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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d1227

安岳:工商局扣押啤酒程序违法(安岳县工商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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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论安岳工商局扣押啤酒程序违法

在外地打工回乡正在申办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周广地夫妻二人,于2010年3月21日在四川成都国际会展中心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签订了啤酒销售代理合同(见证据1),在安岳县城北坝晶盛花园新开了一个啤酒经销店。刚进回啤酒没几天,安岳县工商局以有人举报其啤酒商标“涉嫌”侵权为,于2010年4月22日“以罚代处”,先斩后奏,扣押其啤酒2337件(见证据2、3),价值五万元左右。
天啦!天啦!天啦!多年来,我们夫妻二人在外地辛辛苦苦,靠在建筑工地上下苦力挣来的几万元钱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工商局无证据、无依据地扣押了!扣押了?我们昼夜不安,好着急!好着急啊!我们的老父老母更是哭天无路啊!
啤酒被扣押后,我们按照潜规则,八方托朋友,找关系,多方勾兑,但没有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根据这一规定,周光地经销的啤酒商标是否侵权,应当由国务院商标局来依法确认,安岳工商局在没有得到权威部门确认的前提下,先行扣押啤酒的行政行为是滥用职权。
依据《商标法》第55条第(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根据这一规定,代理人认为,第一,安岳工商局正是依据此法对周广地进行“先罚代处”,其行为程序违法;第二,没有证据和证据不足的所谓“涉嫌”商品不能先行扣押。第三,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有证据证明”这几个关键字概念不清,既然有证据就请你们拿出来晒晒太阳;第四,青岛啤酒厂的举报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和依据,否则违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你们作出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不能作为处罚定案的证据。
为此,胡代国特地请来自己的合作伙伴成都法韬律师事务所的陈天启律师来安岳共同讨论相关法律法规,陈律师除完全支持胡代国的观点外,还特别指出商标侵权和扣押啤酒,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不同的法律事实,在没有权威部门确认商标是否侵权时不能扣押物品;在没有作出处罚决定书之前,也不能扣押物品,否则就属于“以罚代处”先斩后奏;陈律师还强调指出,商标是否侵权,应当经商标局依法确认;确认后按照商标法第53条、按照管辖权处理。
综上所述,安岳工商局以罚代处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及早纠正,以减少对当事人的损失。。
                           投诉人周广地

2010年5月6日
附件:1、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财物通知书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
2、暂扣财物票据。

发表于 2010-5-6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这个帖子已经交办出去了,期待

发表于 2010-5-6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卖山寨啤酒的还好意思在这里说人家程序违法

发表于 2010-5-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工商局以罚代处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及早纠正,以减少对当事人的损失。。

发表于 2010-5-6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工商局以罚代处的行政行为违法

发表于 2010-5-6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工商局扣押啤酒程序违法

发表于 2010-5-6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商标侵权和扣押啤酒,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不同的法律事实,在没有权威部门确认商标是否侵权时不能扣押物品;在没有作出处罚决定书之前,也不能扣押物品,否则就属于“以罚代处”先斩后奏;陈律师还强调指出,商标是否侵权,应当经商标局依法确认;确认后按照商标法第53条、按照管辖权处理。

发表于 2010-5-6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 政 诉 状
原告:周广地,男,出生于1982年11月5日   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岳县北坝晶盛花园,电话13708244255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大专文化,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联系电话02824540125
被告: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代表,局长杨茂成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被告扣押原告啤酒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扣留通知书。
2、        依法赔偿因扣留原告啤酒而产生的相关损失费。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夫妻在外地打工回乡,正在申办营业执照。2010年3月21日原告在四川成都国际会展中心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签订了啤酒销售代理合同,随后在安岳县城北坝晶盛花园新开了一个啤酒经销店。刚进回啤酒没几天,安岳县工商局以有人举报其啤酒商标“涉嫌”侵权为由,于2010年4月22日“以罚代处”,先斩后奏,扣押原告啤酒2337件(见证据1、2),价值五万元左右。依据《商标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根据这一规定,原告经销的啤酒商标是否侵权,应当由国务院商标局来依法确认,安岳工商局在没有得到权威部门确认的法定证据的前提下,先行扣押啤酒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依据《商标法》第55条第(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根据这一规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安岳工商局“以罚代处”,以“涉嫌”为由先行扣押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商局以涉嫌二字替代证据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广地
                                       2010年5月6日
附件:1、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财物通知书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
2、暂扣财物票据。

发表于 2010-5-6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工商局又将有好戏看啦!我们请胡代国先生再次全面曝光安岳工商局的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0-5-7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向上级投诉

 楼主| 发表于 2010-5-7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安岳工商局又将有好戏看啦!我们请胡代国先生再次全面曝光安岳工商局的违法行为!/quote]
正在收集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0-5-7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5-7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5-7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有证据证明

发表于 2010-5-7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局对有证据证明和涉嫌二字概念不清。。。。。。

 楼主| 发表于 2010-5-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工商局以罚代处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及早纠正,以减少对当事人的损失。。

发表于 2010-5-8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工商局以罚代处的行政行为违法

发表于 2010-5-8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工商局又将有好戏看啦!我们正在请胡代国先生再次全面曝光安岳工商局的违法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0-5-9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行扣押啤酒的行政行为是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0-5-9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lol工商局又踩到马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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