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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d1227

安岳:工商局扣押啤酒程序违法(安岳县工商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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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6# 小小刺猬


    扣押通知书上载明,可以在60日之内起诉,但起诉后,法院通知调解,还建议撤诉,真是不可理解。现在法院已经立案,相信会有说法。不过目前工商局并没有拿出侵权的证据,也没有拿出是假酒的证据,原告是在成都糖酒会上签订的合同,并有青岛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等证照,凭什么说是假酒,凭什么说是侵权,难道青岛工商局错了,安岳工商局才是唯一正确的吗?还是不可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0-5-20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行政管理主体,安岳县工商局没有资格、也没有证据,确认投诉人是否侵权,属于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0-5-20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是安岳的特产呀!!!!!

发表于 2010-5-20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安岳人最清楚的
发表于 2010-5-20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当官的就是不一样。与众不同!

发表于 2010-5-21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傍名牌的假青岛,该查,查得好!
我的亲身经历:有一次在一个小馆子吃饭,小妹问我喝啥啤酒,说有青岛,我心想青岛还不错就叫她开青岛。我心里一直认为是正宗的青岛啤酒3,结果打开一看,才是Y的哦,我当时很生气的问,你这是青岛啤酒啊?小妹理直气壮的说,是啊,是青岛产的的嘛!嗨,只有吃哑巴亏了,一瓶啤酒,莫法计较。这种行为真的可恶。支持安岳工商!

发表于 2010-5-21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工商局比黑社会的人员还要黑,

发表于 2010-5-2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扣押通知书上载明,可以在60日之内起诉,但起诉后,法院通知调解,还建议撤诉,真是不可理解。现在法院已经立案,相信会有说法。不过目前工商局并没有拿出侵权的证据,也没有拿出是假酒的证据,原告是在成都糖酒会上签订的合同,并有青岛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等证照,凭什么说是假酒,凭什么说是侵权,难道青岛工商局错了,安岳工商局才是唯一正确的吗?还是不可理解!

发表于 2010-5-21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青岛工商局错了,安岳工商局才是唯一正确的吗?还是不可理解!

发表于 2010-5-23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人民怎么活!

发表于 2010-5-23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o.................

发表于 2010-5-2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0-5-2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楼主| 发表于 2010-5-24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证据,确认投诉人是否侵权,属于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0-5-26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办法有了!!!!!就是弄支AK47,或者手榴弹实在不行就买把 把杀猪刀,把安岳 工商局MIE了,砍死这帮吃人不吐骨头的狗!!剿灭了!!

发表于 2010-5-27 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太多或者马甲太多,是谁说的只有国家商标局才能认定?商标局是对申请注册商标是否批准的认定,与是否侵权、是否违法是2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发表于 2010-5-27 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罚代处扣押啤酒2337件(见证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5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五十三条 ...
asd1227 发表于 2010-5-5 14:5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以罚代处”?没有理解到!你的所谓证据就是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怎么成了“罚”和“处”?

  我只是小学本科,希望指教。

发表于 2010-5-27 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商标法》第2条规定,被投诉人所买啤酒是否侵权,由国家商标局管理和确认。而目前工商局仅仅凭一份投诉扣押啤酒,这份投诉不能作为是否侵权的证据,也就是说,在事实不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工商局扣押投诉人的啤酒,属于以罚代处,属于程序违法。
asd1227 发表于 2010-5-5 15:0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仅仅是举报?扣押的啤酒上明明写着“青岛纯生啤酒”不叫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9# zg12315


    算不算证据,算不算侵权,谁说了算?我看最终以法院的正确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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