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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wb555

不应该刑拘赵作海案办案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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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2:03 |
有意思。置顶讨论。
但这里有一个疑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这个时限是怎么计算?从作案时候开始 ...
研墨 发表于 2010-5-20 09:44



    根据《刑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谓“犯罪之日”,应为犯罪成立之日期。对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发生之日起计算。
我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郭等三人的追期应从停止对赵作海施行刑讯逼供之日起计算。但就算是这样计算,郭等三人所追诉期也早就超过了五年。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2:09 |
就是杀了人,过了二十年,也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只要你朵过二十年,法律拿你没法!!! ...
lolo 发表于 2010-5-20 11:58



    你的说法不成立。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即使超过了20年,在报经最高检核准后仍可追究,不存在“法律拿你没法”的问题。

发表于 2010-5-20 12:11 |
楼主缺乏法律专业精神哈。看我的。
1、刑讯逼供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判死缓),应当追究警察的刑事责任,这是肯定。
2、被刑讯逼供人持续受到关押,追诉期限被延续,没有过了之说。

发表于 2010-5-20 12:11 |
楼主缺乏法律专业精神哈。看我的。
1、刑讯逼供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判死缓),应当追究警察的刑事责任,这是肯定。
2、被刑讯逼供人持续受到关押,追诉期限被延续,没有过了之说。

发表于 2010-5-20 12:13 |
每只罪犯在被逮住之前都希望自己过了追诉期!楼主这鸟人也是这类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2:16 |
按照楼主的逻辑,有人把你老婆给轮X了,把你全家女性给轮X了,而且并未造成赵死亡或伤残,然后躲个几年没被 ...
论持久战 发表于 2010-5-20 11:24



    我在网上从不骂人,从来没有骂过人,但是像此人以如此极其下流的语言对本人及其家人特别是女性成员进行谩骂侮辱的,不仅反映出此人人品的低劣,其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本人已经将网页作了保存,以此保留追究此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发表于 2010-5-20 12:54 |
唉,一声叹息!

发表于 2010-5-20 12:56 |
只要确实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的行为,就应负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0-5-20 12:56 |
只要确实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的行为,就应负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0-5-20 13:07 |
谁叫警察刑讯逼供的?主要是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的思维!就不惜制造六月飞雪的窦娥冤,还好意思找客观原因。

发表于 2010-5-20 13:40 |
回复 20# lolo


        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时间与发现时间不一致时,一般刑事案件的追诉期应从违法案件发现(东窗事发)后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违法案件发生时开始计算;另外人命案等恶性案件不设追诉期,除非罪犯一命呜呼,可不再追究刑责,否则,出逃时间再长也难逃法网。

发表于 2010-5-20 13:42 |
云娜,你没有学过法律,这点我敢断言。

[发帖际遇]: 律师贺博士在香格里拉大酒店做特殊服务,获得佣金小米椒9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3:46 |
楼主缺乏法律专业精神哈。看我的。
1、刑讯逼供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判死缓),应当追究警察的刑事责任,这是 ...
律师贺博士 发表于 2010-5-20 12:11



    这位朋友的网名用的是“律师贺博士”,且公布了自己的法律咨询电话和QQ,看来是位资格的吃法律饭的朋友,这里先表示对这位朋友的敬意。
办理赵案的警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讯逼供罪,但追诉期如何计算,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还是延续到赵作海整个服刑期间?很想向贺博士讨教,若能指出有关法律根据,更是感激不尽。

发表于 2010-5-20 14:22 |
楼主说的有理有据,哪怕不专业,也是提出一个问题,可以探讨探讨。那些骂人的算什么。素质太低了。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4:25 |
错!错!错!赵作海案全盘错!输掉民心,赢得民愤!
发表于 2010-5-20 14:27 |
难道这就是所谓的 为人民服务??

发表于 2010-5-20 14:30 |
故事有点长,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5:03 |
在最高人民法院办的网站《法制论坛》这个板块,赵作海案也讨论得很热烈。很喜欢那里讨论问题的气氛: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找不到用下流语言对不同意见者进行谩骂的。
办理赵案的警察其刑讯逼供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期?我在这个板块上看到不少现职法官、检察官都认为已经过了追诉期。

发表于 2010-5-20 15:25 |
读过,学习体会中。

发表于 2010-5-20 15:59 |
lz分析有理,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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