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涉及我大队用工人员合同问题”的情况回复
贴中反应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管员无故下岗的事实不属实:叶峰、黄程等人是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社会招聘的协管员。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是2011年12月31日。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11年12月19日召开了聘用合同到期协管员会议。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大队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不存在无故下岗,不存在解聘。 贴中反应叶峰、黄程等人是政府安排到交警大队当协管员的事实不属实:叶峰、黄程等人到犍为交警大队工作,不是退伍被犍为县政府安置部门安排到犍为交警大队的。而是犍为交警大队向社会公开招聘协管员时招聘的。同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合同到期终止时间是2011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不存在无故下岗,不存在解聘,更不存在不公正对待退伍军人的问题。 贴中反应一同下岗的9名协管员又恢复上班的问题:该9名协管员是于1998年招聘到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截止已经在犍为交警大队年续工作满10年以上,犍为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拟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犍为县民政局安置办查实,叶峰已于2002年9月25日安置到犍为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上班至今。(犍退安字(2002)第37号) 谭彬、黄程、宋冲、吴斌四人分别于2004年、2006年已在犍为县民政局领取了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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