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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观察团

[群众呼声] 请问:通江县人民政府及经协局是不是开发商供养了你们?(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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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                2009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发表于 2012-4-9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非法拆迁、暴力拆迁、黑拆迁披着合法的外衣,而行滥用行政权力之实。这又给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增添了又一特色——“行政干预".

发表于 2012-4-9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4-9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就是乱求带搞,政府和经信局的,真搞不懂当初你们是咋个进去了的。如果你们懂法的话,那你们就是知法犯法,如果你们不懂法的话,只能说明你这官都当的有问题,法律知识这么普及的情况下,你们都不知道。你还真的以为,山高皇帝远,你们就可以一手遮天?

发表于 2012-4-9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显然是开发,哪里是棚户区改造,只有普通老百姓吃亏的哦!:Q:'(

发表于 2012-4-9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贴子我实在看不下去了,我在这说句公道话:整个青杠巷片区共有一百多户人,为什么只有最后几户没谈好呢?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你们是钉子户。我很看不起这些钉子户,因为通江的城市面貌改建势在必行,大家应以正确的心态面对现实,不要以拆迁机遇来让自己一夜成为暴发户,那是永远不可能的。至今青杠巷片区的居民连通往家门口的马路都没有,难道你们就希望自己子子孙孙也象你们一样一辈子要爬坡上坎才能回到家吗???希望那些所谓钉子户自己也好好的反省下吧……

发表于 2012-4-9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钉子户?人家的房子住了几十年现在成了棚户区  是你答应不了 那天你家成了棚户区看你还能说这样的话不

发表于 2012-4-9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钉子户就是蛮天要价。请你解释一下:听说一百多户人为什么只剩下你一户人?

 楼主| 发表于 2012-4-9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发表于 2012-4-9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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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的老百姓是很朴实的,不懂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在你们的淫威下,他们逼不得已才跟你们签订的霸王合同。你们三天两头发通告,一会要强拆,一会要断水电,一会儿要征收的。不断采用威胁、恐吓、连哄带骗的手段才得逞的,你应该比我们更清楚,大家去采访下那些老百姓哪个是心甘情愿跟你们签合同的,还不是迫于你们的压力。最后这家为什么没有同意,你应该很清楚,不公平的待遇谁会答应,有时候人不是为了钱,是为了那口气。我想你不是看不惯,是因为你拿了别人的钱财,甘心做别人走狗,做事要对得起良心,被影响你下一代。老百姓是弱者,你还帮着政府官员说话,其中的原委大家都明白,你最好保持沉默,免得惹祸上身。

发表于 2012-4-9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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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一个过路人,但是我知道一家人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对他们意味着什么。要说到钱那是无价的。因为别人不愿意接受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就成了钉子户,我不知道你的观点是什么?请你问问当天在场的老百姓,那是政府在执法还是流氓在打架。

发表于 2012-4-9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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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政府修建医院、学校、图书馆这些公益项目,老百姓理应全力支持,但是为了某些个别人的利益,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幌子而践踏老百姓的利益必须坚决抵制,也许你们一句话就能挣几十万、几百万,但人家老百姓辛辛苦苦修建的房子是别人一生的心血,被你们当做牟利和充当政绩的工具,不觉得可耻么。如果你还有正义感,就应该实地访问下被拆迁老百姓的感受再来发言。
     其实真正被大家看不起的人是那些贪官污吏,而不是勤劳的老百姓。。。。。。
发表于 2012-4-9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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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明天我找人 来 拆你的房子   你就是 下一个 钉子户   :lol

发表于 2012-4-9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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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懂个锤子。一只能说你是开发商内部的,二你是得了开发商好处的,吃了别人的嘴软,三你是这个地方撤迁户里赔得最好的人。啥子叫钉子户?总是有原因的,为什么开发商不能公平公正?房子面积少的还赔的多?关系户和有权的为什么就赔得多?违法建筑为什么赔的多?如果一百多户都是那样赔的,我想那几户不是不讲道理的无赖吧!

发表于 2012-4-9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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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狗    通江的人渣

发表于 2012-4-9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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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有一颗纯仆的 心    啊

发表于 2012-4-9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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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站着说话腰不痛?没拆你家的房子,你就说人家的房子是棚户区?你是不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哦??是不是你想钱想疯了,想当暴发户哦???你看不起这些钉子户???我们还看不起你???哪个稀罕要你看得起啊,???你先把你自己扶端正了,再来吠。请你搞清楚状况。那按照你的逻辑:群众都是觉得不公平,要公道,就你一个人看不下去,那只能说明你是个特例,你有问题。漫天要价???你长个嘴巴乱求带闹。你晓得完了???你清楚内幕???难道你就是政府的?还是经信局的?还是开发商的嘛??

请你搞清楚几点,首先这个房子不是棚户区,请你去查查什么棚户区?另外,拆迁也得按法律法规办事,不是强来就可以的。强盗蛮还是土匪嘛?其次,漫天要价?你晓得个P啊。人家邻居几家,也是拆迁户,他们自己摆出来的,说的是,让这家人在所有合同中随机抽取三份合同出来,然后按照抽取出来的这三份合同的比例来给他们进行补偿,结果抽取出来后,开发商变卦了,不干了。凭啥子说变就变,?老百姓就该被糊弄啊,?就该忍气吞声啊???山高皇帝远,他们就可以一手遮天蛮?不晓得你是神经有问题,还是脑壳有问题。???这件事情的实际情况,基本上大家都清楚了,就你还跟在他们屁股后头吼圆了。人只长了一张嘴巴,两只眼睛,两个耳朵,就是要你们这种人,看清楚了听明白了,搞清楚事情的原委,再来说你的废话。真的是有毛病。

发表于 2012-4-9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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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啥子爬坡上坎?只能说明你这个人脑壳真的有问题。我相信每个人要成功,都得先爬坡上坎,经历磨练才能成功。
其次,就算住房子,不爬坡都得爬楼梯吧。就算不爬楼梯,也得坐电梯嘛,起码都是往上走,难道你家是住地下室啊,你希望你的子子孙孙都像你一样,一直住地下室蛮?说些P话才搞笑。

发表于 2012-4-10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些帮开发商说话的是不是脑壳有问题,和官员勾结搞开发这么明显你们居然看不出来。还在这儿诽谤他人。

发表于 2012-4-1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房屋征收补偿不公平禁止强拆以下是政策法规的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12-04-10/0224242439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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