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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观察团

[群众呼声] 请问:通江县人民政府及经协局是不是开发商供养了你们?(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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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他妈搞笑,那里怎么在政府口中就成了棚户区?吃了开发商的嘴软。县委政府的领导们,别搞出了大问题,你们的位置坐不稳当哦!

发表于 2012-4-7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是经信局那些狗,长你妈个眼睛看看,那是工矿和煤矿棚户区吗?嘴一张,白的都被你们说成黑的了。

发表于 2012-4-7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性局,脑残局,长个眼睛看看,那是工矿和煤矿棚户区吗?你们真是搞笑,嘴一张,白的都被你们说成黑的了。

发表于 2012-4-7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

发表于 2012-4-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性局:curse::curse::curse:脑残局

发表于 2012-4-7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嘴一张,白的都被你们说成黑的了。

发表于 2012-4-8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子情况

发表于 2012-4-8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发表于 2012-4-8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麻烦的

发表于 2012-4-8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   2012来了

发表于 2012-4-8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4-8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 <人民>政府 我鄙视你们

发表于 2012-4-8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险工作就是要你住不去  有钱能使鬼推磨  可怜的老百姓

发表于 2012-4-8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成了 开发商的奴隶了。。。。   :L

 楼主| 发表于 2012-4-8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                2009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4-8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办发[2009]14号 (二○○九年三月四日)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决策部署,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改善棚户区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四川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努力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困难群众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注重与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旧城改造相结合,与灾后重建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政府协调,分类指导。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实施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采取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加大改造力度;加大政府投入,积极推进城市、工矿企业、林区棚户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

  (三)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等,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后区域内居民的生活环境明显改善,配套设施相对完善,能够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四)依法推进,确保稳定。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城市棚户区:指21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

  工矿棚户区:中央及省属煤矿等工矿企业棚户区。

  林区棚户区:全省国有林区棚户区,包括省属国有森工企业局(林业局)和地方国有林区的林业局、国营林场棚户区。

  (二)棚户区界定。

  本次改造工程中的棚户区是指:以平房为主,居民家庭收入低、住房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建筑面积的50%),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消防隐患大的集中连片(达到50户以上)居住区。

  四、目标要求

  据初步汇总统计,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我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任务,改造面积约2605万平方米(以最终核实和规划数为准),使36.7万户117万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按实施范围分类:城市棚户区改造24.3万户、1880万平方米;中央及省属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8万户、468万平方米;林区棚户区改造4.4万户、257万平方米。

  按解决途径分类: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通过市场开发,以商品住房解决14.6万户、1183万平方米;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通过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房方式建设13.7万户、970万平方米;对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的棚户区,经严格核实,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8.4万户、452万平方米。

  五、工作步骤

  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核实(2009年1月-2月)

  开展全省棚户区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住房结构、住房建设年份、家庭人口、家庭收入、配套设施、安置方式等情况,为规划编制、工程实施等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制定规划(2009年3月-5月)

  各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调查核实情况,按照三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在认真测算资金需求,明确解决途径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年度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下达。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改造工程分类实施年度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工程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09年6月-2011年12月)

  各地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建设厅审定后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年度计划,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按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分项和全部工程完工时)

  改造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到2011年底,棚户区改造工程全部完成后,各地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

  六、资金筹措及政策支持

  初步统计,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估算投资717亿元。其中:

  --市场开发商品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547亿元,主要通过房地产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市场化方式解决。投资改造棚户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并鼓励各类银行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优惠贷款支持。三年内,棚户区居民在本地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享受国家、省税费减免有关政策。

  --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116亿元,主要通过工矿企业自筹、个人出资、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灾区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对按规划需要异地建房的,在政府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土地政策。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54亿元,主要通过中央、省、市(州)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性贷款等方式解决。中央和省政府性资金每平方米补助450元,按此计算三年共计21.5亿元,其中:积极争取廉租住房和林区等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15.5亿元,省财政补助资金6亿元。其余32.5亿元通过市(州)政府性资金、政策性贷款等渠道解决。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廉价房制度,廉价房实行政府定价,售价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标准执行。廉价房为有限产权,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出售廉价房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廉价房的有关政策措施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此外,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结合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利用重建补助资金及优惠政策,统筹推进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成立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政策研究,指导和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各地也要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各地政府是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分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工程组织实施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实行市(州)长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认真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完成改造任务。

  (二)搞好服务。

  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做到急事速办、特事特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帮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大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把政策、法规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督查考核。

  将棚户区改造工程纳入八项民生工程中的“百姓安居工程”,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为民办实事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省直相关部门要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主要职责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和主要职责

  为切实加强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领导工作,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一、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组长:魏宏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黄彦蓉副省长

  王宁副省长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政策措施,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由王宁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刘捷同志、杨洪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政策调研、方案制订,指导和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棚户区改造工程各部门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是棚户区改造工程牵头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政策调研、方案制订,指导和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摸底调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工程进展情况,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州)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提出财政支持优惠政策,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研究落实国家、省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省物价局负责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落实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检查棚户区改造工程土地供应工作,制定土地保障优惠政策;

  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省属国有森工企业局(林业局)和地方国有林区的林业局、国营林场棚户区改造工程摸底调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工程进展情况;

  省监察厅、审计厅加强棚户区改造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直属工矿企业对其棚户区改造工程摸底调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督促检查工程进展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2-4-8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川办发[2009]14号 二○○九年三月四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决策部署,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改善棚户区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四川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努力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困难群众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注重与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旧城改造相结合,与灾后重建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政府协调,分类指导。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实施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采取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加大改造力度;加大政府投入,积极推进城市、工矿企业、林区棚户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

  (三)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等,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后区域内居民的生活环境明显改善,配套设施相对完善,能够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四)依法推进,确保稳定。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城市棚户区:指21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

  工矿棚户区:中央及省属煤矿等工矿企业棚户区。

  林区棚户区:全省国有林区棚户区,包括省属国有森工企业局(林业局)和地方国有林区的林业局、国营林场棚户区。

  (二)棚户区界定。

  本次改造工程中的棚户区是指:以平房为主,居民家庭收入低、住房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建筑面积的50%),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消防隐患大的集中连片(达到50户以上)居住区。

  四、目标要求

  据初步汇总统计,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我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任务,改造面积约2605万平方米(以最终核实和规划数为准),使36.7万户117万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按实施范围分类:城市棚户区改造24.3万户、1880万平方米;中央及省属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8万户、468万平方米;林区棚户区改造4.4万户、257万平方米。

  按解决途径分类: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通过市场开发,以商品住房解决14.6万户、1183万平方米;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通过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房方式建设13.7万户、970万平方米;对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的棚户区,经严格核实,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8.4万户、452万平方米。

  五、工作步骤

  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核实(2009年1月-2月)

  开展全省棚户区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住房结构、住房建设年份、家庭人口、家庭收入、配套设施、安置方式等情况,为规划编制、工程实施等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制定规划(2009年3月-5月)

  各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调查核实情况,按照三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在认真测算资金需求,明确解决途径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年度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下达。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改造工程分类实施年度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工程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09年6月-2011年12月)

  各地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建设厅审定后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年度计划,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按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分项和全部工程完工时)

  改造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到2011年底,棚户区改造工程全部完成后,各地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

  六、资金筹措及政策支持

  初步统计,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估算投资717亿元。其中:

  --市场开发商品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547亿元,主要通过房地产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市场化方式解决。投资改造棚户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并鼓励各类银行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优惠贷款支持。三年内,棚户区居民在本地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享受国家、省税费减免有关政策。

  --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116亿元,主要通过工矿企业自筹、个人出资、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灾区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对按规划需要异地建房的,在政府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土地政策。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54亿元,主要通过中央、省、市(州)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性贷款等方式解决。中央和省政府性资金每平方米补助450元,按此计算三年共计21.5亿元,其中:积极争取廉租住房和林区等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15.5亿元,省财政补助资金6亿元。其余32.5亿元通过市(州)政府性资金、政策性贷款等渠道解决。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廉价房制度,廉价房实行政府定价,售价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标准执行。廉价房为有限产权,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出售廉价房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廉价房的有关政策措施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此外,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结合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利用重建补助资金及优惠政策,统筹推进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成立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政策研究,指导和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各地也要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各地政府是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分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工程组织实施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实行市(州)长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认真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完成改造任务。

  (二)搞好服务。

  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做到急事速办、特事特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帮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大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把政策、法规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督查考核。

  将棚户区改造工程纳入八项民生工程中的“百姓安居工程”,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为民办实事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省直相关部门要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主要职责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和主要职责

  为切实加强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领导工作,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一、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组长:魏宏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黄彦蓉副省长

  王宁副省长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政策措施,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由王宁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刘捷同志、杨洪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政策调研、方案制订,指导和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棚户区改造工程各部门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是棚户区改造工程牵头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政策调研、方案制订,指导和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摸底调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工程进展情况,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州)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提出财政支持优惠政策,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研究落实国家、省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省物价局负责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落实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检查棚户区改造工程土地供应工作,制定土地保障优惠政策;

  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省属国有森工企业局(林业局)和地方国有林区的林业局、国营林场棚户区改造工程摸底调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工程进展情况;

  省监察厅、审计厅加强棚户区改造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直属工矿企业对其棚户区改造工程摸底调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督促检查工程进展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发表于 2012-4-8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雪人∮ 的帖子

你肯定会支持三,给你送了钱的嘛。不给你送钱你那么卖命为开发商哦。还敢说你那下三滥的手段是合法的,也不怕遭天谴

 楼主| 发表于 2012-4-9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省上的通知棚户区改造是发改委牵头,那门“明大王府”承建的“棚户区”是经信局在胡搞呢?
发表于 2012-4-9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信局是业主,“明大王府”是承建单位,请问政府承建单位和住户签补偿合同合法吗?除了问题谁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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