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您们好!有件事情咨询一下:我们是2003年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的几十名学生,于2003年9月到某学校任教,我们在教育战线上兢兢业业,勤勤恳恳,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按照国家政策,我们的试用期是一年,若合格后就可转正定级,可一年后,我们都合格了,2004年9月就应该给我们转正定级,但当地人事局并没有给我们办理相关手续,我们多次申请无果,就这样我们的试用期又无缘无故的被延长了一年,直到2005年12月才给我们几十名大学生办理相关手续,转正定级的时间自然就从2005年12月计算了。我们每人的正当收入就少了(你们懂法律,这可不是几千元的数目,而是数万元)我们再次申请可人事局的借口是,当时学校在引进人才的时候没有给他们打报告,而学校在引进我们的时候是带上了当地的教育局和人事局来到我们学校的。现在两边都在推卸责任。经再次申请,人事局给我们的答复是:参工时间和转正定级时间不是同一个概念,故把我们的试用期延长一年是合理的。岂有此理!无论他们怎么推,我们的试用期无故被拖延了一年,我们得到不公正待遇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要向全社会呼吁!要为不平等待遇而呐喊!我们相信真理是会战胜狡辩的。 最不可思议的是;我们同一个学校同一年毕业来到同一座城市的大学生,到其他学校就业的大学生的转正定级时间就从2005年9月计算,为什么我们的要从2006年12月计算呀?我们明知人事局的答复不符合政策规定,但我们依法行事一时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呀!只有向社会求援,向各位律师大人求救! 请求各位律师,可以给我们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吗?我们将关注事件的发展和处理结果。若有必要的话我们将向川报、政协报等媒体投诉,让其给予监督! 谢谢!几十名大学生祝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附:回复:“巴州区人事局对我们大学生的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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