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我因承租房屋与原出租人(金堂百货公司)先后签订过两份《租赁合同》,签订第2份合同时,就在第1份合同上注明“作废”和日期。
第2份合同签订后,我就按照第2份合同向出租人(金堂百货公司)交房租。
后来原出租人(金堂百货公司)出卖房屋时,向买房人出示第1份合同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没有了“作废”的字样和日期。
可见,原出租人故意隐瞒了签订第2份合同这一重要事实。
买房人(新出租人黄三奎)买到该房屋后,就坚持要按照已经作废的第1份旧合同收房租,我坚持要按照后签订的第2份合同交房租。我与买房人(新出租人)由此而发生民事纠纷。
二、本案诉讼的主要争议焦点:第1份《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是否经过我这个当事人辨认和质证。
(一) 一审的诉讼过程中,我没有对第1份《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过辨认和质证。
买房人以原出租人提供的第1份合同的复印件为证据向四川省金堂县法院起诉,在一审诉讼中,我拒绝对买房人提供的经过伪造的第1份合同复印件质证,强烈要求买房人提供第1份合同的原件供我辨认和质证。
但买房人(新出租人黄三奎)始终没有提供第1份合同的原件供我辨认和质证。一审法官陈晓也始终没有将第1份合同的原件供我辨认和质证
以上情况,在一审法院的《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和《法庭审理笔录》中均有清楚的记载。
但一审法院法官陈晓却违法地将未经庭审质证、并且是经过伪造的第1份合同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判决我败诉。在一审判决书中谎称:买房人(黄三奎)提供第1份合同是经当事人庭审质证且经本院认定的证据。
(二) 二审诉讼中,二审法官姜琦和买房人没有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找出我对第1份《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辨认和质证的任何文字记载。
我以一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并且是经过伪造的第1份合同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定程序为由提起上诉,并将一审法院的《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和《法庭审理笔录》复印后交到二审法院,作为证明一审庭审中没有对第1份合同进行过辨认和质证的证据。
在二审诉讼中,二审法官姜琦和买房人都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找不我对第1份合同进行过质证的文字内容。
二审法官姜琦口头上说一审庭审笔录中记载有我对第1份《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辨认和质证的文字记载,我要他找出来指给我看,他却找不出来让我看;买房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同样找不出这些内容。
于是,二审法官姜琦便叫买房人再把第1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拿到二审法院来让我辨认和质证。
但是,买房人在二审法官姜琦通知的时间并没有将第1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拿到二审法院来让我辨认和质证。因为他知道第1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是不能拿出来的,因为上面写有“作废”和日期的字样。
但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琦在二审判决书中,却故意隐瞒我提交的一审法院的《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和《法庭审理笔录》所证明的一审庭审事实,故意编造出“经二审审查,一审庭审笔录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这样的谎言进行枉法裁判,判决我败诉。
(三)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二审法院负责再审申请审查的法官同样没有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找出我对第1份《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辨认和质证的任何文字记载。
我对二审判决同样不服,以二审法官姜琦故意编造出“经二审审查,一审庭审笔录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这样的谎言进行枉法裁判为由,向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申诉,请求其对本案予以监督,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将此案转交成都市中院处理。
2006年7月,成都市中院负责审查再审申请的审判人员李华通知我到调解室询问时,同样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没有找出我对第1份《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辨认和质证的任何文字记载,在一审案卷中也没有看到第1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
但二审法院负责审查再审申请的审判人员李华,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却同样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故意编造“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你与黄三奎对上述‘租赁合同’原件进行了质证”这样的谎言。
在我请求负责审查再审申请的审判人员李华在一审庭审笔录指出何处有“一审法院已组织你与黄三奎对上述‘租赁合同’原件进行了质证”的文字记载时,却遭到负责审查再审申请的审判人员李华的断然拒绝。
出于无奈,我向负责审查再审申请的审判人员李华写信,恳求她将一审庭审笔录中关于 “一审法院已组织你与黄三奎对上述‘租赁合同’原件进行了质证”的文字记载内容复印后寄给我,她也不予理睬。
三、为什么成都市中院的负责审查再审申请的审判人员李华对我最简单的要求都做不到?
党中央一再要求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公正司法就是要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
对于庭审中法官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唯一的证据,就是法庭审理笔录。
我认为一审法官陈晓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并且是经过伪造的第1份合同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依据的就是一审法院的法庭审理笔录。
而二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姜琦和负责审查再审申请的审判人员李华却故意违背庭审笔录记载的事实,两次编造谎言进行枉法裁判,对一审法官陈晓进行包庇。
我曾经对成都市中院信访接待室的法官说:“无论是谁,只要他能当着我的面从金堂法院的一审庭审笔录中找出我对租赁合同原件进行了质证的文字记载内容,我就会服判息诉。”
但遗憾的是,成都市中院的法官做不到。
这究竟是我什么?特向各位求助,敬请各位高人帮我分析指点。
谢谢!
求助人:曾全彬
二00七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