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关解决信访问题的老大难话题,也变成了不大不小的热议话题。日前(24日)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也对这种信访老大难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更加据有探索价值的办法,同时也获得了不少的好评。
不过,怎样对待和处置那些故意“违法闹访”进而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却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换言之,依法处置故意“违法闹访”现象的这种《通告》,究竟该由谁来颁发?自然也就成了法制社会需要讨论的话题,因为,这涉及到有关行政部门的权力边界问题,涉及到法治社会的秩序问题。
据有关媒体报道得知,7月22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维护信访秩序 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http://cdrb.newssc.org/html/2008-07/28/content_191245.htm。纵观《通告》条文,几乎涵盖了故意“违法闹访”现象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该《通告》对“违法闹访”依法处置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也无可指责之处。然而,“这种《通告》该由谁发”的问题,却困扰着笔者对权力边界的探索,对法制秩序的思考。
不可否认,司法机构主要是由公、检、法三部门组成,而且公、检、法三部门又是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司法部门。换言之,公、检、法三部门的权力边界也是依法界定非常严格的。第一,对于那些事涉故意“违法闹访”进而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来说,管理、维护和处置社会治安的第一责任人必然是公安机关,尤其是针对《通告》条文的内容来看,更是如此。在管理、维护和处置社会治安的权力范围中,公安机关的权限具有“事前介入”特征,包括制定规范性条文(《通告》)、劝导、劝诫、驱散、驱赶、教育、询问、审讯、限时留置、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而涉及到触犯刑律需要处置的,就只能依法移交检察机关。第二,在依法处置故意“违法闹访”事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职责则是“事后介入”、“依法取证”和“提请处置”(这里的“提请处置”是指提请法院机关依法审判)。第三,在依法处置故意“违法闹访”事件的过程中,法院机关秉承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被动介入”、“依法审理”和“秉公断案”。由此不难看出,在事涉故意“违法闹访”进而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中,公安机关具有“事前介入”的权力,检察机关只有“事后介入”的权力,而法院机关只有“被动介入”的权力。换言之,事涉社会治安的所有《通告》,都只能由具有“事前介入”权力的公安机关制定和颁发,而不是检察机关和法院机关。
总之,法制社会的法治秩序,首先是对权力边界的准确界定,不该“事前介入”的就不应该随意介入,反之就是对法制的僭越,法治秩序就会乱套,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反而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这种《通告》该由谁发”的观点,也许并不正确,但却是笔者对法制秩序与权力边界的一家拙见,对错与否,愿闻探索。
2008-7-29 [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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