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高老头在2008-10-15 8:36:00的发言:关于网民反映市燃气公司在更换管道、气表时向用户收取安装、材料费用是否经过了物价部门审批的贴子的回复
近日,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部分,引起市物价局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及时派员调查,并请示了省物价局,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我局在本市天然气开通供气时,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城区天然气配套安装费标准(初装费)每户2850元(系全省最低标准,包括长输管线、站场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管道入户安装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执行。 二、用户缴纳天然气初装费后,在居民住宅小区红线内的天然气管道、气表等设施所有权归小区内的居民用户共有,按照产权归属原则,小区内的天然气管道、调压器及气表的维护、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三、小区内的天然气管道、气表等设施的产权将来若移交天然气公司,则管道等供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天然气公司承担。 四、目前小区内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产权在未移交给天然气公司前,按照国家即将颁发的《城市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市主管网到小区的专用支线、小区红线内的民用管道、调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属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其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应该由产权所有者共同承担。其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公司鉴定合同并实行预决算制,取费标准依据省定2000计价定额计算。 巴中市物价局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近日,有一部分热心网友对巴中天然气入户管道安装及家装管道改造等问题在本论坛发出质疑,2008年10月13日以“高老头”网名的朋友做了如上回复,网友们从字里行间也能够感觉到不是巴中市物价局的回复,其理由如下: 一、网友们提问的是天然气入户安装的2850元/户,按《物权法》内容,明确给用户的什么权益,这个问题应该根据事实来,是什么权益就是什么权益,还需请示省上吗,都是既定的事实了,市物价局做为物价主管部门,定然不可能做出如此不负责任的荒谬回复。 二、《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对一些过时的侵财行为的行政规定做出了清理并废止,十年前就有的不能明确权益的初装费属于典型的侵财行为,也属废止行列,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巴中市物价局不可能不清楚这一点,还在这里公示?岂不是打自己的耳光,请大家相信:亲民为民的政府一切为老百姓利益着想。 三、与时俱进是对公务机构不断优化的要求,但未颁布实施的各项法规、政策,未到实施时限不可能拿来规范和约束,引用上述回复内容一句“按照国家即将颁发的《城市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这即将颁发的东西巴中市物价局绝对不敢提前拿来约束民众。如真是这样,那这个玩笑可开大了。 四、“高老头”同志的回复是一左一右,一左就是引用过时的政策,一右就是将未颁布实施的内容来限制百姓,不论怎么看都像是为小群体利益谋私利的回复。说不定是某利益团体的马甲,憋久了出来冒泡发瘪言,抹黑国家机关,诱骗百姓上当。就收费一事还请示省上,是不是为某些团体争取利益呢? 综上所述,这个回复无论如何不可能是出自巴中市物价局,物价局纵然回复也就对网友提及的两项收费一事,存在就指出其收费依据及文号,不存在也不可能拿过时的侵民财的规定出来再忽悠老百姓,就入户管道及气表更换改造收费问题也不可能再向省上请示来争取收费,再来对广大人民不负责任地说经请示云云。 网络是有限制的自由空间,望众网友以法律为重,尊重事实,不可冒用国家公务机关的名义来制造些扰民引民愤的东西,也望巴中市物价局做出正面的舆论导向,给百姓以正面的回复。 以上内容仅是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观点,不妥之处,望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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