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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下太平888

我要向四川省政府举报关于广安市建设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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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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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贪污的12年

2006年底我在广安西溪新城:“在水一方非常高兴的买了一套期房,房子按合同是2008年9月30日交房,到了9月30日满怀喜悦带上合同去接房,可让人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到了售房部工作人员要我们交清一切费用才能接房,甚至不交钱看房都不让,在我们千说万说才勉强同意我们去看房,看到房子的第一感觉可以说用惊讶来形容,首先看到入户门是关上的,不过跟不关没什么区别,因为每个门都张着至少5厘米的缝(后来被我门说了过后不知道怎么就没有缝了),而我的合同上明明写明入户门为防盗门,防盗门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在细一看我那门的结构,门的表面是铁皮中间填充物塞的纸.进门一看地面凸凹不平,与其说凸凹不平还不如说根本就是没做地平.看看窗户和栏杆,简直就是完全不合格,栏杆用手轻轻一摇就摇晃得不得了,阳台上都怕站人。窗子也一样,摇晃得非常的厉害,再看看楼梯,不但表面凸凹不平而且只有60几厘米宽,一个人在上面走都非常拥挤,房子的结构那简直就是上当受骗(和买房宣传的完全不一样,没有一个地方一样)厨房厕所同用一根下水道.室内墙体呈35度不规则倾斜.开始我把这一系列的问题反映给开发商(凯达集团),他们却视而不见.我把问题反映给有关的政府监管部门建设局》《物价局》《市政府》,他们就象和开发商一个鼻孔出气一样

  关于"水电气费一并纳入房价"的文件早在1996年都发布了.而在广安2008年12月31日后买的房子才不在收取水电气费.其中的这12年里大家都可以算个帐,按每户平均收取的8000元计算:8000元xN户=N万元.换句话说也就是广安市政府在全体市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贪污了12年的老百姓的血汗钱.(我也是这次为了交钱才翻到的中央及四川省的文件)我们就把这一情况反映给了物价局.物价局的同志是这样回答的(录音为证):“你们说的是中央的文件,到我们地方还没执行”。请问地方的公务员是否应该服从并执行上级的文件及有关规定?不但不执行而且是12年都不执行.想想12年啊!如果要生个娃都快长大成人了。到后来物价局的xx主任说;“你们莫再去那里反映情况了,我把你们个别户解决了不交水、电、气这钱了我们要求把我们反映情况的所有业主都解决的,他说要回去找局长商量,过了几天我们在找到xx主任的时候他的语气就变了:“我没说那个话呀!幸亏我们留了一手录了音.这就是广安市人民政府的公务员啊!!!!!!后来我们书面询问了物价局的相关问题(2008年10月邮戳为准)到现在也没回答,根据相关规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我们答复,但至今也没看到答复,这不是体现现在的广安政府不作为吗?

   2009年2月2号我们去建设局举报了在水一方建筑质量问题等诸多情况

  我们2月2号去建设局举报的过程中,先找到“建管科”的科长姓李,俗称:“李科长”,在向他咨询的过程中,我不知道他是忘记了自己身为一个公务员还是他的权力大得不得了,其一:他竟然把我们非常重视也很认真问的问题直接回答我们:“你无理取闹”(我们问的问题是:在水一方2期有没有竣工备案。)难道业主没有权利和义务去了解楼盘是否备案的基本情况。其二:我请教他我们怎么《无理取闹》他回答我:“小伙你还年轻”。不错我真的比起他来说是年轻了点,但他也不用羡慕我是吧!不过我要提醒的是不要忘记我是他的衣食父母,是纳税人。其三:他好象就是局长甚至比局长还大,说:[你们问的问题我解释不了我带们去找局长]到了局办门口门都不敲‘’的一声都推开了门说:“局长有人找你”。太狂妄了吧!!!!!!这样素质的人也配做科长,不过他就是配做现在的广安建设局的科长。以上我说的录音为证。建设局的唐局长首先“热情”的接待了我等一行人。借此机会我们认真反映了位于西溪新城“在水一方”的建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从去年年底我们都有反映情况,唐局长告诉我们明年再来解决{因为节前忙[原话:中国人都很注重传统节日,找开发商不一定找得到人,工作不好开展]}所以我们应约2号到了建设局。  当我门问及“在水一方2期”是否在建设局竣工备案时,唐局长肯定的回答没有,并告之没有竣工备案的房屋是不能交付使用的,坚决不能接房,但我们请局长给我门一个书面回复说在水一方2期没有备案时就不知道为什么唐局怎么也不愿意回复,到后来干脆就回避我们的提问,就坐在办公桌前看报纸,不管我们问什么他都象没听到一样悠哉悠哉的还是看报纸在后来就偷偷“逃跑”。这就是广安建设局的局长,一个国家副县级干部对群众的态度,就叫一个管散装水泥信访的主任王姓主任出来接待我们,把我们从局长办公室骗出来,他先说:局长到市政府开回去了,你们要下次在来,我马上打电话到政府询问,政府值班人员回答这几天都没有通知建设局局长开会,后来没办法叫我到会议室局长马上就来,我们14个人等到凌晨1点也不见“神龙”的出现。在广福派出所警号为"050202"的人民警察等警察的调解下我们才离开建设局.在人民警察的面前王主任承诺说明天也就是2月3号我们就给你们书面回复并解决你门反映的问题,可今天已经是2009年2月23号了不但没有给我们回复,而且根本没有解决我们反映的问题.2月9号我们去代表到了建设局找到监察组的吴组长,(局长听说我们来了就跑到建设局的楼下东转西转)吴组长回答我:“局长不在你们咨询的问题我们可回答可不回答,回答你们的问题我们没有先例”我真不清楚这里面有什么猫腻,说好回答的事可怎么也不敢回答,不得不问一个问题:“在水一方是否是建设局的一个下属部门呢”??????如果不是这中间又有什么样的利益关系呢?

在我们举报后明显的感觉建设局有涉黑情况,建设局查我们在水一方在单位上班的业主,并联合所在单位的领导一起镇压不准上访.这是什么行为......是知法犯法,是犯罪,是黑恶势力的犯罪。我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    

  公道在那里。。。。。。我们决定一定找个能说理的地方,不可能这件事就此罢休.后续情况请大家关注。。。。。。

发表于 2009-2-23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涉嫌受贿案开庭
2009年02月23日 18:21:1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2月23日电(记者 朱薇)采用调整容积率和增加商业设施用地、减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方式,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巨额利益,备受关注的重庆“规划腐败”窝案之一,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涉嫌受贿1870余万元一案23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称,2003年6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蒋勇在担任重庆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唐薇(女,原重庆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瑜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70万余元。

起诉指控认为,被告人蒋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唐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庭审进行顺利,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据悉,蒋勇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其代表资格已被终止。

发表于 2009-2-25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眉山副市长与仁寿县委书记涉嫌巨额受贿被查
http://cd.qq.com  2009年02月20日07:06   荆楚网-楚天金报    评论2563

眉山副市长与仁寿县委书记涉嫌巨额受贿被查

余治平 来源:金羊网

相关报道:

眉山副市长仁寿县委书记涉嫌受贿涉黑遭双规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据《财经》报道 四川省眉山市副市长余治平和眉山下辖的仁寿县县委书记张敏,17日晚间被“双规”。据称两人涉嫌巨额受贿。亦有消息称可能卷入涉黑案,但事因未明。

2月19日,四川省纪委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问询时,间接证实了这一消息:“这个事情正在处理中,该公开的时候我们会公开的。”

知情者透露,在余治平任上,曾爆发眉山市原规划建设局长杨建中受贿案,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而张敏的前任钟建初,也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7年9月被判刑14年。(荆楚网-楚天金报)

发表于 2009-2-25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注意点,收敛点,不要搞得太明显,贪就贪的嘛,不要过分,还是给老百姓解决点事实.

不然,好日子不回长的.

发表于 2009-2-2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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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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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8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

本人在广安正泰天一广场面2007年10月买了房,缴纳了总房价的六成,现在公司还没动工,,如此开发商无耻!现在公司因股东股权内部问题而上诉至法院,玩弄业主,前期打电话到广安市建设局长期没人接电话,偶尔接通了回答问题态度恶劣,政府!!!!

发表于 2009-2-28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几乎没有不恨当GUAN的了

发表于 2009-3-2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大家都知道政府的厉害了吧,可能在他们眼里,我们都是一群刁民而已。

发表于 2009-3-6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在他们眼里我们这些就是一帮叼民.但是你们想想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叼民中国还有希望吗?国家还会前进吗?

   这些贪污腐败份子哟.我们在他们眼里就是眼中沙口中刺哟.  我们这些人没有白天黑夜的跑监督你们这些贪污份子你们的祖宗八代就应该感谢我们这些人.是我们才没有让你们走的更深.是我们的监督你们才有压力才知道为我们老百姓去做那么一点点事情.  

    想让我们老百姓买房子.买到放心的房子你们这些做管的在做了什么.你们是拿了人民给你的权利去和开发商谈判.去拿提成拿干股.你们做了什么.......

    现在经济不好了房子卖不出去了,你们比死了妈还着急.搞什么房子交易会.当媒人....

     你们怎么不想想在房子大涨的时候,你们怎么不大声的叫.我的爸爸.妈妈呀.你们不要买房子了.房子泡泡太重了.......

    去你妈的这些鸟人

发表于 2009-3-8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贪污份子被查出来的毕竟是少数的哟.还有好几亿的贪污份子没有查出来哟

发表于 2009-3-8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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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去物价局问,那个应科长(管投诉的)说了半天,最后憋出来一句话“四川是四川的文件,广安一直没有执行,他只能按照广安2007年12月1号的文件执行,以前的他不管!!!”我草,TNN
发表于 2009-3-11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的意思就是他叼得很嘛,广安没人管得了他了嘛,我上次问他他也是这样是的,他妈的什么东西,给老子走着瞧

发表于 2009-3-13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服务好群众。

发表于 2009-3-14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我也正有此意!强烈要求退回我们不该交的水电气线费

发表于 2009-3-19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吼勒门凶等于卵0嘛!勒哈你晓得什么法制啊,民主啊,都是空了吹的嘛,等你喉咙冒烟了,喝杯凉水清醒清醒,在仔细想一下,这个社会是不是你就吼得出名堂的。
发表于 2009-3-22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国家《信访条例》在广安不起法律效力吗?

尊敬的广安市人民政府领导:

本人根据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的要求于20081219日通过邮政特快把“杨山城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请求”邮寄到广安市人民政府。据广安区群众和信访工作局的工作人员对我说,候市长已做出批示,但我至今不知道批示内容,至今相关部门也没有依法解决问题。在超出国家《信访条例》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规定的期限,我向广安市长信箱发邮件、向广安市长热线12345如实反映,至今没有得到广安市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敬请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转给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根据事实给信访人书面答复。谢谢!

杨山城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请求

尊敬的广安市人民政府领导:

第一、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存在对信访人的请求视而不见,对反映的问题没有实事求是的解决。其理由是:1)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没有答复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的证明存在虚假内容;没有答复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存在失职渎职和违反《信访条例》。(2陈国荣开写的证明写的是“药品经营”,而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变成了“医疗经营”,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和群众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和群众办公室不能代表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和群众办公室的答复不是《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答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责令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改正曾经歪曲理解《国家信访条例》的答复函,责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

第三,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向信访人公开《广安市、区和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关于规范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内容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的内容。若没有,请求广安市、区和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依法制定关于规范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

第四,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存在失职渎职和违反《信访条例》,并依法追究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的责任。因为我于2008617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反映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违背事实超越职权开写虚假证明和违法在开写的虚假证明上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并请求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督促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销此证明。由于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不在办公室上班,我只好把信访材料递给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的宁主任。200871日,我到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找到办公室的宁主任,他说此事不属于他们管辖,可以口头答复,在我对他宣读了国家的《信访条例》后,他极不情愿地在我的信访材料上写了“杨山城一照两处经营,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处罚,如不服应到上级主管部门信访。”宁主任是在写黑材料,他有什么资格和权利写“杨山城一照两处经营,受到国税的处罚”?宁主任写虚假材料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广安区的领导督促下,2008715日,我收到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书面受理通知。2008109日,收到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答复,根本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的答复,并且超过了《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也没有说明原因,严重违反了行政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敬请严肃查处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在对待信访事项的失职渎职行为,不按信访程序愚弄信访人的行为!

第五,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确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证明并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是超越职权行为,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对此没有做出答复。2008613日,我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案卷材料时,发现有一张盖有“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证明时间为200614(详见复印件)。于是,我走访了200614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刘玉同志,她说:“我没有开过此证明,也没有为此证明盖章。”然后,我走访了200614日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同志,她说:“我开过此证明,是我的笔迹,我拒绝撤销和纠正此证明,我是个老太婆,你去告我就是。”杨山城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陈国荣没有职权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属滥用权利。陈国荣开写证明只能签陈国荣的姓名,不能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

第六,请求确认广安市人民政府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的证明存在虚假内容。杨山城于2002128日至20053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3号门市(农资宾馆一楼3号门市)开诊所、经营药品。2005417日迁至广安区建设路14号经营药品。经杨顺华和李廷跃证明(详见复印件),2005418日至200512月,杨顺华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3号门市(农资宾馆一楼3号门市)经营药品。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在根本不知道事实和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广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在杨山城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的事实下,擅自出具虚假证明,不签陈国荣的姓名。

第七,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确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存在滥用“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应由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刘玉保管使用,怎能由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随便使用。

第八,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督促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销此证明。其理由是:(1)陈国荣开写证明只能签陈国荣的姓名,不能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2)杨山城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属滥用权利。(3)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的证明存在虚假内容。(4)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不能提供开写证明的证据,是受广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指使而随便开写的。(5)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刘玉没有在此证明签字确认。

第九,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督促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撤销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于2008109日给我的回复。其理由是:(1)该答复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的答复。(2)该答复没有回复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证明并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是否超越职权。(3)在广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给工商开写证明,怎能引用工商的所谓证据证实陈国荣给工商开写证明的真实性。(4)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没有督促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销此证明。

在公众的质疑和坚持不懈地追寻“华南虎”真相的精神下,最近,中国政府还原了事实真相,处理了那些违法的官员。这说明在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日益发达的中国,网络已成为民意表达和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在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网络民意的形势下,这将推进中国各级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和民主进程。我坚信,中国的法律法规会还原我的事实真相,会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相信广安市人民政府能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象你们在网上宣传的那种优良作风举行听证,并给我书面答复,依法向社会公示。谢谢!我的联系电话:2301120

信访人:杨山城

2008-12-18

发表于 2009-3-22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国家《信访条例》在广安不起法律效力吗?

尊敬的广安市人民政府领导:

本人根据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的要求于20081219日通过邮政特快把“杨山城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请求”邮寄到广安市人民政府。据广安区群众和信访工作局的工作人员对我说,候市长已做出批示,但我至今不知道批示内容,至今相关部门也没有依法解决问题。在超出国家《信访条例》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规定的期限,我向广安市长信箱发邮件、向广安市长热线12345如实反映,至今没有得到广安市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敬请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转给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根据事实给信访人书面答复。谢谢!

杨山城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请求

尊敬的广安市人民政府领导:

第一、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存在对信访人的请求视而不见,对反映的问题没有实事求是的解决。其理由是:1)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没有答复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的证明存在虚假内容;没有答复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存在失职渎职和违反《信访条例》。(2陈国荣开写的证明写的是“药品经营”,而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变成了“医疗经营”,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和群众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和群众办公室不能代表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和群众办公室的答复不是《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答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责令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改正曾经歪曲理解《国家信访条例》的答复函,责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

第三,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向信访人公开《广安市、区和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关于规范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内容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的内容。若没有,请求广安市、区和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依法制定关于规范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

第四,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存在失职渎职和违反《信访条例》,并依法追究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的责任。因为我于2008617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反映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违背事实超越职权开写虚假证明和违法在开写的虚假证明上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并请求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督促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销此证明。由于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不在办公室上班,我只好把信访材料递给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的宁主任。200871日,我到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找到办公室的宁主任,他说此事不属于他们管辖,可以口头答复,在我对他宣读了国家的《信访条例》后,他极不情愿地在我的信访材料上写了“杨山城一照两处经营,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处罚,如不服应到上级主管部门信访。”宁主任是在写黑材料,他有什么资格和权利写“杨山城一照两处经营,受到国税的处罚”?宁主任写虚假材料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广安区的领导督促下,2008715日,我收到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书面受理通知。2008109日,收到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答复,根本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的答复,并且超过了《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也没有说明原因,严重违反了行政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敬请严肃查处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在对待信访事项的失职渎职行为,不按信访程序愚弄信访人的行为!

第五,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确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证明并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是超越职权行为,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对此没有做出答复。2008613日,我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案卷材料时,发现有一张盖有“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证明时间为200614(详见复印件)。于是,我走访了200614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刘玉同志,她说:“我没有开过此证明,也没有为此证明盖章。”然后,我走访了200614日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同志,她说:“我开过此证明,是我的笔迹,我拒绝撤销和纠正此证明,我是个老太婆,你去告我就是。”杨山城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陈国荣没有职权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属滥用权利。陈国荣开写证明只能签陈国荣的姓名,不能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

第六,请求确认广安市人民政府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的证明存在虚假内容。杨山城于2002128日至20053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3号门市(农资宾馆一楼3号门市)开诊所、经营药品。2005417日迁至广安区建设路14号经营药品。经杨顺华和李廷跃证明(详见复印件),2005418日至200512月,杨顺华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3号门市(农资宾馆一楼3号门市)经营药品。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在根本不知道事实和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广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在杨山城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的事实下,擅自出具虚假证明,不签陈国荣的姓名。

第七,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确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存在滥用“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应由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刘玉保管使用,怎能由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随便使用。

第八,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督促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销此证明。其理由是:(1)陈国荣开写证明只能签陈国荣的姓名,不能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2)杨山城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属滥用权利。(3)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的证明存在虚假内容。(4)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不能提供开写证明的证据,是受广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指使而随便开写的。(5)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刘玉没有在此证明签字确认。

第九,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督促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撤销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于2008109日给我的回复。其理由是:(1)该答复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的答复。(2)该答复没有回复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证明并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是否超越职权。(3)在广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给工商开写证明,怎能引用工商的所谓证据证实陈国荣给工商开写证明的真实性。(4)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没有督促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销此证明。

在公众的质疑和坚持不懈地追寻“华南虎”真相的精神下,最近,中国政府还原了事实真相,处理了那些违法的官员。这说明在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日益发达的中国,网络已成为民意表达和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在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网络民意的形势下,这将推进中国各级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和民主进程。我坚信,中国的法律法规会还原我的事实真相,会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相信广安市人民政府能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象你们在网上宣传的那种优良作风举行听证,并给我书面答复,依法向社会公示。谢谢!我的联系电话:2301120

信访人:杨山城

20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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