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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cs

[群众呼声] 法院应该是代头尊重执行判决的楷模 对四川省高级法院(2014)民监74号裁定书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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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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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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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9 17:06
四川省三级法院司法意识是:法律的面子比不上太成地产公司的票子!

      干预、参与本案冤案错案的——南充中院伏蜀培、何万波庭长、彭华法官,有的还在监狱里服刑!没想到那些腐败分子顶风作案的胆子竟然有那么大,前腐后继、冤假错案卷土重来,不得不让人质疑其中猫腻的的诱惑到底有多大?票子的分量有多重?是怎样的能量能让三级法院既不顾“面子”,更不要“里子”?
      古话: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吃黑心钱财,最怕纪检、公安来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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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9 17:06
四川省三级法院司法意识是:法律的面子比不上太成地产公司的票子!

     本案是女教师李XX与太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女教师起诉的太成公司,走了近五年的诉讼,省高院【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显然已是终局的公平公正判决,按道理本案已走完诉讼程序,进入执行程序。
    【2014川民监字第74号】在六个月申请再审早已过期,并且无申请再审诉告人、无立案、无询问当事人的情况下,为什么要违法启动同一法院同一案件的二次再审程序?法院院长算是申请再审诉告的特别当事人?本案房产是南部县法院的黄海燕院长的诉求吗?是他的作为当事人要走的程序吗?是省高院院长王海萍院长的诉求吗?是她的事要走的程序吗?
     难道是省高院院长要为邓安俊夫妇强出头?可是,邓安俊原本与女教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如果是邓安俊夫妇自己的事,也应当由他们自己走程序!邓安俊夫妇与太成公司的纠纷,他们应当自己走诉告程序!而不是省高院院长主动介入,把程序强加在别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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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30 0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喝农药自杀“非正常手段”的背后北青网-北京青年报老猜2014-07-30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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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猜 作家

备受关注的“访民报社门口集体喝农药”事件调查结果已经公布,访民反映的江苏省泗洪县有关部门在2013年旧城改造项目中确有违规问题,目前涉事地泗洪县县委书记、泗洪县常务副县长等14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另据北京警方消息,7名喝农药上访人员身体已无大碍,目前均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十天过去了,集体服毒事件终于有了调查结论。从调查结果看,7位访民通过集体服毒所表达的诉求是正当的,他们的确在当地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当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诸多不规范、不恰当乃至违规的问题。而根据新华社记者的采访发现,这7位访民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采取各种正当方式信访29次之多,还两次前往中青报投递信访材料。在这所有的努力都化为泡影之后,他们才采取了集体服毒的极端举措。

用自杀的方式维权,这样的做法当然不可取。这既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又是对自己的家人不负责,同时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但是,作为旁观者应该思考的问题是,这7位泗洪人是在穷尽了一切正常手段之后,才选择了“非正常手段”的。他们这种不理智的做法,其实是被逼无奈之后的绝地反击。这是一种极其无奈、极其悲哀的举动,它反映的是民众在维护合法权益时的极度资源匮乏。但凡有一点办法,谁会用自己的生命做赌注呢?在人们责备其不理智时,又有多少人能深切体会其走投无路的痛感?

在事实已经得到充分披露的背景下,不难看出,有关方面对这7位访民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是有欠考虑的。就算寻衅滋事是一个“口袋罪”,想要把这7位访民的行为“装”进去,也是非常困难的。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其实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分化而来。寻衅滋事罪要想成立,不仅要求其受损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还要求当事人存在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动机。而这7位访民之所以在报社门口服毒,目的并不是要破坏公共秩序,事实上他们除了“浪费”一些医疗资源之外,也的确没有造成损害公共秩序的后果,报社仍然能够正常上班。这些人除了伤害自己的健康,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没有对任何潜在的他人造成任何可能的不良后果。他们即使是在绝望时,也仍然是良善的。他们虽然受到了非常不公正的待遇,仍然没有想过报复。把这样的良民变成犯罪嫌疑人,真的合适吗?

不是所有的自杀都值得同情,但是,对社会、对他人没有任何危害的自杀,却的确是值得同情和悲悯的。这7位泗洪人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求告无门,尝尽了世态炎凉、留下了很深的心理创伤,他们的服毒举动又危及了其生命。一个文明的社会,本该对这些人予以人道的待遇,本来该给予他们正义和抚慰,怎么反而赐给他们牢狱之灾?

有关部门刑拘7名服毒者,用意不难理解,无非是不想出现更多的效仿者。要想杜绝更多的效仿者,就必须促使社会矛盾在当地得到妥善的解决。用新的不公正来“熨烫”旧的不公正,只会导致人们对公义、对法律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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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30 0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handshake楼主对新民诉法198的解读和理解。:victory::victory:
“一、 四川省高级法院川民监(2014)74号裁定书不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该案277号再终审判决书,是以经四川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审后所作的判决书;不是新民诉法198条第一款所指:“二审制终审已产生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该裁定书断章取议引用该条第一款抹掉第二款行为是可耻的。”
:victory::victory::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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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30 0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四川省高级法院川民监(2014)74号裁定书所述:四川省高法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提审判决227号判决书确是有错,决定再再次审。并没有新民诉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川省高级法院川民监(2014)74号裁定书,该裁定书并没有以上十三种法定中止再审的事实行为。:victory::victory:
     非常赞同楼主释法明理的观点。我个人认为,正因为腐败法官违背了“法定再审的理由”,才作出无须立案、无须询问当事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未立案,就直接就下判决结论的“荒唐”、“怪胎”监字第74号裁定书就是这样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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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9 17:06
四川省三级法院司法意识是:法律的面子比不上太成地产公司的票子!

       在2012年,省高院第一次申请再审,程序合法公正,经过省高院严格审查、审批的纠错启动,上面有王海萍院长得亲自署名。而在裁定已过两年多,再审提审生效判决已过一年多的时间。且不说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审严重违法,只是从省高院“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角度,是否应当更比第一次的审查更为慎重、缜密、严肃、严格?未立案?无再审诉告人?无询问当事人?到底背后勾兑的老虎有多大能量,能把早已终结的案子,让省高院院长亲自强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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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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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各位对比一下这两份省高院裁定,作为四川省最高司法职权的省高院院长,这两份都与院长发现有关的同一案件的裁定书,背后的猫腻到底有多深? 003.jpg 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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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7-29 17:42
干预、参与本案冤案错案的——南充中院伏蜀培、何万波庭长、彭华法官,有的还在监狱里服刑!没想到 ...

本案,当事人与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本已是省高院再审提审终局判决,当事人都已息诉服判。离奇的是南部县法院的黄海燕院长、敬雪松局长应当履职执行却不履职,明明对案件不明真相,却利用职权天天到处找关系请示报告提出不服和异议?到处喊什么冤?
     当事人遇到打官司,被腐败法官逼的一个一个在法院满楼找关系已是不公,这种背后交易得到的判决、裁定,更让人民对法律丧失了信仰。

    可南部县法院的黄海燕院长、敬雪松局长更加过分、更加露骨,竟然已不满足你们和当事人自己之间的背后利益交易,竟然亲自上阵到处找领导“请示、报告”,里面的猫腻、利益到底有多大?.......
    黄海燕院长、敬雪松局长,你真以为别人就真看不懂你们在干什么?
     天不藏奸!人在做,天在看!“名堂”搞得越大,报应来的越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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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8 17:30
你说的很对法院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绳制作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意义强制性。本案发生 ...

       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523日一审宣判。其中,刘汉、刘维等5人被判处死刑,5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等上诉案,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维等上诉案。
        刘汉恶行累累,用无恶不作形容并不夸张。试举几例,刘维因争夺势力范围与被害人周政发生冲突,便指使人在广汉市一夜宵摊门前将周政当场枪杀;为除掉宿敌,刘汉刘维两人安排人将正在喝茶的陈富伟当场枪杀。如此嚣张,如此视国法为无物,谁给的底气?
         刘汉案也再次警诫世人,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个商人,通过持续的利益勾兑和暴力威胁,不仅拥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权力,还让人觉得刘汉的指令就是王法刘汉就是天、就是王道,这显然是极不正常的。法治社会不允许有这样的霸王,触碰法律红线和底线必须得到严惩。
人还是要老老实实的,清清白白的。赚钱须合法,为官须廉洁。中国发展速度极快,整个社会在转型,框架也在扩大,有时会在某些点上让一些人产生“干什么都行”的幻象。然而法律的追惩看来不会晚太久,最终“老实人不会吃亏”,还是这个道理颠扑不破。无论他多大官,多有钱,只要真有罪,他在中国就已不可能是安全的。说不定哪一天,因为哪一条线上的东窗事发,他就会触到法网,受到正义的审判。: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4-12-12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飘过

发表于 2014-12-12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既然是省高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何没有院长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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