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发布法官腐败报告称非单纯道德和监督问题2013年05月27日11:21 《财经》杂志 我有话说(179人参与)
这份汇集了200个法官腐败案例的报告,当中既有昔日位高权重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曾被津津乐道的“三盲院长”山西省绛县法院原副院长姚晓红,又有籍籍无名、滥用职权的厦门市开元区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林道聪等。因涉腐败,他们同被收录在这份报告中。
报告所指的腐败沿用“透明国际”的定义,这个致力于监察全球贪污腐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根据腐败是公权力滥用为私的概念,将司法腐败界定为“法院系统的任何一员对公正司法程序的所有不当影响”。
不过,报告仅将目光投向法院系统中的法官群体。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有一句名言,“法律是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是对法律权威、法官地位的高度赞美。据最高法院官方网站,全国法院目前共30余万干警,法官19万余人。他们手握审判权、执行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
样本中的200人,集合了1995年-2013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部分法官,仅有几例例外(被开除党籍)。他们的案情见于司法文书、官方通报和媒体报道,覆盖除西藏、港澳以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的全国四级法院,位于金字塔顶端的最高法院亦不能超然于外,级别最高者是黄松有。
他们的寻租领域主要集中在执行、民商事和刑事审判、法院基建。样本中,地方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各为35人、69人,分别占样本总数17.5%和34.5%,可谓法官腐败重灾区。
同样腐败高发的是各级法院“一把手”。200人的样本中,各级法院原院长、副院长分别是41人、43人,共占样本总数的42%。其中,地方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原院长、副院长14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司法公开有限,这份样本仅是通过公开渠道有案可查的落马法官,并不符合统计学对样本总量和样本分层的科学要求。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据《财经》记者了解,2013年内有望开通运行,不过公开程度、范围有待观察。
法官腐败的整体情况难以考量。法官腐败的人数,散见于最高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但因为并无统一的统计口径,难以计算较长时间跨度的总和。
据最高法院工作报告,1988年-1992年,全国法院共开除违法违纪干警138人(内有审判人员32人),157人受刑事处分(内有审判人员44人)。1993年-1997年,全国法院共有37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的数字飙升,显示为近年最高峰值。当年全国法院共对2512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其中法院工作人员被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分别是1654人和637人,22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追究刑责的人数是前十年总和的四成。
一个大背景是,此前一年,中共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三个月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1998年,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法院系统开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以清除司法人员腐败。当时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条禁令”沿用至今。
次年3月,最高法院用工作报告三分之一的内容回顾了整顿情况,称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二是违法查封、扣押财产,违法办案,违法执行;三是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侵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违反审判纪律,泄露审判机密,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律师,从中牟利;五是乱收费、乱拉赞助,诉讼费管理比较混乱等。这基本概述了法官贪腐的主要情形。
规范审判人员职务行为,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由此开启。1998年,最高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作为回应,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提出,“要狠抓法院队伍建设,继续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推进政法干部队伍的正规化、法制化等。
1999年,最高法院拉开持续经年的司法改革大幕,印发首轮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2003年)。
改革势在必行。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新旧矛盾交织,各类案件大幅攀升,新类型案件增多。执法环境复杂,给法院工作带来挑战,法院队伍暴露出不少问题。据统计,1988年至1998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从165万件增加到588万件。
最高法院在论及改革背景时称,法院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变化,大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难以及时公正地处理。
法官的管理体制主要指法官选任、培训、保障和奖惩等。1954年的《法院组织法》,确立了法官的选任制度。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法院步入重建和迅速发展时期,法官队伍急剧扩张,复转军人、教师、乡村干部进入法院。1983年的《法院组织法》,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95年,《法官法》颁布,首次明确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程序等。
但长期以来,中国对法官的管理套用行政管理模式,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屡被诟病。2005年《公务员法》明确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自1949年以来,法院的财政经费经历了中央财政统一负担、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共同负担到“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基于人事和财政对地方的依赖,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产生、泛滥,司法的地方化成为司法的一大弊端。
“只有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机制,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最高法院称。
首轮司法改革成效可见。仅在廉政建设上,1998年到2002年,法院违法违纪人数逐年减少,从所占法院人员的6.7‰下降到2‰。2003年全年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468人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其中52人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究刑责。同期,广东省高级法院原院长麦崇楷、辽宁省高级法院原院长田凤岐落马。
最近十年,中央层面启动了两轮大规模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发布第二、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继续改革和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落实依法公开的原则;提高审判、执行的透明度;优化法院职权配置;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建立“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
法官违纪被查的人数在每个五年周期里呈曲线下降。2007年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有218人,比2003年下降53.42%。2008年至2011年,法院分别查处的各类违纪违法人员曲线下降,分别是712人、795人、783人、519人。这一时期,黄松有落马,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欧绍轩、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马彦生、重庆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等落马。
鉴于社会转型、司法转型的现实,司法腐败或许不可避免,与国家工作人员整体的腐败形势相比亦并不突出。当前中国面临腐败问题“越演越烈”的情势,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均是重点反腐对象。30多年来的反腐表明,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不同步所拉开的缝隙,正是腐败滋生蔓延并得以易发多发的生存空间。但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腐败更重要的是伤及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权威。
2012年11月,在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院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强调,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概率。
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公开强调“公正司法”,并提出“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队伍建设。
客观而论,近年来,各级法院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调分权制衡,重视道德教育,加大对违纪违法法官的查处力度,“廉政隔离墙”越建越厚。此外,监督机制增多,检察机关的监督扩至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纪检监察对法官渎职行为的监督虽然有限但在加强。不过,仅有这些,只能解决机制性的问题,不足以实现期待中的司法廉洁。
在有限样本的支持下,报告主要对法官腐败的特点、高发人群、主要寻租领域、司法生态中的不良影响如“诉讼掮客”进行分析。报告表明,法官腐败并非单纯的道德和监督问题。虽然法官贪腐的个案时常挑动公众的神经,引发公众热议、痛恨,但对法官贪腐的实质、土壤及背后的权力运行机制并不能深切体察。
在当下转型期的中国,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尚有待培育,报告希望对法官腐败提出更多理性观察和建设性意见。
报告一:法官腐败的特点
(一)群体性的腐败窝案、串案增多
根据腐败的主体规模,腐败可分为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窝案、串案是典型的群体性腐败。因早年的法官腐败案例收集难度较大,200人的样本中,除5人查处时间不详,仅有14人的查处时间分布在1995年至2000年间。1998年受审的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院长程贵卿、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经一庭副庭长王胜国案是样本中那六年唯一的腐败串案。
据媒体当年报道,这是河北省最大的一起司法腐败案件,中央领导对这起三级法院法官受贿案极为关注,多名领导批示要严肃处理。
经查证,两名个体户在一起商场租赁合同纠纷中,长达四年内共行贿3.8万余元,接受款物者涉及9名法官(河北省高级法院告申庭审判员刘某另案处理)、3名行政执法官员。最终,程贵卿和王胜国分别被判缓刑。
时隔五年,2002年后陆续查处的武汉市中级法院受贿窝案,涉及法官13名和律师44名。在级别上,包括时任武汉市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副院长胡昌尤及副庭长3名。数额上,柯昌信收受贿赂68.2万元、 9000美元和1万港元,一审获判13年。
再五年后,2008年落马的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因受贿1183万余元,另有1694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获判无期。此案串连出黄松有及多名法官,黄最后被判无期。
样本显示,过去13年群体性的腐败窝案、串案越来越多,如阜阳市中级法院、深圳市中级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等地腐败案。另外,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马彦生落马,后因受贿罪获刑13年。该案涉及自治区三级法院18名干警,其中2人被追究刑责,2人被开除党籍,14人被调离法院。
法官腐败窝案、串案因牵连人数众多、级别更高、案情复杂、影响恶劣被广为关注。2004年,湖北省检察院工作人员曾撰写调查报告,分析当时湖北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指出,40%的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
国家检察官学院职务犯罪研究所副教授刘林呐对《财经》记者分析,除了制度性因素,这与法院“一把手”成为腐败重灾区,以及“诉讼掮客”从中推波助澜有关。受腐败次文化的影响,集体受贿的可能性增多,将贪腐“合理化”。
(二)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大
200人样本的贪腐主体是各级法院的法官。他们当中虽有“三盲院长”姚晓红,但多数人精通法律,这是他们与其他腐败群体的一大不同。
这200人中,共有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84人。统计其各自犯罪时间跨度,除12人信息不详,犯罪时间跨度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有25人,约占84人的30%;犯罪时间跨度四年至八年的26人,约占31%;犯罪时间超过八年的有11人,约占13%。如果再考虑被查处的时间,周期更长。其案发多因举报或他案牵连。
刘林呐认为,司法腐败存在一定的黑数,原因是司法人员知晓法律,反侦查能力强,其腐败多通过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高度隐秘性,查处难度较大。
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犯罪,可谓最隐蔽的腐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释为:“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
一旦法官受人情和金钱诱惑,利用自由裁量权的伸缩空间,在审理中采信、炮制对一方有利的证据,为请托人谋利,便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律问题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利益受损的当事人难以发现,如有人对案件进行监督质疑,滥用者会解释称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有案可查的72名院长、副院长中,犯罪时间跨度在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有37人。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曾侦办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贪腐案。该院检察官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分析,司法腐败案件犯罪存在“超隐蔽性”。以受吴振汉干扰的案件为例,他多采取在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上批示“依法处理”。参与审理的法官,看他在哪方的书面材料上批示便心领神会。当法院内部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吴会“指点”请托的当事人去找人大代表,以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询问权的方式为其意见争得支持。
部分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形成“利益联盟”,也给案件查处带来难度。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民事枉法裁判罪五罪并罚,获刑死缓。这可谓法官中被控罪名最多的案例之一,其被认定伙同他人贪污公款797万余元、挪用公款911万余元。
事由是,在2005年一起合谋侵吞案款中,商人梁某因资金困难,工程成为烂尾楼,其合作伙伴向某想接手项目找到严得,严授意向某制造虚假诉讼起诉梁某。向某胜诉后,严以支付部分款项给梁某为由扣下300万元诉讼保证金。随后,严找到梁某,让梁某写收款收据交给法院平账,与正在为资金发愁的梁某一拍即合,两人共同侵吞案款287万元。直至2010年,严得才因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打黑”中落马。
报告二:贪腐高发人员
(一)依法院级别分:中高级法院堪忧
除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因信息不透明,200名法官的贪腐样本覆盖了除西藏和港澳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四级法院。
按法院级别划分,统计显示基层法院违法人员所占比例最大,占样本46%,共计92人。一因数据不透明,二因部分基层法院法官的贪腐不具有典型性未进入媒体报道视野和官方警示教育案例,这个比例与实际情况应有差距。最高法院在2000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及,“80%的审判人员工作在基层,但80%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发生在基层。”
样本数据显示,中级法院的腐败已成为重灾区,中级法院落马法官69人,占34.5%。样本中的重点地域有:深圳、沈阳、长沙、衡阳、武汉、阜阳等地。
中国法院的级别设置为四级,分为最高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的审判体系,使中级法院承担了大量的二审上诉案件和辖区内重大疑难案件的一审,审判覆盖面和接触面较为广泛。
样本中有高级法院落马法官35人,占17.5%。高级法院承担的是重大疑难案件的一审和从中级法院上诉而来的案件二审,诉讼标的额巨大。
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的腐败值得警惕。据统计,全国共32个高级法院(含1个解放军军事法院)、409个中级法院、3117个基层法院。高级法院有7000余名法官,中级法院有3.6万余名法官,基层法院有14.6万余名。对应这组数据,地方中、高级法院的腐败堪忧。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看来,目前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更容易促使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诉讼标的的金额越大,当事人各方就越有动力采取一切合法的、边际的和虽然违法但很难查处的手段,同法官预先建立各种对己有利的关系。
最高法院有4人落马,黄松有作为原副院长出现在榜单上,成为建国以来司法系统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上述落马法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分布,与中国法院设置呈“金字塔形”的特点一致。最高法院高居金字塔之顶,是案件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其人数和案件数量最少。
由于中国法院的现有体制带来司法权的分散化和监督的弱化,出现改革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体系的呼声。朱苏力教授建议,废除级别管辖,除极少数案件由中级法院初审外,其余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实行三审终审制,二审兼顾事实审和法律审,三审为最后上诉审;最高法院则可以对高级法院审理终结仍然提出上诉的案件有裁量性的上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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