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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淡生活288

眉山交通医院,请还我幸(性)福(眉山市卫生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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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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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TMD

这些猪哟!

标准的畜生!!!!!!!

乐山人一定要顶!!!!

顶!!!!!!

发表于 2008-11-24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主管部门要秉公执法!!!!

不要让老百姓鄙视你们!!!!

发表于 2008-11-24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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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愤怒 ! 

愤怒!

愤怒!

愤怒!

愤怒!

愤怒!

愤怒!

愤怒!

发表于 2008-11-24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让这个医院早点关门!

让这个医生去死哈!!!!!

发表于 2008-11-24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看见了 就帮忙顶哈 这样的医院早就该关闭了 免得祸害别人

发表于 2008-11-24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0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表于 2008-11-24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发表于 2008-11-24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发表于 2008-11-24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表于 2008-11-24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纠纷诉讼活动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必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法律,诊疗护理常规;患者的结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病历是医院记录患者病情,以及诊治经过的书面证据,若经过医院篡改,(或者不据实记录)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使得病历失去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医院的任何理由都无证据支撑。

因此医院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自然不需要鉴定。因为没有鉴定的依据。

发表于 2008-11-24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场里钱权交易太严重,医院太黑暗,我们老百姓要团结起来顶跨这些狼狈为奸的败类。      顶死他们[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1-24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心被狗吃老,人杂[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1-24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让这些医生的子女也被黑心医生割残废,可恶至急

发表于 2008-11-24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有名文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因此,发生医疗纠纷,医院最迟应当在医疗终结前六小时内完成病历。此时医患双方就应当封存病历,以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客观。唯有此医疗纠纷才有公正解决的基础。

发表于 2008-11-24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律师好样的,佩服

发表于 2008-11-25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家积极行动起来,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声讨黑心医院,直至政府取缔为止.

发表于 2008-11-25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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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些医院的医生就是没有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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