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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谢歌说事

[群众呼声] 《谢歌说事》(17)一对农村父母的英雄泪:揭秘黄磊勇救两名落水同学溺水身亡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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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4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一对农村父母的英雄泪:揭秘黄磊勇救两名落水同学溺水身亡真相》贴文的回复


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大家对曾德莲、黄利强为其子黄磊申报见义勇为事项的关心关注。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2013年8月18日下午2时许,石笋镇黄磊(17岁)、柏林贞(17岁)及柏林贞表弟刘福万(12岁)三人在石笋镇千年村“锅底凼”河塘边玩耍时,黄磊、刘福万二人不幸溺亡。当日下午7时许,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公安分局石笋派出所对唯一目击证人柏林贞进行了调查询问,柏林贞陈述:“黄磊叉着手站在水边,用一只脚去荡水,只荡了一下,他没站稳,就掉到水里了,在水里上下浮沉。刘福万可能没坐稳,见黄磊掉水里了也被吓到了,也掉到水里了”。石笋镇人民政府、石笋派出所按普通溺亡事件调解处理,并达成调解协议。柏林贞跟随父母外出打工后,黄利强、曾德莲多次联系柏林贞了解情况,要求柏林贞把当天的情况写出来,以便来证明黄磊的见义勇为行为,后来柏林贞发表了一篇证明黄磊是见义勇为救人溺亡的QQ日记。2014年4月,广安区成立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并远赴外省与柏林贞取得联系,柏林贞陈述:“刘福万先落水,之后黄磊脱了鞋后去救,黄磊没有救起刘福万,之后两人就淹死了”,说法与之前截然相反。
二、贴文与事实不符的部分
1.贴文称,柏林贞事发当日在现场曾说“黄磊是因为救人而死的”与调查情况不符。据石笋派出所在事发当日的调查询问中,柏林贞陈述了黄磊先落水的事实,公安机关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并做有笔录。
2.贴文称,“‘锅底凼’水深一米左右”与事实不符。据调查时,身高1米7左右的打捞人员称,打捞时水淹过他们头顶。
3.贴文称,“石笋镇为柏林贞父母报帐1万多元”与事实不符。黄磊、刘福万溺亡后不久,柏林贞曾喝农药自杀,经医院及时抢救生还,其医疗费系按规定由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1万余元。
4. 贴文称,黄磊溺亡后,“个别领导给远在广东打工的柏林贞父母办低保”与事实不符。根据后期调查组核实,石笋镇在黄磊溺亡后并未给柏林贞以及亲属办理低保。
三、事件办理情况
针对证据的真实性以及黄磊是否属见义勇为两方面,广安区综治办组织调查组多次实地调查、走访群众,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多次召开讨论会,反复讨论研究,对该事件前后两次调查,均没发现有违法虚假取证情况,对事件的陈述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林贞,前后说法截然相反,又没有其他旁证,致使黄磊是否有救人行为无法确认;再次调查中发现,调查前的一段时间,黄磊的父母多次与证人柏林贞联系,无法排除证人受到干扰的可能性。
鉴于该事件真实情况不能确认,区综治办联合调查组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我们将及时向媒体和网民公开调查结果。同时,也希望知情人士积极向我们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我们还原事实真相,让生者慰藉、死者安息。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奖励,广安区历来本着对纳税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办理,对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表彰奖励,2013年以来,区政府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9人,其中勇救落水者7人,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各界媒体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传承传统美德、传播社会正能量,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广安市广安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4 22:06
此事应重新调查,我看上面所有信息未显示黄磊同学生前在校的具体表现,另死者与柏女生是同学关系外,有无其他关系等。若是见义勇为那必是品德高尚内化后的表现,这与平时的表现密不可分!所以重新调查一个见义勇为的英雄必须是我们的真实榜样,不能够随便塑造英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4 23:34
应慎重,不能随便塑造英雄,若是真英雄必是有长期、稳定的良好表现!不然就没有说服力,还可能成为大家的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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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5 00: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帖文后面广安区综治办的及时回复深受感动,这样做法是务实的,值得称赞。希望本案代理人何定全及涉事双方对区综治办之回复内容阐述自己的意见,也请事件相关人知情人能跟帖还原事件真相。如果网民们还有什么好的建议也请能提出来供参考,以利事件的最终解决。

发表于 2014-8-5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0.191.75.x 发表于 2014-8-4 22:06
此事应重新调查,我看上面所有信息未显示黄磊同学生前在校的具体表现,另死者与柏女生是同学关系外,有无其 ...

之前有帖子截图看来 应该是男女朋友关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5 11:43
若是他俩除了同学关系还在耍朋友,那他当时应在问题少年的范畴,出事的时候由于那种关系的存在,是不能扯上见义勇为!这是我的观点。大家可以去看看周围宣传的见义勇为的事迹,再与黄磊事件比对。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我们同情,但不要因为同情、可怜而随便使用见义勇为这个庄重的词语!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发表于 2014-8-5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有些危言耸听的样子

:)

发表于 2014-8-5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综治办 发表于 2014-8-4 19:02
关于对《一对农村父母的英雄泪:揭秘黄磊勇救两名落水同学溺水身亡真相》贴文的回复

各位网友:首先感谢 ...本案代理人何定全对广安区综治办的贴文回复

       一、2014415日经广安区政府联合调查组,对本案幸存目击人柏林贞核实和确认黄磊死因的事实真相如下:
        “2013818日下午她与黄磊、刘福万三人一同来到石笋镇千年村黄家拱桥下面“锅底凼”河塘边,她与黄磊一起坐在离刘福万有一定距离的位置上,刘福万当时站在离水边较近处,不慎落水,黄磊见状便起身脱了鞋子,跳入水中去救刘福万,由于两人都不会游泳,又掉进深水区,所以后来两人都被淹死了。因刘福万是其舅舅的儿子,当时害怕黄磊的父母因此找舅父、舅母讨要说法,所以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其调查询问时,便将他们二人落水顺序颠倒,编造了谎言,隐瞒了黄磊是救人过程中被淹死的事实。
      后来,我通过反复思考,觉得心中愧疚,决定为黄磊澄清事实,所以写出了这篇日记,证明黄磊应该获见义勇为的称号,这是她的真实表达,未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
      此事实真相与柏林贞确认自己发表所写的QQ日志一致,同时柏林贞表明她的QQ日记、聊天记录、短信等都是她真实意思表达,未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
      事实回顾:(12013年约12月底该区公安分局数位领导在信访中心接待我们,在看到石笋公安派出所播放本案录音录像的取证地点,是远离事发地的敖凤村,是在刘福万干爹蒋吉轩门前的地坝里,柏林贞的亲叔柏林元和柏林贞同坐在一条凳上,并不时发言,而柏林贞此时无语。当黄磊父亲指着电脑大喊“有柏林贞在场亲属干扰取证”时,该派出所陈所长将此电脑关闭。难怪柏林贞在QQ聊天记录中说到“我一个小孩子,怎么可能想那么多,是别人(指她在场亲属)让我这么说的”,据此可见,不但取证地点远离现场,而且未按法定程序,对柏林贞单独取证(即使17岁的未成年人,按法定可通知监护人,其父母或在家的外婆到场,“到场”不是帮其陈述)使其柏林贞受到在场亲属的唆使和干扰,在该区政府调查组询问时,柏林贞说明了在公安派出所取证时,编造谎言和隐瞒了黄磊救人溺亡事实的缘由。
      (2)迟来的事实真相,是由于当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个别人,从中阻止柏林贞说出真相所致(有柏林贞QQ聊天和短信为证)。谎言和错案无论经历数月数年,并不影响事实真相,全国冤案并不少见。不能因此时间而否认其真实性。
  3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既有物证“事发水塘和遗体”,也有法定的电子数据“QQ日记、聊天记录”等,再有书证“该区政府调查组的核实材料”,还有柏林贞对该调查组的“口供”等五种诸多确实充分的证据,岂能说成是孤证。而不采信。即使孤证的“借条、欠条、合同”等,在民事活动中也能依法作为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存在两个前后截然相反的证据,前证已被后证所否定,谁真谁假一目了然,而当地镇政府和该区综治办个别领导从头到尾,绞尽脑汁提出所谓“QQ不能作为证据、黄磊有救人义务”等,于法无据的说法,编造“黄磊救人溺亡是孤证,不能确认”,闹出“见义勇为是道德问题”等笑话(见义勇为有省府规章,应属法律范畴)。而把已被事实、证据所否认了派出所的取证,来和该区政府调查组核实了的证据,相提并论。难怪我国会出现冤假错案就不足为奇了。此个别人其用心、良知、正义何在?他们究竟想干什么,想做什么?他们如此行为将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二、事实胜于雄辩,乌云遮不住太阳。
      (1)事发“锅底凼”面积约10平方米,塘边水深约0.8米-1.1米,塘中水深约1.1米-1.4米(有201312月雨季的人体测量图为证),所谓刘福万掉水后,身高1.71米的黄磊被吓倒,而掉进该水塘“中间”,除非黄磊长了翅膀,显属无稽之谈。而个别打捞人员的说法,不排除有关部门作了“工作”的主观臆断,不能由此否认客观测量的图证。
      2因柏林贞先前隐瞒了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而内疚不安,曾喝农药自杀未果,其住院医疗费由镇政府报销是柏林贞QQ聊天之言,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公布澄清。
      3事发后,镇政府给柏林贞父母办低保,出自柏林贞聊天记录,当然不排除在外界舆论下,为掩盖此事实,后被迫取消的可能。
      4按常理,任何人对自己亲身经历其重大事件的人和事都会记忆犹新和终身难忘,一个小学生都能轻松写此记叙文,作为亲自经历的17岁的高二女生,柏林贞写出此QQ日记,并非难事。柏林贞一再表明此QQ日记是她自己含泪所写的真实表达。对此,没有任何值得怀疑。
      5该区政府调查组在调查前,因当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个别人一再阻拦柏林贞说出实情(有柏林贞聊天记录和短信为证),柏林贞在她父母的逼迫下,约半年时间断绝了与黄磊父母的联系。黄磊的父母偶尔打通一次电话,“让柏林贞说出黄磊死因实情”,有何不妥不对,谈何干扰?单凭该区综治办个别人对此猜疑,仅有小学文化的黄磊父母,也不能否认柏林贞QQ日记真实性。倘若如此,公安审问疑犯,叫其如实交待,岂不是说成是干扰了疑犯口供,可见,荒唐之极。
      三、黄磊见义勇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真伪分明,为何近一年得不到确认?
黄磊救人溺亡一案,并非国家和军事秘密,也不属个人隐私。据此,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该区政府调查组的核实材料,让全国人民知晓黄磊见义勇为的事实真相,不能让英雄献了命,还让其父母再流泪,这样的悲剧不能继续,这样的正能量理应得到传播。该综治办说“该事件真实情况不能确认,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那么经区政府调查组的核实材料,是否不着数,是否要推翻,是否还需中央来核实,核实时间近一年,是否还不够? 该区综治办不能用此官话套话忽悠了,大家都拭目以待。
      特此回复。

      本案代理人何定全,南充市顺庆区焦点法律服务所副主任(系法律工作者),手机:13086366653

                                                                                                                                                               2014851810

发表于 2014-8-5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综治办 发表于 2014-8-4 19:02
关于对《一对农村父母的英雄泪:揭秘黄磊勇救两名落水同学溺水身亡真相》贴文的回复

各位网友:首先感谢 ...

本案代理人何定全对广安区综治办的贴文回复
一、2014415日经广安区政府联合调查组,对本案幸存目击人柏林贞核实和确认黄磊死因的事实真相如下:
  “2013818日下午她与黄磊、刘福万三人一同来到石笋镇千年村黄家拱桥下面“锅底凼”河塘边,她与黄磊一起坐在离刘福万有一定距离的位置上,刘福万当时站在离水边较近处,不慎落水,黄磊见状便起身脱了鞋子,跳入水中去救刘福万,由于两人都不会游泳,又掉进深水区,所以后来两人都被淹死了。因刘福万是其舅舅的儿子,当时害怕黄磊的父母因此找舅父、舅母讨要说法,所以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其调查询问时,便将他们二人落水顺序颠倒,编造了谎言,隐瞒了黄磊是救人过程中被淹死的事实。
后来,我通过反复思考,觉得心中愧疚,决定为黄磊澄清事实,所以写出了这篇日记,证明黄磊应该获见义勇为的称号,这是她的真实表达,未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
此事实真相与柏林贞确认自己发表所写的QQ日志一致,同时柏林贞表明她的QQ日记、聊天记录、短信等都是她真实意思表达,未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
事实回顾:(12013年约12月底该区公安分局数位领导在信访中心接待我们,在看到石笋公安派出所播放本案录音录像的取证地点,是远离事发地的敖凤村,是在刘福万干爹蒋吉轩门前的地坝里,柏林贞的亲叔柏林元和柏林贞同坐在一条凳上,并不时发言,而柏林贞此时无语。当黄磊父亲指着电脑大喊“有柏林贞在场亲属干扰取证”时,该派出所陈所长将此电脑关闭。难怪柏林贞在QQ聊天记录中说到“我一个小孩子,怎么可能想那么多,是别人(指她在场亲属)让我这么说的”,据此可见,不但取证地点远离现场,而且未按法定程序,对柏林贞单独取证(即使17岁的未成年人,按法定可通知监护人,其父母或在家的外婆到场,“到场”不是帮其陈述)使其柏林贞受到在场亲属的唆使和干扰,在该区政府调查组询问时,柏林贞说明了在公安派出所取证时,编造谎言和隐瞒了黄磊救人溺亡事实的缘由。
(2)迟来的事实真相,是由于当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个别人,从中阻止柏林贞说出真相所致(有柏林贞QQ聊天和短信为证)。谎言和错案无论经历数月数年,并不影响事实真相,全国冤案并不少见。不能因此时间而否认其真实性。
  (3)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既有物证“事发水塘和遗体”,也有法定的电子数据“QQ日记、聊天记录”等,再有书证“该区政府调查组的核实材料”,还有柏林贞对该调查组的“口供”等五种诸多确实充分的证据,岂能说成是孤证。而不采信。即使孤证的“借条、欠条、合同”等,在民事活动中也能依法作为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存在两个前后截然相反的证据,前证已被后证所否定,谁真谁假一目了然,而当地镇政府和该区综治办个别领导从头到尾,绞尽脑汁提出所谓“QQ不能作为证据、黄磊有救人义务”等,于法无据的说法,编造“黄磊救人溺亡是孤证,不能确认”,闹出“见义勇为是道德问题”等笑话(见义勇为有省府规章,应属法律范畴)。而把已被事实、证据所否认了派出所的取证,来和该区政府调查组核实了的证据,相提并论。难怪我国会出现冤假错案就不足为奇了。此个别人其用心、良知、正义何在?他们究竟想干什么,想做什么?他们如此行为将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二、事实胜于雄辩,乌云遮不住太阳。
(1)事发“锅底凼”面积约10平方米,塘边水深约0.8米-1.1米,塘中水深约1.1米-1.4米(有201312月雨季的人体测量图为证),所谓刘福万掉水后,身高1.71米的黄磊被吓倒,而掉进该水塘“中间”,除非黄磊长了翅膀,显属无稽之谈。而个别打捞人员的说法,不排除有关部门作了“工作”的主观臆断,不能由此否认客观测量的图证。
2)因柏林贞先前隐瞒了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而内疚不安,曾喝农药自杀未果,其住院医疗费由镇政府报销是柏林贞QQ聊天之言,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公布澄清。
3)事发后,镇政府给柏林贞父母办低保,出自柏林贞聊天记录,当然不排除在外界舆论下,为掩盖此事实,后被迫取消的可能。
4)按常理,任何人对自己亲身经历其重大事件的人和事都会记忆犹新和终身难忘,一个小学生都能轻松写此记叙文,作为亲自经历的17岁的高二女生,柏林贞写出此QQ日记,并非难事。柏林贞一再表明此QQ日记是她自己含泪所写的真实表达。对此,没有任何值得怀疑。
5)该区政府调查组在调查前,因当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个别人一再阻拦柏林贞说出实情(有柏林贞聊天记录和短信为证),柏林贞在她父母的逼迫下,约半年时间断绝了与黄磊父母的联系。黄磊的父母偶尔打通一次电话,“让柏林贞说出黄磊死因实情”,有何不妥不对,谈何干扰?单凭该区综治办个别人对此猜疑,仅有小学文化的黄磊父母,也不能否认柏林贞QQ日记真实性。倘若如此,公安审问疑犯,叫其如实交待,岂不是说成是干扰了疑犯口供,可见,荒唐之极。
三、黄磊见义勇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真伪分明,为何近一年得不到确认?
黄磊救人溺亡一案,并非国家和军事秘密,也不属个人隐私。据此,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该区政府调查组的核实材料,让全国人民知晓黄磊见义勇为的事实真相,不能让英雄献了命,还让其父母再流泪,这样的悲剧不能继续,这样的正能量理应得到传播。该综治办说“该事件真实情况不能确认,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那么经区政府调查组的核实材料,是否不着数,是否要推翻,是否还需中央来核实,核实时间近一年,是否还不够? 该区综治办不能用此官话套话忽悠了,大家都拭目以待。
特此回复。
本案代理人何定全,南充市顺庆区焦点法律服务所副主任(系法律工作者),手机:13086366653
               
                                        2014851810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发表于 2014-8-5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4-8-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事不对人。
第一,锅底凼差不多有两米深,附近居民谁不知道,为什么死咬到说只有1米-1米4左右?你那照片是站在边上照的,什么叫锅底凼?那就象是一口锅,你再往里面走半步,保证淹得看不见你头。
第二,广安区综治办已经澄清了是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钱,你还要叫什么单位来澄清?她柏林贞这么大点,恐怕连什么是合作医疗保险都不知道吧。他以为是政府解决的也很正常。
第三,那个低保,镇上说取消就能取消的吗?你要说办了低保的,也把证据拿出来
第四,淹死那天,死了两个人啊!柏林贞吓得说话都说不清楚了,试问这种状态下的学生说的话难道还不可信吗?还能起个心眼交换下落水顺序吗?
第五,你一个南充的法律工作者,按规定好象不能代理广安的案子吧?你不敢走司法程序,你只是教他们怎么闹,怎么引起关注,好向政府施压而已
第六,死了评起见义勇为的话,好象有好几十万的奖金,他们分你一成还是两成?
第七,你那些什么这样那样的照片,所谓的证据,也就能证明一下你“到此一游”而已。

发表于 2014-8-6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只要何律师保证不算是侵犯隐私,可以把几次调查结果都公布出来,让网友大家评判啥

发表于 2014-8-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团乱麻,人心不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6 10:33
见义勇为?见色逞强?值得商榷。
舆论不能左右主流价值观,对黄磊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黄若在校表现不好,甚至耍朋友,那何律师打悲情牌,起哄舆论,判他刑。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4-8-6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家庭悲剧,一场社会闹剧,同一人因时间推移,前后口供截然不同,谁在说谎,可否用测谎仪测试?

发表于 2014-8-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综治办的及时回复是值得称赞。恳请还原事件真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6 11:39
任何地方对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事迹都广泛宣传,广安也不例外,但绝不塑造假模范!所以重启全面调查,若政府不作为,追责,若黄一方另有龌龊目的也追责!

发表于 2014-8-6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色如梦 发表于 2014-8-5 21:25
对事不对人。
第一,锅底凼差不多有两米深,附近居民谁不知道,为什么死咬到说只有1米-1米4左右?你那照片 ...

天色如梦你乱讲,我在那里土生土长,锅底凼的情况我一清二楚,此锅底凼从前是较深,因像锅底一样而得名,那里有个水冲磨面房,后来磨面房关闭撤除,群众就把石头推到锅底凼填平坑底,便于方便群众洗澡,出事前几天我还在那里洗过澡,当时由于天旱枯水,锅底凼并不深,除了中间有个一平方米宽1.75米左右的深水坑外其余地方都很浅,一个1.71米的人在边上自己掉下去会溺水吗?让人百思不解,你亲自下到那锅底凼里吗?以事实为依据,不要道听途说,纵观整个事件,说黄磊自己洗脚落水身亡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第二个说法黄磊救人溺亡那才符合情理,如此的好人好事应该大力弘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6 14:30
批土律师装什么本地人,一看就知道!丑陋的嘴脸!什么时候你大南充变成石笋镇的地盘了!?既然你承认当地深约1.75米,那你让人站在浅处照相发出来是何居心?你当我们都是傻子吗?

发表于 2014-8-6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综治办 发表于 2014-8-4 19:02
关于对《一对农村父母的英雄泪:揭秘黄磊勇救两名落水同学溺水身亡真相》贴文的回复

各位网友:首先感谢 ...

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是怎样看待两个调查结论的,现在我们国家纠正那么多的错案冤案吗?几十年的错案都可纠正,难道要与现在国家大力弘扬做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相抵触吗?我看应该是我们国家有些公务人员不作为,故意刁难,打官腔,还有好官面子,主要是两个调查结论是相反的,现在不是在打虎吗?是不是广安的虎也应该打一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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