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我比较忙,也还没有时间写上诉状,但我会找时间写,也坚信我一定会赢,
原因一:交通法明确规定,道路设施规划有问题的,属于政府部门过错导致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我向蓬安法院提交了很多的相片证明了道路规划有问题,交警大队在复议书上也承认了规划有问题,但他们是推到城管建设部门头上,说与他们无关,蓬安法院就认为:道路规划等问题不是在此案审查的范围,所以法院只认同标志牌写着车头向内,所以判我逆向,这是很明显的视法律而不见。
原因二、我所起诉的这张罚单,根本就不是城管局开的,判决书上,法院长篇的说是城管局怎么怎么样!都是在放屁,采信的假证据,交警是提供了另一张城管局给我开具的罚单,也是车头向外,编号都不一样,审判长就认同是给我开了告知单的,你们说审判长是不是一个二百五?还配当审判长??应该直接下课。法院也有公报私仇的嫌疑。因为有网友发贴称法院威胁我本人,损害了他们的形象,法院也回贴承认了,辩解说是调解,就50元的官司,用得着调解? 法律也明确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原因三、我起诉的这张罚单,交警只是在现场照了相片,并没有当场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等了近一年后我才知道此事,交警也拿不出来这样的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所以从行政处罚法的种种硬条款,交警都没有按程序走,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查明了事实,却还是要执迷不悟。既然你们要执迷不悟,那你们就要自食其果,这是行政处罚法的硬条款,你蓬安法院敢违背,难到南充法院也敢??难到省法院也敢??如果都敢了,那就废了吧!!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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