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这样的判决结果我无法接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0-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旨在推动政法机关建立健全导入、纠错、退出机制,着力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突出问题。


发表于 2014-10-3 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益者,是制造冤案的祸首之一,无论文敬如何狡赖,也无法推卸其责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本案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更不应当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就应该依法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发表于 2014-10-3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夭折了的诉讼程序。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在会上高向阳庭长和陈庭长各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一份,并在同年8月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就在这个时候,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伪造出来了(07)119号通知书,终止了川高法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程序,导致四川省高级法院审理了7年也未作出判决答复,诉讼程序上没有这样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九、最高法立案庭违反诉讼程序和越权制造审判文书。在07年8日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声称“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法律没有授权立案庭对案件决定再审或不再审,和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及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该通知书既没有主审法官签名,也没有院长签名,既终结了本案的法律程序,也终止了四川省高法正在审查的正常审理程序,该通知书制作和发出的时间比川高法(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早出了13天!瞒天过海,诉讼程序不合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10-5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恶意一再把嫖娼当成强奸定案。由本案第2页和第8页显示:小姐收下100元钱卖淫,张雍以100元钱嫖娼,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发生了性关系,这是中老村妇也能判断得清楚的事实,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没有审理清楚,唯一的解释就是腐败蒙住了双眼,看不见法律的公平正义,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线。

 楼主| 发表于 2014-10-6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刻意栽赃陷害。案卷中存在公安篡改询问笔录、冒充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连村夫民妇也能界定的违法证据,到了法官那里为什么就变成了定罪处刑的“瑕疵证据”?并以此对张雍处刑10年,这不是明目张胆地栽赃陷害,又是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4-10-7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二、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捏造出来的。法院认定本案受害人“刘琴”,却借用案卷中“汤晓莉、刘羽”的询问笔录定案。由案卷中的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刘琴”与“汤晓莉、刘羽”沒有法律上的关联。法院凭什么证据证实“刘琴”就是本案的受害人?照这种判决,随便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许琴”或“杨琴”的户口表,照样也可以套用为“许琴”或“杨琴”就是“汤晓莉、刘羽”,是本案受害人。证实“刘琴”这个受害人是由法院导演出来的!

发表于 2014-10-8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捏造出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0-9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蓄谋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诉讼程序。07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并两次通知补交齐材料,崔均眼看着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急急忙忙地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赶在川高法未作出判决之前终结本案诉讼程序。此地无银300两,彻底暴露了徇私舞弊和肆意践踏诉讼程序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四、黒白不分,恶意颠倒混淆不进入程序。法院的理由之一,要新证据。法院对本案公安刻意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11年了也未依法厘清。理屈词穷就段章取义204条第1款,本案存在该条第2、3、4、5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均是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为什么就看不见?单单盯上第1款?理由之二,07年以来,县、市、省和中央不少部门以最高法立案庭违法制作的(07)119号通知书顶着,以本案法律程序已终结为由,拒不立案重审,其理由沒有法律依据支撑,连执法者对合法判决与违法伪造的法律文书也界定不清楚,腐败晕了头,所以借口连连,厥词不断,颠倒黑白,恶意混淆!天下的公道何在?

发表于 2014-10-10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地无银300两,彻底暴露了徇私舞弊和肆意践踏诉讼程序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五、司法渎职比司法腐败更恶劣。申诉人11年来,分别先后向县、市、省和中央四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一万多次书面递交了申诉状、控告状、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审的申请书,至今无四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书面答复,难道《刑事诉讼法》204条、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重新审判。本案符合该条的四种情形,至今不立案重审,更谈不上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法律成了法院装簧门面的摆设,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没有感到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本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正是弱肉强食、腐败滋生的根源。我们强烈要求执政者拿出“打老虎”的魄力,尽快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大力平反冤假错案,严惩侵害民众利益的“老鼠苍蝇”,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义。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成了法院装簧门面的摆设,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没有感到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4-10-13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14-10-13 20: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4-10-14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之矛,难刺邪恶之盾。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