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黒白不分,恶意颠倒混淆不进入程序。法院的理由之一,要新证据。法院对本案公安刻意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11年了也未依法厘清。理屈词穷就段章取义204条第1款,本案存在该条第2、3、4、5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均是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为什么就看不见?单单盯上第1款?理由之二,07年以来,县、市、省和中央不少部门以最高法立案庭违法制作的(07)119号通知书顶着,以本案法律程序已终结为由,拒不立案重审,其理由沒有法律依据支撑,连执法者对合法判决与违法伪造的法律文书也界定不清楚,腐败晕了头,所以借口连连,厥词不断,颠倒黑白,恶意混淆!天下的公道何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