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落款加盖的是“
最高法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 。因此,(07)119号通知书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
的合法行使,理由如下:
一、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章可以代替最高人民法院的法人
印章。严禁立案庭擅自使用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章制作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
二、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案件可以决定“不提起再审” 的职权
,只有立案或不立案的职权,提不提起再审是审判庭的职权。
三、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对案件审理、判决和用立案庭的业务
章制作审判文书的职权,也没有授权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
四、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行使听证、质证、询问证人的职权,
所以,立案庭制作下发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沒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撑。
五、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擅自调取下级法院按程序正在依法
审理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由立案庭独立审理判决和用业务章制作审判文书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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