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7年8日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却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法律没有授权立案庭对案件决定再审或不再审,和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及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该通知书既没有主审法官的签名,或院长签名,既终结了本案的法律程序,也终止了四川省高法正在审查核实证据中的正常审理程序,该通知书制作和发出的时间比川高法(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早出了13天!瞒天过海,诉讼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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