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感觉有三点错误:
第一,本人不是法律顾问,是律师。按诉讼类型来分,是做刑事、行政诉讼的律师。(请勿喷,聊生而已)
第二,根据第一点,你的命题结论不成立,按反证法,你的命题题设不一定成立,可以说是假命题。事实也如此,本人与你嘴嘴中的“凶手”无任何关系。(本人信佛,不打诳语)
第三,未经审判或裁决,不得确定他人犯罪或行政违法。你枉自说人家是“凶手”,有诬告陷害罪之嫌疑。对我来讲,你涉嫌诽谤罪,好在我心理素质较强,你不一定会对我造成严重后果(除非我装疯......),所以大不了只可以对你行政(治安)处罚。
借你的地盘声明三点本意:
第一,本人出入该论坛数年,以前从未注册会员,潜水是我的强项。之所以现在要出来冒个微小泡,源于我作为异地的巴中人,希望咱们老乡些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崇尚依法依理依情去处理评判各类事件的英雄巴山儿女,而不是如”粪青“或”愤青“般枉自揣测、随意杜撰、望文生义、借题发挥、无中生有的”爬山“儿女。(网络推手或段子手除外,但无需苛责,生计罢了。)
第二,花季少女被故意伤害(广义),理当得到公正对待,无容置疑。司法机关在如今当前眼目下,造次的可能性极小(理由不赘述),相信他们会依法处理。但网上基本一边倒,”诛凶“铺天盖地,墙倒众人推(柏杨之《丑陋的中国人》有述),落井下石(鲁迅先生有点评)乃个别网友之生相。更有反以为荣者,曲解法律规则且滔滔之声震天,贻笑什么方?唯网者(不好随便称为友)“岸水野地雀云”真男人(女汉子)!本人职业所在,对那些诡异去理解法律的,多少有点愤懑!故手痒而喳喳几句,好家伙,成同谋了!实让我忍俊不禁,我虽无君子之腹,但知道小人常戚戚之含义。如此心胸狭窄且多疑之人,不知道在现实生活中能有几多知心朋友?自己如我椎心自问最好!
第三,对该案件,无论她们年龄几何,也无论是花骨朵还是花朵,但他们都是未曾经历社会的学生,想必大家都有学生时代的懵懂(人生漫漫路,谁不错几步?)吧!?大家不妨息心想一想:就把如某些网者口中的“凶手”入牢甚至极刑,又能收到什么社会效果?在她们双方稚嫩的心里难道不会留下什么阴影?(“两学生已返校上课 舆论给当事人很大压力”,“网帖中披露了两名学生的详细班级和姓名,让双方均感受到了心理压力。来自各方面的舆论,无形中给了两名女生客观存在的“二次伤害”。—摘自《巴中晚报》”),中国已从严控制死刑,有些国家甚至取消了死刑,为什么?以暴制暴是原始人的生存法则,而我们是现代文明人!惩戒性法律宗旨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其深远意义不言而喻!你们本地公安机关之所以至今未给出处理结论是有其用意的(就是希望达到某种良好的社会效果),从巴中晚报报道的情况足可看出(有心者去全文拜读)。但公安机关肯定最终会做出处理决定!(必须的)。所以我们要深明法律之内涵,如巴中晚报的记者一样,才是真正有社会责任感的群类。个别网者就只能算跟我一样,井底之蛙,呱呱几句而毫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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