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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昌公安

平昌县公安局关于李某被伤害案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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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秋后麦田 发表于 2014-9-24 16:06
事件的性质前面楼主已说的很清楚很清楚了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哈哈,某(机关)什么意思啊?你嫉恨哪 ...

本人不嫉妒也不羡慕什么,更不去扭曲什么,作为网名就事论事,从事件的开始到现在关注的人其实都心知肚明。
弱弱的问一句,如果是你的孩子被人划几刀,请问大侠你会怎么去处理······

发表于 2014-9-24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XFXK 发表于 2014-9-24 17:09
本人不嫉妒也不羡慕什么,更不去扭曲什么,作为网名就事论事,从事件的开始到现在关注的人其实都心知肚明 ...

      哈哈,借你吉言,果有此事,必定依法依情依理处理!断然没有你那么多花花肠绕!猜疑不是好心态、猜忌就是变态!网名不是无冕之王!就事论事无可厚非,借机发泄就是心理疾病!假如,我说的是假如有病就该吃药了!
    孩子家家都有啊,不要拿人家的孩子打比方!咒人终咒己!

发表于 2014-9-24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好样的!别理那些不讲道理的人

发表于 2014-9-24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照片创口嘿长 累计没有10CM~15CM?

发表于 2014-9-25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的伤害,处理意见在网上发表,给全县学生家长一个满意答案。

发表于 2014-9-25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也只有根据法律规定处理,要想达到受害人要求,受害人直接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提要求,修改法律。;P;P,现在的娃娃都金贵,都惹不得,故意伤害的坏娃娃,按照情节,受害人想把他“洗刷刷洗刷刷”,但一切都只有依法呀

发表于 2014-9-25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派出所的及时介入调查了,我们老百姓该配合的还是要配合才能得到解决。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又意见可以提出来,你这样稳起不同意、不反对,别个也莫法处理。

发表于 2014-9-25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情公安机关介入及时,也没有隐瞒任何情况,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我还是相信他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25 23:00
依法办事,18岁属于成人。

发表于 2014-9-26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14-9-26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岸水野地雀云 发表于 2014-9-25 19:53
这个不对头。公安局胡说八道,怎么看伤说话?有的故意杀人未遂案,人都没有一点伤,这样逮捕判刑。应该看性 ...

自己半灌水,一知半解,还说人家司法机关胡说八道!犯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发表于 2014-9-26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某网友好像是凶手家法律顾问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26 19:06
家长应该理性处理好,假如你的孩子被人家那样欺负,自己又怎么去面对?自己的孩子,自己应该好好教育。

发表于 2014-9-26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说的很清楚啦,不明真相的人不用乱造谣了!

发表于 2014-9-26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回复及时,那些造谣的人可以闭嘴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26 21:36
伤口应该有个深度

发表于 2014-9-2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宁山人 发表于 2014-9-26 18:25
感觉某网友好像是凶手家法律顾问样。

我看  那个  叫做“秋后麦田”好像就是,大家注意看嘛,2014年9月23日注的册,不知是不是专门为这事儿来的?????

发表于 2014-9-27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宁山人 发表于 2014-9-26 18:25
感觉某网友好像是凶手家法律顾问样。

你的感觉有三点错误:
       第一,本人不是法律顾问,是律师。按诉讼类型来分,是做刑事、行政诉讼的律师。(请勿喷,聊生而已)
       第二,根据第一点,你的命题结论不成立,按反证法,你的命题题设不一定成立,可以说是假命题。事实也如此,本人与你嘴嘴中的“凶手”无任何关系。(本人信佛,不打诳语)
       第三,未经审判或裁决,不得确定他人犯罪或行政违法。你枉自说人家是“凶手”,有诬告陷害罪之嫌疑。对我来讲,你涉嫌诽谤罪,好在我心理素质较强,你不一定会对我造成严重后果(除非我装疯......),所以大不了只可以对你行政(治安)处罚。
      借你的地盘声明三点本意:
      第一,本人出入该论坛数年,以前从未注册会员,潜水是我的强项。之所以现在要出来冒个微小泡,源于我作为异地的巴中人,希望咱们老乡些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崇尚依法依理依情去处理评判各类事件的英雄巴山儿女,而不是如”粪青“或”愤青“般枉自揣测、随意杜撰、望文生义、借题发挥、无中生有的”爬山“儿女。(网络推手或段子手除外,但无需苛责,生计罢了。)
      第二,花季少女被故意伤害(广义),理当得到公正对待,无容置疑。司法机关在如今当前眼目下,造次的可能性极小(理由不赘述),相信他们会依法处理。但网上基本一边倒,”诛凶“铺天盖地,墙倒众人推(柏杨之《丑陋的中国人》有述),落井下石(鲁迅先生有点评)乃个别网友之生相。更有反以为荣者,曲解法律规则且滔滔之声震天,贻笑什么方?唯网者(不好随便称为友)“岸水野地雀云”真男人(女汉子)!本人职业所在,对那些诡异去理解法律的,多少有点愤懑!故手痒而喳喳几句,好家伙,成同谋了!实让我忍俊不禁,我虽无君子之腹,但知道小人常戚戚之含义。如此心胸狭窄且多疑之人,不知道在现实生活中能有几多知心朋友?自己如我椎心自问最好!
    第三,对该案件,无论她们年龄几何,也无论是花骨朵还是花朵,但他们都是未曾经历社会的学生,想必大家都有学生时代的懵懂(人生漫漫路,谁不错几步?)吧!?大家不妨息心想一想:就把如某些网者口中的“凶手”入牢甚至极刑,又能收到什么社会效果?在她们双方稚嫩的心里难道不会留下什么阴影?(“两学生已返校上课 舆论给当事人很大压力”,“网帖中披露了两名学生的详细班级和姓名,让双方均感受到了心理压力。来自各方面的舆论,无形中给了两名女生客观存在的“二次伤害”。—摘自《巴中晚报》”),中国已从严控制死刑,有些国家甚至取消了死刑,为什么?以暴制暴是原始人的生存法则,而我们是现代文明人!惩戒性法律宗旨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其深远意义不言而喻!你们本地公安机关之所以至今未给出处理结论是有其用意的(就是希望达到某种良好的社会效果),从巴中晚报报道的情况足可看出(有心者去全文拜读)。但公安机关肯定最终会做出处理决定!(必须的)。所以我们要深明法律之内涵,如巴中晚报的记者一样,才是真正有社会责任感的群类。个别网者就只能算跟我一样,井底之蛙,呱呱几句而毫无益处!



发表于 2014-9-27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射手 发表于 2014-9-27 08:49
我看  那个  叫做“秋后麦田”好像就是,大家注意看嘛,2014年9月23日注的册,不知是不是专门为这事儿来 ...

不得不承认,你非常聪明,是博士?还是博士后?仅凭我的注册日期,就证明我是“凶手”的法律顾问,你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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