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怪事
申诉人熊医生对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通江县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犯罪不服,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监督庭庭长黄庭长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熊医生上线非法行医犯罪相关问题;巴中市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到庭支持诉讼,熊医生及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审理。庭上只是就非法行医问题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巴中市中级法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由于非法行医罪名无法成立,撤销(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通江县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二: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不服,以“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控辩双方的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辩论;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申诉人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依法不得追诉”为由,申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公诉方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也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负责任地向熊医生解释:“我们是执行省高院指令、对你非法行医案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是合法的。经开庭审理查明:你在参加手术前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而撤销原裁判。省高院又指令我们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依法变更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你是一直作的无罪辩护,但法院认为你有构成医疗事故罪,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说的医疗事故犯罪超过刑事追诉时效不再追诉问题,是你对法律的误解,刑事追诉时效是指的公诉案件发生到立案侦查或者自诉案件发生到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段,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内开始追诉了,追诉时效就消失了,以后的追诉过程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熊医生当作王强院长及黄庭长的面提出:按照王院长和黄庭长的说法,黄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是你王院长接省高院指示后重新指派法官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也是省高院指示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们不谈"当事人及代理人作无罪辩护的,缘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只是问王强院长;你是指派的哪个法官法官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他为什么不写判决书,(判决书上为什么不落名)这判决书上只有审理非法行医部分的黄庭长等人名字,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的法官名字。而且熊医生本人没有到庭参加过审理,甚至于法官没有询问过熊医生,也没有让熊医生就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作最后陈述;你是依照的什么法律程序,是什么原因?但王强院长拒绝回答,称以上问题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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