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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奇闻怪事\巴中法院刑事判决书不敢写法主审法官名字,是什么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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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奇闻怪事
       申诉人熊医生对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通江县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犯罪不服,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监督庭庭长黄庭长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熊医生上线非法行医犯罪相关问题;巴中市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到庭支持诉讼,熊医生及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审理。庭上只是就非法行医问题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巴中市中级法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由于非法行医罪名无法成立,撤销(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通江县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二: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不服,以“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控辩双方的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辩论;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申诉人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依法不得追诉”为由,申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公诉方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也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负责任地向熊医生解释:“我们是执行省高院指令、对你非法行医案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是合法的。经开庭审理查明:你在参加手术前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而撤销原裁判。省高院又指令我们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依法变更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你是一直作的无罪辩护,但法院认为你有构成医疗事故罪,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说的医疗事故犯罪超过刑事追诉时效不再追诉问题,是你对法律的误解,刑事追诉时效是指的公诉案件发生到立案侦查或者自诉案件发生到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段,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内开始追诉了,追诉时效就消失了,以后的追诉过程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熊医生当作王强院长及黄庭长的面提出:按照王院长和黄庭长的说法,黄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是你王院长接省高院指示后重新指派法官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也是省高院指示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们不谈"当事人及代理人作无罪辩护的,缘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只是问王强院长;你是指派的哪个法官法官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他为什么不写判决书,(判决书上为什么不落名)这判决书上只有审理非法行医部分的黄庭长等人名字,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的法官名字。而且熊医生本人没有到庭参加过审理,甚至于法官没有询问过熊医生,也没有让熊医生就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作最后陈述;你是依照的什么法律程序,是什么原因?但王强院长拒绝回答,称以上问题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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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为什么不敢在判决书上写自己的大名,这是**什么国家秘密?

发表于 2014-9-30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shutup:

发表于 2014-9-30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秘密"就是收钱了.........! 本帖最后由 心中的玉堂 于 2014-9-30 22:31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有领导敢凭空添加一个医疗事故罪名,为什么又不敢再判决书上落名?王强院长,也太能忽悠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太能忽悠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 17:39
:curse::curse:

发表于 2014-10-2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4-10-1 19:19
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有领导敢凭空添加一个医疗事故罪名,为什么又不敢再判决书上落名?王强院长,也太能忽悠 ...

经过陈述可以再起诉嘛,作为院长他不可能那样马虎,事情肯定有其它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XFXK 发表于 2014-10-2 20:59
经过陈述可以再起诉嘛,作为院长他不可能那样马虎,事情肯定有其它原因。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起因是发生于2000年的一起医疗纠纷,2001年检察院医疗事故犯罪将熊医生逮捕,捕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一审判以非法行医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熊医生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范围,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王强院长在没有检察院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举证证明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甚至是在检察院不知道、熊医生及代理律师不知道,再审合议庭法官也不知道的情况下,凭空将合议庭写出的判决书修改,添加的一个医疗事故犯罪。现在问他是合议庭没有审理国医疗事故犯罪,是哪个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王强院长说是省高院指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问他独任审理的法官叫什么名字?,为什么不写在判决书上面?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是什么\l来源于哪里,采集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不通过举证、质证程序?为什么在熊医生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违反审判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王强院长对此拒绝回答,说是国家秘密。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自己法院就是奇怪:在这件案子中两次说是国家秘密了;不知道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有多少国家秘密?
    第一次是2003年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死亡无证据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原判10年、减轻7年)这一酌定减轻案件没有依法呈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了。熊医生向巴中市自己法院要求依法送达最高法院的核准裁定书,巴中市中级法院说这是国家秘密,核准裁定只能有法院保存,不能让被告人知道。
    这一次发生在2012年,巴中市自己法院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但判决书不写是哪个法官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是哪个指控的医疗事故犯罪?是什么证据证明的医疗事故犯罪?这些证据为什么不经举证、质证程序就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在熊医生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违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适用简易程序为什么不缘分让熊医生作最后陈述?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又说是国家秘密。不知道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有多少国家秘密?
发表于 2014-10-2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在熊医生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违反审判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

发表于 2014-10-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有领导敢凭空添加一个医疗事故罪名,为什么又不敢再判决书上落名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答复以下疑问;
1、熊医生案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是哪个法官审理的,为什么不在判决书上写出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的名字?
2、检察院没有指控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法院是凭什么作的医疗事故犯罪的定案依据?
3、既然王强院长说是省高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再审理的熊医生一案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问题,为什么没有向熊医生送达省高院指令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决定书?凭什么在熊医生不知情,检察院不知情的前提下,巴中市中级法院自控自审?法院哪里来的权利在审判案件中权利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4、既然巴中市自觉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为什么没有告知熊医生作最后陈述?
5、法律有明文规定“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巴中市中级法院哪来超越法律的特权?
6、案卷中的材料写得非常清楚;检察院于2000年以医疗事故犯罪将熊医生逮捕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写明“鉴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患者的死亡无证据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现在又凭什么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的可能?
7、案件发生在2000年,2001年将熊医生逮捕关押,熊医生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巴中市中级法院在2012年再审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了)还有什么权利追诉医疗事故犯罪?
8、法院在第二次再审后又自诉自审的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到底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有没有对医疗事故犯罪直接二审审的权力?为什么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事实不清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j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是检察院起诉错了,一审法院审理错了,二审法院审理错了,第一次再审也错了,第二次再审也错了,错在把医疗事故犯罪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审判,那是不是事实不清该发回重审呢?)
本帖最后由 说话讲良心 于 2014-10-3 16:25 编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3 23:42
唉,……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明显的事情,难道法院就那么糊涂吗?有没有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是不是医疗事故犯罪,你审理嘛,你不经审理,没有人举证,没有通过质证程序,怎么能够凭空就判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呢?j就算你有证据能够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该把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写在判决书上面嘛,你不写是哪个法官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熊医生要求判后答疑,你王强院长又不安排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出来解释,反复把审理非法行医犯罪的审判长支出来答疑,他没有审理过该案的医疗事故犯罪的问题,公诉人也没有指控有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你叫人家咋答疑呢?王强院长啊,你整的这事太离谱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接到判决后不服,即以以“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控辩双方的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辩论;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申诉人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依法不得追诉”为由,申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后答疑。法院却指派审理非法行医犯罪部分的审判长答疑,黄庭长反复解释;“在我们审理的过程中,公诉方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也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实在无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不应沦丧为中华民族的败类,践踏法律的历史罪人

发表于 2014-10-4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法院都是收黑钱的

发表于 2014-10-4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懂,路过

发表于 2014-10-5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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