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最起码应该做到“于法有据”、判决书上应该有审理该案法官的名字”。
1、既然熊医生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依法撤销原裁判,法院凭什么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起诉,法院怎么能够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呢?)
2、熊医生一直作的无罪辩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院是凭什么法律明文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呢?
3、独任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既没有让检察院举证指控熊医生有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也没有让熊医生质证、辩论,完全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控、自审,而且没有让熊医生作最后陈述,甚至于判决书上面也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落名,这是什么特别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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