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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挖烂泥巴的

[群众呼声] 欢迎中央督导组来南充,嘉陵区火花街道办拆迁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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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湖宾馆很忙

发表于 2014-11-4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36.65.x 发表于 2014-11-2 23:29
至此,中央今年第二轮巡视已有8个省份和单位反馈情况公布。
  四川:形成官官勾结利益链
  根据反馈 ...

应规范干部选拔任免程序,杜绝买票拉票行为,跑官要官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纪委的同志,请来查查南充嘉陵区,乱赔门面的事件.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湖宾馆喝茶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6 08:53
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十六项权利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
  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4、申请预征听证权:
  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参与报批权:
  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6、批复结果知情权: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7、土地补偿知情权:
  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8、调查结果核准权: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9、补偿方案听证权: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13、拒绝履行政令权:
  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
  14、恢复耕种权:
  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5、违法举报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16、享受社保权:
  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发表于 2014-11-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说中央督导组,到底来没来过呀?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小二哥 发表于 2014-11-6 16:19
都在说中央督导组,到底来没来过呀?

来了,就在南充呀!!北湖???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情况的,明天一起去北湖宾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7 20:41
苍蝇甚似老虎更凶猛、虎好打苍蝇难灭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9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即将进入大考,敬请关注。

发表于 2014-11-19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督导组,尼玛世界督导组又如何,还不是一群贪官污吏,官官相护,你也不想想,人是自己得罪的,功劳是国家的,费力不讨好的事是不会有人做的,何况当官的那么狡猾。

发表于 2014-11-19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挖烂泥巴的 发表于 2014-11-19 18:37
即将进入大考,敬请关注。

可有想消息?事情有眉目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5 21:18
居然有人冒充省督导组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5 23:09
好消息,中央专项督导组马上又要下来了,拆迁太乱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7 23:44
胆子大哟!太乱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9 19:45
南充还有这么不公平的事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0 22:55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征收决定、评估、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7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5-1-11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书记来帮你家里解决问题了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1 23:00
坚决抵制强拆,火花拆迁!主导的还是南充市人民政府。笨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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