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834|评论: 54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能为群众真正走下群众路线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0-13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看看省上如何规定的: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0799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再看看人家大成都的规定: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成公积金委〔2013〕2号      签发人:何立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新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单位:
    原《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于2007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在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等,取得了明显成效。鉴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和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将修订后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10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再看看我们南充的规定: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府发【2013】14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及术后抗排斥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帕金森症、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疾病。



说实话,我母亲患了恶性肿瘤,现在没钱治疗了,就等取住房公积金筹点钱,很着急,请相关部门给个说话,到底我们南充能不能取?你们这样的政策,是否符合省上的精神?我们南充人是要比其他地方更屁么?还是你们想留着这很小的一部分救命钱做点什么?

本帖最后由 任人鱼肉小市民 于 2014-10-13 16:50 编辑

本帖最后由 任人鱼肉小市民 于 2014-10-13 17:08 编辑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人家遂宁的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提取条件

(一)一般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指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因家庭成员患大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主动脉手术)、遭遇重大交通事故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我们南充要特殊些么?我那天咨询了一下,南充住房公积金中心说不能取。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德阳的:

我市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和重大疾病

所属类别:公积金提取  访问次数:405  发布人: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14-08-22

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制度。《方案》在公积金使用范围和缴存比例上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即: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相关政策措施,放宽使用限制,扩大使用范围,可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等。
2008年,我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就已确定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和重大疾病。2013年9月修订出台的《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再次对租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提出“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和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因无房依法租住自住住房一年以上,无公积金支取记录的缴存职工房租支出超过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30%的,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30%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该《实施细则》还明确提出了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自然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公积金。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原封存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支取额度为上年最低月工资减去月低保收入再乘以12个月算。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会的朋友帮忙@一下住房公积金中心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绵阳的:我们南充要特殊些?南充人的父母不是父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2010-09-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其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资阳的规定:市政府搞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同志知道行政法规下位法违背上位法是无效的么?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退职)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解除公职的;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八)支付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总收入30%的;

    (九)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子女及其夫妻双方的父母)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精神分裂症等重病、大病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泸州的的:http://182.130.246.152:7002/guideInfo.aspx?id=476&sID=8南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人性化,到底如何执行的,请给个说法行吗?关于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3-12-05    点击:2102


                                                                                         关于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解释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供:1、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2、医院的入院证明;3、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写书面申请
按照泸市府办发(2006)6号文件《关于调整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范围的通知》,属于慢性和重症疾病的有:
    一、冠心病: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心电图有明显心肌缺血表现,并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一)心肌梗塞;(二)心功能≥Ⅲ级,左室射血分数≤50%;(三)冠脉造影狭窄>50%;(四)恶性心律失常(室性心动过速,室早RONT、曾发生室扑室颤)。
    二、风湿性心脏病:符合急、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诊断标准,心脏B超提示有瓣膜损害者。
    三、高血压病:符合高血压病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各项一项者:(一)B超或X光提示有左室明显肥大(肥厚或宽大);(二)血浆肌酐、尿素氮中度增高;(三)合并冠心病。
    四、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具有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变,阴塞性肺气肿且伴有肺动脉高压,B超或X光提示右心室明显增大者。
    五、各种恶性肿瘤(癌症):符合恶性肿瘤诊断标准,具有病理诊断或影像学检查报告者。
    六、脑血管疾病:符合脑血管疾病诊断标准,具有肢体功能障碍,昏迷或失语者。
    七、糖尿病:空腹及餐后血糖均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一)高血压;(二)冠心病;(三)肾功能损害;(四)脑血管疾病(指脑溢血、脑血栓或脑梗塞)。I型糖尿病无并发症时,需提供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下同)。
    八、肝硬化:符合肝硬化诊断标准,伴有转氨酶和白蛋白变化,并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一)门静脉增宽,经B超提示门静脉>1.3cm;(二)脾肿大。
    九、慢性肝炎:符合慢性肝炎诊断标准,并伴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一)总胆红素>34.2ummolL/L,(二)白蛋白<34g/L 。
    十、慢性肾功能衰竭:具有各种病因导致的肾功能衰竭,化验检查提示肾功能明显改变者。
    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标准,化验检查抗核抗体阳性反应者。
    十二、结核病:符合结核病诊断标准,并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活动性结核病。
    十三、精神病:指精神病分裂症及心境障碍。精神分裂症需提供二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心境障碍(抑郁症或狂躁症),需提供五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且女年满45岁,男年满50岁。
    十四、帕金森氏病。
    应提交的资料:
    1、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2、医疗费支付证明;
    3、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和亲属关系证明;
    4、缴存人及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提取人在复印件上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发表于 2014-10-13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话说 南充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比较屌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其他市州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路线,为人民服务只是口号么?
QQ图片20141013192247.jpg

发表于 2014-10-13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打电话问下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4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给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打过电话,人家牛皮豁豁,不管中央、省里的规定,反正南充就是不能取,这是规定!!看来南充市要特殊些么??下面我去市政府反映反映,遇到急事取自己的钱都这么难!

发表于 2014-10-1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试想一下你们把钱钱提走了,他几爷子拿啥去钱生钱呢{:4_99:}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4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重庆的: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19  来源: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发表于 2014-10-14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别说你这样。就是在按揭还款中,由于一时疏忽,有个别月份忘记了按时还贷款(只迟还了两三天)。等到该取公积金时,都取不到。说是有不良记录。不知道,取公积金与无心造成的不良记录有五毛钱关系呀。明明是设门槛。这种门槛对于经济条件差的家庭来说,只会让别人更没钱还贷,造成更多的不良记录。这种政策制订的出发点是啥,不是矛盾的解决者,而是矛盾的制造者。公积金早就可以取消了,有意义吗,自己的钱,别人来管,想用时还取不到,怪了!
发表于 2014-10-14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的各级公积金管理中心都真的该好好整改了——从服务态度到服务事项,不整改迟早要出大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4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父母重大疾病,按省里规定可以取,周边的遂宁这些市州也都可以取,唯独我大南充不能取?难道是我大南充居民收入比成都还高,用不着取?不是。或者是我们大南充人的父母都不生病?不是。再或者父母生了病可以不管?这难道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14 17:04
支持楼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4-10-14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

你先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如果在自己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方仍坚持不按规定办的话,你可以要求政府介入,可以把他们告上法庭,还可以把你妈送到住房公积中心领导那儿……呃……跟他长时间地讲道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14 21:58
支持楼主:victory: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