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硬是将王兴发、李福龙与欣都剥离,认为欣都是法律上的法人,王、李是事实上的法人。法律与事实有何区别?我们是在法院,法院不讲法律吗?法官先生又解释,王兴发,李福龙是全资,欣都只是收取挂靠费。王李二人出全资是他们自愿的,他们与欣都的合作是一种经济合作方式,欣都的品牌效应是一种无形资产,怎么能说欣都什么都没出呢?看来法官先生们真的应该学学经济。王李二人与欣都一起的经济合作是一种投资,投资的过程中,所有的房产按国家规定都必须登记在欣都名下,到交房以后,客户款项收齐,王李二人与欣都公司展开财务清算,他们方可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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