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莫球铭唐

[群众呼声] 绵阳交警对我的书面回复公然撒谎,对敏感问题只字不提

 关闭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少数交警确实是害属之马,破坏了队伍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少数交警确实是害属之马,破坏了队伍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少数交警确实是害属之马,破坏了队伍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12-6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网友观察我提供的证据,交警和法官伪造的证据都在网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并不是凭空诬告,而是铁证如山的事实,但绵阳市的相关部门,却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对徇私舞弊的交警不闻不问,现在办案的交警还在要害岗位上,这严重影响了绵阳的形象,败坏了执法部门的声誉,实在是得不偿失。
      请绵阳和四川高院领导站出来说一句公道话,为了逃避一点责任,你们就这样长期装聋作哑,熟视无睹,这与党的群众路线简直格格不入!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交警口口声声说那辆奥迪车不是我的,是面粉厂的,言下之意,难道集体的车就该你们霸占和侵吞?郑重告诉你们,那车最后单位作为对我下岗的补贴,早就把所有权交给了我,是你们一直扣押,我才没能办理过户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交警口口声声说那辆奥迪车不是我的,是面粉厂的,言下之意,难道集体的车就该你们霸占和侵吞?郑重告诉你们,那车最后单位作为对我下岗的补贴,早就把所有权交给了我,是你们一直扣押,我才没能办理过户手续。

发表于 2014-12-7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光不删帖还不行,还要认真处理和解决。
绵阳网信办发文“约权”:不得随意删帖 为全国首例


    网络出现某地重大负面帖子怎么办?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到:网信办发表态度或事实声明、随即展开公关,这种帖子一般存活不了多久便被删除。可绵阳网信办不太一样,不仅严令不得删除,而且“约权”规范其工作行为。12月8日,近日绵阳发文明确要求:全市各级“网信部门不得以网信办名义进行危机公关,不得以网信办名义去函要求辖区网站、论坛(社区)删帖。”据了解,这在依法管网和依法用网的背景下,绵阳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网信办发文 负面帖子不得随意删

    绵阳市网信办下发的《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管理互联网规范业务工作流程的通知》指出,在网络管理上,“除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外,网信部门不得以网信办名义进行危机公关,不得以网信办名义去函要求辖区网站、论坛(社区)删帖。”同时,对绵阳市范围内发生的网络舆情事件,“网信部门只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一般情况下不以网信办名义对事情本身进行网上回复和组织召开网络舆情处置协调会。”对网友所反映的情况和诉求,网信办负责对舆情源头部门和个人进行督查督办,要求迅速回应关切,“网上快回复、网下快处置”。

    绵阳市委网信办一位科长在接受采访时说,以往,网信办给大家的印象是“扑火的”和删帖的。不准以网信办名义要求辖区网站、社区(论坛)删帖,不是它的职能转变,而是回到工作正途,是省委“大网络、大舆情、全媒体”工作格局的要求,也是依法管网的应有之义。这位科长举了个例,假如绵阳市某学校发生学生中毒事件,以往网信办就要牵头,召集教育、卫生、食品安全等多个部门开会,商量应对办法。但现在,网信办不再召开“牵头会”,只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网信办就督促相关部门回应和积极处理。对于网上的负面声音,网信办也不会再去协调要求删帖,只会就帖子中的事件督促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至于造谣传谣、侵犯个人隐私等乱象行为,那是另一个法律层面问题。

    早在去年6月,绵阳市网信办就曾发文,要求“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种有害信息外,辖区网站、论坛、社区不得随意删除网民合理合法的建议类、投诉类、咨询类、求助类帖文,不得随意泄露网民个人信息。”

    省委党校教授:网信办职能转变是一种进步

    绵阳市网信办职能的转变,在四川省委党校教授罗振宇看来“乐见其进步”。罗振宇分析,网络一出现负面帖子就想办法删,以前这种做法是简单的“堵”。现在,允许这样的帖子保留下来,“政府有不对的,那改正就是了;如果帖子与事实不符,那网友也不会跟风。”这样的疏导,会比以前的效果更好。

    针对绵阳举的案例,罗振宇认为这是责任具体化,将责任划归给具体部门。学校学生发生中毒事件,这不是网信办的责任,教育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罗振宇说,教育部门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出现在网络上,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根本问题是教育部门应尽量让这样的事情不发生,“不可本末倒置。”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光不删帖还不行,还要认真处理和解决。
绵阳网信办发文“约权”:不得随意删帖 为全国首例


    网络出现某地重大负面帖子怎么办?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到:网信办发表态度或事实声明、随即展开公关,这种帖子一般存活不了多久便被删除。可绵阳网信办不太一样,不仅严令不得删除,而且“约权”规范其工作行为。12月8日,近日绵阳发文明确要求:全市各级“网信部门不得以网信办名义进行危机公关,不得以网信办名义去函要求辖区网站、论坛(社区)删帖。”据了解,这在依法管网和依法用网的背景下,绵阳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网信办发文 负面帖子不得随意删

    绵阳市网信办下发的《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管理互联网规范业务工作流程的通知》指出,在网络管理上,“除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外,网信部门不得以网信办名义进行危机公关,不得以网信办名义去函要求辖区网站、论坛(社区)删帖。”同时,对绵阳市范围内发生的网络舆情事件,“网信部门只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一般情况下不以网信办名义对事情本身进行网上回复和组织召开网络舆情处置协调会。”对网友所反映的情况和诉求,网信办负责对舆情源头部门和个人进行督查督办,要求迅速回应关切,“网上快回复、网下快处置”。

    绵阳市委网信办一位科长在接受采访时说,以往,网信办给大家的印象是“扑火的”和删帖的。不准以网信办名义要求辖区网站、社区(论坛)删帖,不是它的职能转变,而是回到工作正途,是省委“大网络、大舆情、全媒体”工作格局的要求,也是依法管网的应有之义。这位科长举了个例,假如绵阳市某学校发生学生中毒事件,以往网信办就要牵头,召集教育、卫生、食品安全等多个部门开会,商量应对办法。但现在,网信办不再召开“牵头会”,只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网信办就督促相关部门回应和积极处理。对于网上的负面声音,网信办也不会再去协调要求删帖,只会就帖子中的事件督促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至于造谣传谣、侵犯个人隐私等乱象行为,那是另一个法律层面问题。

    早在去年6月,绵阳市网信办就曾发文,要求“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种有害信息外,辖区网站、论坛、社区不得随意删除网民合理合法的建议类、投诉类、咨询类、求助类帖文,不得随意泄露网民个人信息。”

    省委党校教授:网信办职能转变是一种进步

    绵阳市网信办职能的转变,在四川省委党校教授罗振宇看来“乐见其进步”。罗振宇分析,网络一出现负面帖子就想办法删,以前这种做法是简单的“堵”。现在,允许这样的帖子保留下来,“政府有不对的,那改正就是了;如果帖子与事实不符,那网友也不会跟风。”这样的疏导,会比以前的效果更好。

    针对绵阳举的案例,罗振宇认为这是责任具体化,将责任划归给具体部门。学校学生发生中毒事件,这不是网信办的责任,教育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罗振宇说,教育部门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出现在网络上,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根本问题是教育部门应尽量让这样的事情不发生,“不可本末倒置。”




发表于 2014-12-10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会有好结局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1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网友的热心支持,我将坚定不移与贪官污吏斗争到底,坚信党中央的反腐利剑不会放过这些愚弄百姓的奸诈小人。曙光就在前面,胜利即将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真的是一个天大的冤案,风是认真阅览了本人发的所有帖子的网友都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发表于 2014-12-15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车还给人家

发表于 2014-12-15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找有关部门嘛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的声援。

发表于 2014-12-17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们官方还是要给网名一个全面的正确的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热心网友的大力支持,希望官方给受害人一个诚恳公道的答复,而不是忽悠推脱。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广大网友对此事发表评说,抨击交警和法官的不良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始终坚信,在依法办事、有错必纠的今天,执法犯法的法官的问题铁证如山,这些败类绝对不可能不受到追究,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始终坚信,在依法办事、有错必纠的今天,执法犯法的法官的问题铁证如山,这些败类绝对不可能不受到追究,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