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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滴水藏海186

[情感·家庭] 状告营山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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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姓名滴水藏海,
  性别GG,
  年龄上世纪出生,
  工作单位在外漂泊,住址四海为家。
被告:营山论坛
被告代理人:姓名东方诱惑,因为我没有亲眼看见他,性别不知道,
  年龄更不知道,民族也不知道,工作单位是营山论坛,是个当官的,网友说他长得像斑竹,住址我就更不知道了,现在当官儿的都是狡兔三窟,三妻六妾的,不知他住哪里。
被告代理人:无影手,工作单位是营山论坛,也是个当官的,论坛网友上说他是像斑竹,住址我就更不知道了,他肯定和东方是一丘之貉,现在当官儿的,没得几个是好的。
诉讼请求:
1、消除单位和家人对我的意见2、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网络金币)。
事实和理由:我本来不是营山人,大约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在网络上东游西荡,一不小心,来到营山论坛。我先是看这里热闹,论坛中的才子才女的美文让我拍案叫绝时也偶尔跟跟帖,东方诱惑就悄悄的给我发短信息,在我口袋里装了几个金币。我看东方不像是要害我,也就默认了,从此营山就成了我休闲的去处。营山论坛就像海洛因毒品,慢慢的麻醉了我,现在我一回家就打开电脑,直奔营山论坛,不做家务活,晚上泡一杯茶一坐下来就是深夜。单位明文规定上班时间不得上网,可我就是要偷偷的跑到营山论坛来留个脚印,要是有一个小时不上来,就象心里少了什么事儿一样,营山论坛几乎占据了我业余生活的全部。为此,单位领导还批评我,如再犯就要炒我的鱿鱼,并一票否决了我的2008年先进个人。我上网的时间多了,和铁哥们的聚会就自然少了,我生活的重心也在向着营山论坛慢慢的倾斜,哥们说我重色轻友,肯定在网上找到美女了。我解释不清楚,黄泥巴滚裤裆不是屎也是屎了。现在营山论坛情书满天飞,不期然的相遇,让我有一种莫名的冲动,后果我自己都不敢再想像下去了……现在无可救药了,还有更可恶的,所有了解我的人都在说我好色(无影手的PP的景色把我迷住了),还说我被东方这人诱惑了,东方的目的就是拉人下水。现在,我的单位、家人、朋友、同事都对我有意见。造成我今天的下场,责任都在营山论坛!
我以上所诉,句句属实。请网络法院查明事实,根据网络法律规定,给予公正的裁决。并且请各位网友给予声援和支持。
谢谢大家! 此致
网络人民法院
    原告人:滴水藏海

农历戊子年末

判决如下


原告:姓名滴水藏海。有涉嫌诬告营山论坛,连被告住哪里,性别,娶了几个老婆,有多少情人,都不清楚,事实不成立、判原告滴水藏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原告给被告找三个情人理由斗地主不缺人才,找5个老婆,理由麻将4人,一人倒茶。 (刑期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一切随缘
审判员... 波波
审判员... 双老大
书记员... 心梦
XXXX年X月X日
发表于 2011-5-19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网民滴水藏海迷恋网络,贪图美色,不务正业,冷落妻小,以小犯上,状告命官,藐视法律,此乃大不敬之罪,惩罚滴水藏海明日到版主家喝茶聊天一天,后发配营山陡坑电站天天向坛坛灌水,望尔今后诚心悔过,以观后效,钦此。
X年X月X日
发表于 2011-5-19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东方,无影二位版主几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做牛做马,任劳任怨,才貌双全,能文能武,国之栋梁也,着即奖黄马夹一件,明日陪朕到明德黑马山一游。钦此!  

发表于 2011-5-19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安逸

发表于 2011-5-20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结案啊!官僚主义害死人呐!!!

年味推荐官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5-20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异乡人george 发表于 2011-5-19 17:20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网民滴水藏海迷恋网络,贪图美色,不务正业,冷落妻小,以小犯上,状告命官,藐视法律 ...

:lol这个判决笑死了
发表于 2011-5-20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1-12-25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P;P

发表于 2011-12-25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lol才看到这么有意思的帖子,安逸
发表于 2011-12-2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1-12-25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1-12-25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人,,,,,,,,,

发表于 2011-12-25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P;P;P淫才!!!!

发表于 2011-12-2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联名上诉!!!

发表于 2011-12-25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人才呀;P
发表于 2011-12-26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友情提示:给东方大哥个建议,以后牌照时尽量少出现小孩或老人的正面肖像,这样实质上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如果有人“闹事”就不好了。

发表于 2011-12-2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服!

发表于 2011-12-27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2-27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告告告,三大炮

发表于 2011-12-2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杯具,我要小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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