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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学画 4岁女童遭老师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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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0-28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已经过去了10多天,我们希望简阳市警方依法严肃惩处猥亵女童的陈某!”26日下午2时56分,一名自称潘婷(化名)的网友,在资阳当地论坛发帖称,她4岁的女儿在一名私教家里学画画时,遭到了老师陈某猥亵。27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简阳警方获悉,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仍在进行中。
事件原委

画室回家后 女儿很萎靡
潘婷在网帖中说,12日,她把4岁多的女儿圆圆(化名)送到简阳下西街的陈某家里补习学画画。“当我接到补习完的女儿后,圆圆哭丧着脸说,她脚痛不能走路,我以为是孩子撒娇,便背着她回到家里。”潘婷说,回家后,她发现女儿走路吃力,精神不振,晚上我给女儿洗澡时才发现,孩子的内裤很脏,还留有白色的粘糊物,“我觉得很奇怪,问是如何弄脏的,她始终不肯说,我也就没有在意。”
“连续两三天来,女儿总是精神恍惚,也不正面回答我任何问题。”潘婷说,她越想越不对劲,于是严肃地对女儿说,要她必须说实话,做个诚实的孩子。“直到15日晚上,女儿才告诉我,陈老师对她猥亵的详细经过,并哭着说,陈老师叫她不能告诉父母和任何人。”据了解,圆圆从今年春节后,一直在陈某家接受“家庭式补习”。

阴部充血擦伤 老师被刑拘
圆圆说出实情后,家人立即带着圆圆到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治疗。“经该医院医生诊断,圆圆阴部有红肿和擦伤。”潘婷说。记者看到,圆圆的“病情证明单”出具时间为17日15时40分,载明的诊断病情为“外阴炎”,“检查情况”一栏写道:“该幼女外阴发育正常,外阴7点钟处有一约0.3cm擦伤、充血。”家人拿到检查结果后,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27日,记者从简阳市警方获悉,16日接警后,次日将陈某挡获,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陈某,40多岁,在简阳一小区楼里开办画室。随后,记者找到了陈某的画室地址,其位于一单元楼5楼,附近居民对画室很熟悉,画室以其父亲的姓名命名。“已开很多年了,主要培训国画。”一知情者说。


专家建议
儿童幼小 更应重处猥亵者
如何让其他幼儿避免发生圆圆类似事件?虽然家长可以提升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然而幼儿一对一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往往没有能力保护自己。
对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说,根据相关案例统计发现,幼童遭受性侵、猥亵的主因,还是家长监护不到位。“父母一定要有监护和保护意识,不能将孩子委托给不信任的人看护和管教,特别是一对一这样的培训,家长应该陪同孩子一起。”
“现在很多提法是要提高孩子的保护意识,这也是应该的。”张雪梅说,但还应该给性侵、猥亵行为进行严惩和震慑,猥亵、性侵儿童应该与普通猥亵、性侵案件进行区分,在社会上传递性侵、猥亵幼童可重罚的信息,改变嫌疑人认为性侵、猥亵违法成本低的认识和想法,“对孩子来说,有些猥亵幼童案件,可能比强奸造成的伤害更加严重。所以从量刑和定罪上来说,应该重新考虑,或者将强奸的概念拓宽,达到严惩的目的,不能让人觉得猥亵相对于强奸就可以轻判。”相关链接
孩子的“指控”可作为定罪证据
不少家长担忧,在猥亵幼童的案件中,不少情况下只有年幼的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言辞证据,一旦被告人矢口否认,能否将嫌犯绳之以法?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广州中院刑一庭法院资深刑事法官彭亮及某基层法院黄法官说,受害幼女的证言可信度更高,如形成证据链,就算被告否认依然可作有罪判决。
同时,孩子能够指认嫌疑人、记清犯罪地点、案发时间、准确描述被触摸的部位对定罪很重要。

1 在猥亵幼女的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有哪些?
  彭亮法官:视频监控、目击证人等能够直接证明犯罪过程的证据是最重要的,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其次重要的。一般而言,有了上述三种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过程,而且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就可以定罪,并不一定需要被告人认罪。

2 如没有最直接的证据,被告人又否认控罪呢?
  彭亮法官:年幼者作为被害人来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陈述便应作为证据来对待。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作为儿童而言,正因为其天真无邪,尽管对细节描述可能不准确,但其陈述或证言不掺杂功利因素,往往更加可信。

3 对于被害人的证言,法院评判标准有哪些?
  黄法官:法官会考虑的因素包括:年龄、智力发育程度、所做证言的时间、所做证言的稳定性。一般来说,现在3-5岁的孩子已基本掌握语言,正常智力水平能把遭遇的事情叙述清楚。因此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没有矛盾的话,可以全部采信。至于5岁以上的,则其采信程度会更高,相应对其陈述一致性的要求也会更高。至于3岁以下的孩子,会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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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24
现在越来越多这样的事件,做这样的事情禽兽不如,像什么强奸罪,受害人致死的,都应该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29
严惩这个畜牲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33
卧槽!禽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39
她妈的,畜牲,简直不是人,真应该拿去枪毙,贱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42
禽兽不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44
畜牲,该枪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47
枪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47
枪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47
枪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47
枪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47
太没人性了,应该把这种人判无期徒刑!这还能是为人师表的人做出来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49
草泥马,丢简阳人的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49
不是人,严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51
严惩不待,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52
狗娘养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51
禽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56
太他妈不是人了!真的应该枪毙!居然有这样的人,还当老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56
畜牲!该枪毙这没人性的畜牲!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09:56
主要是国家的法律太轻了,像这种案件要判,要使得犯罪者不敢犯,也不敢想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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