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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武胜房管所非法行政,迫使退休法官穿着法袍上访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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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7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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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吴志平,中共党员。电话15928266813。
1988年我参加武胜法院的集资建房获得一套住房居住,该房经过1993年和1998年的房改,我获得了该房的全产权,98年8月10日进行了登记,房权证号为“第2086号”,产权性质为私产(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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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房权证是武胜县人民政府颂发给我的。1999年12月,武胜法院在我无其他住房的情况下,背着我,将我的第2086号住房拿去充公,以“公房第979号”书面出售给本院驾驶员卢忠明(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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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房改已结束一年多),当在该房系抵押物的情况下,武胜法院逼迫我交出了该房的使用权,但我一直持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2007年9月24、25日,武胜法院要求武胜县房产管理所为卢忠明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两份证明相互矛盾),武胜房管所凭武胜法院的两份证明为卢忠明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2007第0495号(见两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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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房屋出现了一房两证,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注销卢忠明的房权证,武胜房管所受诉后自知理亏,于2008年11月21日以“01号注销决定书”决定注销了为卢忠明颁发的“第0495”号房权证(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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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管所给了我注销(卢忠明房权证)决定书的原件,我便于2008年11月25日撤回了起诉。撤诉的第二天,即26日,武胜法院院长何山便向武胜房管所提出申请书,要求武胜房管所决定注销我的第2086号房权证,并要求注销后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给卢忠明所有见此申请书)
房管所收到以上申请书后,于2008年12月29日以“02号注销决定书”决定注销了我的第2086号房权证(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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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服该注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案),二审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第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武胜房管所的“02号注销决定”违法。但在该判决书作出前,即2009年12月11日,武胜房管所虽主动撤销了“02号注销决定”,但同时又决定注销了我的第2086号房权证,并交待不服可以在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2号判决书”对该注销决定不作处理,逼迫我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再次将房管所和武胜法院告上法庭。一审和二审的合议庭人员都没变,都判决维持了房管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注销决定。我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院院长王海萍署名裁定:指令广安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再审。广安中院为了维护基层法院院长何山的权威,但依法又保护不了何山和武胜房管所的侵权行为,就采取不作为手段,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2012年8月24日)驳回我的起诉,叫我找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为弄明白:(1)、武胜法院在1999年12月什么时候收回了我的房屋产权、我知道此事、我有签字吗?(2)、武胜房管所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02号”注销决定广安中院受理后作出了实体判决,而对武胜房管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01号”注销决定为何不受理,不作实体判决?(3)、武胜房管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01号”注销决定是否生效?——讨说法,我向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给我个明确答复,但省高院和最高院均违反《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于2009年11月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均不同意我申诉,不愿意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3年我又请求信访部门解决,县、市建设局及省建设厅为了保护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制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栽赃陷害称“你们夫妇分别享受了福利性住房”,以毫无关联的理由,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了信访答复意见。我们夫妇是否“分别享受了福利性住房”,我夫的房权证上无“房改”二字(房管所有档)能证明一切;我夫所在单位武胜县公安局也出了证明(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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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期盼法治中国有人能认真执法,还我司法公平公正和我的合法私产!
综上所述,武胜法院院长陈敦国、何山擅自处分我的私产,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武胜房管所作为行政登记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决定注销我的房权证书,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物权法》以及《房屋登记办》的相关规定;受诉法院办人情案、关系案,不作为“踢皮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规定,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武胜房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县、市建设局以及四川省建设厅明知武胜的相关房管所是在实施了注销决定的违法行为后,掩人耳目才认定我夫在公安局也享受了“福利(房改)房”不依法纠错,反而支持,其行为明显系栽赃陷害,且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四方(实为两方)及其上级机关均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威严;法院和房管所从上到下对我实施司法不公,系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
  请相关部门领导及媒体记者对上述事件引起重视,认真执行“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遏制司法腐败乱作为现象,对上述实施司法腐败、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惩。还我公平公正、还我私产、为我申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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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17 11:30
怎么回事法官也和老百姓一样莫法了。书上说的和世上是两回事。广安地界上权大于法是共识。

发表于 2014-11-17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之所以能成为法官是因为......

发表于 2014-11-17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法律是什么?有什么用?

发表于 2014-11-17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dizzy::dizzy::L:L

发表于 2014-11-1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克强总理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法治政府,法大于权,希望当人事借着国家法治的契机继续在民告管的道路上抗争,也好看看国家对法治的决心,更是争取自己的权益,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能、敢告官的不法、无作为。

发表于 2014-11-17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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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7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扯惨了,法院也难理清内务事。

发表于 2014-11-17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房管所通知上面说,你于2001年3月19日领回了原购房款,可有此事?如果有,你这请求就有些麻烦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虚伪的小人你好!首先谢谢你!对于2001年3月领款一事:2001年3月房改已结束一年多,且该房当年还是抵押物,我用该房权证第2086号在沿口信用社抵押贷款20000元。一是抵押物我无权出卖,二是该房当时价值近30000元,武胜法院单方决定支付了几千元,房屋的产权并未发生转移(房屋是不动产,产权转移有一定的条件),法院强行获得该房的使用权后,单方决定支付了几千元,没要求我签任何字,这并不表明法院或卢忠明就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何山院长才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卢忠明是何山的驾驶员)不通过诉讼打官司确权,而是直接要求房管所注销我的房权证。有审判权的单位要求无裁判权的单位决定公民财产归属,你说荒唐不荒唐?有本事走诉讼程序打官司,这才是合法的程序,凭权力办事这不是本事!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几年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商要求你按原价退给他,你认为对你公平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虚伪的小人 发表于 2014-11-17 19:41
房管所通知上面说,你于2001年3月19日领回了原购房款,可有此事?如果有,你这请求就有些麻烦了。

虚伪的小人你好!首先谢谢你!对于2001年3月领款一事:2001年3月房改已结束一年多,且该房当年还是抵押物,我用该房权证第2086号在沿口信用社抵押贷款20000元。一是抵押物我无权出卖,二是该房当时价值近30000元,武胜法院单方决定支付了几千元,房屋的产权并未发生转移(房屋是不动产,产权转移有一定的条件),法院强行获得该房的使用权后,单方决定支付了几千元,没要求我签任何字,这并不表明法院或卢忠明就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何山院长才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卢忠明是何山的驾驶员)不通过诉讼打官司确权,而是直接要求房管所注销我的房权证。有审判权的单位要求无裁判权的单位决定公民财产归属,你说荒唐不荒唐?有本事走诉讼程序打官司,这才是合法的程序,凭权力办事这不是本事!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虚伪的小人 发表于 2014-11-17 19:41
房管所通知上面说,你于2001年3月19日领回了原购房款,可有此事?如果有,你这请求就有些麻烦了。

你几年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商要求你按原价退给他,你认为对你公平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几年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商要求你按原价退给他,你认为对你公平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几年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商要求你按原价退给他,你认为对你公平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虚伪的小人 发表于 2014-11-17 19:41
房管所通知上面说,你于2001年3月19日领回了原购房款,可有此事?如果有,你这请求就有些麻烦了。

你几年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商要求你按原价退给他,你认为对你公平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虚伪的小人 发表于 2014-11-17 19:41
房管所通知上面说,你于2001年3月19日领回了原购房款,可有此事?如果有,你这请求就有些麻烦了。

虚伪的小人:你几年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商要求你按原价退给他,你愿意吗?你认为这样对你公平吗?

发表于 2014-11-18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你的遭遇

发表于 2014-11-18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18 20:33
也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由和原委,暂不论你是否委屈。但,退休了就不是法官,再穿法袍亦属违法,你自己守法了吗?一旦身为法官,无论现实多么不堪,对法律及法官职业便应有发自内心
神圣的尊重,穿法袍,举冤字,有尊重吗?也许你的上访无理,也许有理,但我看到的是一个为自己利益没有原则的人。在你而言,法袍不过可以博眼球,为了所谓"利益",一切无所谓!
   一个法律人,不会以你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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