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吴志平,中共党员。电话15928266813。
1988年我参加武胜法院的集资建房获得一套住房居住,该房经过1993年和1998年的房改,我获得了该房的全产权,98年8月10日进行了登记,房权证号为“第2086号”,产权性质为私产(见图):
以上房权证是武胜县人民政府颂发给我的。1999年12月,武胜法院在我无其他住房的情况下,背着我,将我的第2086号住房拿去充公,以“公房第979号”书面出售给本院驾驶员卢忠明(见图):
2001年3月(房改已结束一年多),当在该房系抵押物的情况下,武胜法院逼迫我交出了该房的使用权,但我一直持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2007年9月24、25日,武胜法院要求武胜县房产管理所为卢忠明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两份证明相互矛盾),武胜房管所凭武胜法院的两份证明为卢忠明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2007第0495号(见两份证明):
因该房屋出现了一房两证,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注销卢忠明的房权证,武胜房管所受诉后自知理亏,于2008年11月21日以“01号注销决定书”决定注销了为卢忠明颁发的“第0495”号房权证(见下图):
因房管所给了我注销(卢忠明房权证)决定书的原件,我便于2008年11月25日撤回了起诉。撤诉的第二天,即26日,武胜法院院长何山便向武胜房管所提出申请书,要求武胜房管所决定注销我的第2086号房权证,并要求注销后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给卢忠明所有见此申请书)
房管所收到以上申请书后,于2008年12月29日以“02号注销决定书”决定注销了我的第2086号房权证(见下图):
我不服该注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案),二审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第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武胜房管所的“02号注销决定”违法。但在该判决书作出前,即2009年12月11日,武胜房管所虽主动撤销了“02号注销决定”,但同时又决定注销了我的第2086号房权证,并交待不服可以在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2号判决书”对该注销决定不作处理,逼迫我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再次将房管所和武胜法院告上法庭。一审和二审的合议庭人员都没变,都判决维持了房管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注销决定。我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院院长王海萍署名裁定:指令广安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再审。广安中院为了维护基层法院院长何山的权威,但依法又保护不了何山和武胜房管所的侵权行为,就采取不作为手段,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2012年8月24日)驳回我的起诉,叫我找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为弄明白:(1)、武胜法院在1999年12月什么时候收回了我的房屋产权、我知道此事、我有签字吗?(2)、武胜房管所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02号”注销决定广安中院受理后作出了实体判决,而对武胜房管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01号”注销决定为何不受理,不作实体判决?(3)、武胜房管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01号”注销决定是否生效?——讨说法,我向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给我个明确答复,但省高院和最高院均违反《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于2009年11月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均不同意我申诉,不愿意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3年我又请求信访部门解决,县、市建设局及省建设厅为了保护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制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栽赃陷害称“你们夫妇分别享受了福利性住房”,以毫无关联的理由,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了信访答复意见。我们夫妇是否“分别享受了福利性住房”,我夫的房权证上无“房改”二字(房管所有档)能证明一切;我夫所在单位武胜县公安局也出了证明(见下图):
我现在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期盼法治中国有人能认真执法,还我司法公平公正和我的合法私产!
综上所述,武胜法院院长陈敦国、何山擅自处分我的私产,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武胜房管所作为行政登记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决定注销我的房权证书,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物权法》以及《房屋登记办》的相关规定;受诉法院办人情案、关系案,不作为“踢皮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规定,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武胜房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县、市建设局以及四川省建设厅明知武胜的相关房管所是在实施了注销决定的违法行为后,掩人耳目才认定我夫在公安局也享受了“福利(房改)房”不依法纠错,反而支持,其行为明显系栽赃陷害,且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四方(实为两方)及其上级机关均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威严;法院和房管所从上到下对我实施司法不公,系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
请相关部门领导及媒体记者对上述事件引起重视,认真执行“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遏制司法腐败乱作为现象,对上述实施司法腐败、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惩。还我公平公正、还我私产、为我申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