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代国,本人就这个给你普及一下所谓的法律:
第一,你的被告“安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包括两种,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理论上来看,有关行政诉讼被告条件的说法虽然不少,但实质条件有三:1、必须是行政行为主体;2、必须是行政职权主体;3、必须是责任主体。按照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的法律资格要件一般有三:1、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2、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所以,笔者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而你的被告——安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属于什么?你懂法,被告都闹不清楚,你丢脸不丢脸!
第二,所谓的网络规定?这个就更笑人了,你严重的网络规定是什么?我给你普及一下,就目前网络大家都用户的是网七条: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真实性底线。
1.你所谓的代理人资格,按照新民法,你违法了!——法律法规定线你触及了!
2013年1月1日新民诉法修改了,最大的改变就是删除“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你口口声声说没有你胡代国,安岳的贪污就很多,你算老几?你能干你还赚那些群众的钱,你知道那些群众的钱是多少血汗!你比贪官更可恨,贪官贪钱,没有从群众荷包里拿钱,你从群众的一分一厘攒下的钱都要抢,这个抢字,只是论事,说你用所谓的网络这个武器很文明的说成了所谓的代理费!劳务费!
3.你在网上不停的扩大事实,夸大事情,就是想引起人注意,达到你点击率过高的目的,但是你确忘记了“真实性底线”这条原则!
口口声声懂法律,你除了能在网上不段卖弄你所谓的十几年前的案例,现如今你也只有在网上吹捧自己,而且还是自己的小号自我吹嘘,说白了就是自己心虚、懦弱、没有真材实料的表现,你能干自己去考律师资格,而不是被杨和尚骂你是讼师、讼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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