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列出国家政策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令)(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认定中小学教师及其他事业单位不在征缴范围之列。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42号(2000年12月25日起施行):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经报请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决定2001年在辽宁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三、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一)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 (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三)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四)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中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四、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二条: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一、教你们读文件:
1、国务院第259令告诉我们:机关事业单位不属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2、国发〔2000〕42号告诉我们:养老保险改革从2001年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
3、国发[2008]10号告诉我们:四川不属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4、国发〔2015〕2号告诉我们: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你们的违法乱纪行为:
1、营山县从2000年8月就开始向机关事业单位征收养老保险。从时间上看: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令”,扩大征缴范围,是违法行为。你们用2000年以后的一系列文件来说明你们2000年8月的行为合法是不符合逻辑的,这是在忽悠民众,侮辱大家的智商,做法太愚蠢,也是无能的表现。你们别忘了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按你们的逻辑,你们应该去为陈世美喊冤,(按现在法律,陈世美只受道谴责,不可能被砍头)把包清天送进大牢。
2、如果你们要证明你们的行为合法,请把从国务院第259令到2000年8月这期间的有关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政策依据拿出来看看,这才是合法有效的依据,否则你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赤裸裸的,狡辩就罪加一等。
三、如果你们拿不出2000年8月以前的依据,就按下列要求办理:
1、机保局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发公开谢罪书一封。
2、机保局立即将非法征收的钱财按房价上涨的比例赔偿我们的损失,立即执行。
3、建议公安局将此作为诈骗案立案侦察,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应及时通报。应将当年的决策者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议政府将此事作为依法行政的反面典型,作为警示教育,并追究当年参与决策的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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