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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营山公民

[营山·新闻] 再致无能的营山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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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据我所知,机保局也没强求你交养老保险费!

有本事,你就不交养老保险费!你交了就是众人的儿子!

发表于 2015-1-23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LZ就是咬卵的哈皮,在网上发帖,一会这个单位不对,一会那个局有错,TMD他自己就是一只非常好的鸟。纯粹是唯恐天下不乱。请大家看看他发的和跟的帖,只要一涉及他所从事的行业就是另一副嘴脸。

发表于 2015-1-23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有主见 发表于 2015-1-23 15:14
把你的姓名和单位说出来,我们一起向机保局说不准收你的养老保险费!

据我所知,机保局并没强求你交养老保险费,你如果去交了养老保险费就是众人的儿子哦!

发表于 2015-1-23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L_W_M 发表于 2015-1-22 15:47
老子说的人都是自私的只要关系到个人利益,不管学历职务高低都会争,吵.都会为钱和相关部门阴到搞,营山乱七 ...

有些人就是那么回事

发表于 2015-1-23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wsnbb88 发表于 2015-1-23 16:56
一看LZ就是咬卵的哈皮,在网上发帖,一会这个单位不对,一会那个局有错,TMD他自己就是一只非常好的鸟。纯 ...

顶你!!!
有些人仿佛自己就是个评判家。说白了,其实就是个自私的人,不能公正地看待问题。

发表于 2015-1-23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有主见 发表于 2015-1-23 16:47
有本事,你就不交养老保险费!你交了就是众人的儿子!

哦呵!当场把帖主顶摆起。;P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3 19:24
争取是一种权利,前一段某省教师罢工,也涉及以前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以前某部门公信度太差,社会乱收费项目也多。营山本是吃财政饭的穷县,在庞大的事业队伍人员头上立项收费,老板收入可观。看相关部门牵头,理一下这问题,前面有贴子反映过,机保有回复,不疼不痒,不清晰明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3 22:36
2014年10月之前养老保险的征收本就是没有依据的。这个与地方政府乱作为有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4 00:23
据了解全省一百多个县收取,全市只有我们县缴最少,停缴最多。周边县个人账户近万,还有一万多的,我们县高的近万,一般的就三千左右,如果没有依据其他县的会缴?好像并轨对以前缴的个人养老金衔接会有专门规定,  如果楼主乱发帖影响我们缴费,造成利益受损必须要承担责任的!可能玩笑就开大了,到时候要看机保局引用文件真实还是楼主引用文件内容真实。改革问题很敏感,串改内容乱宣传可能问题会很复杂。我也看了那几个文件,好像楼主把部分关键字搞丟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4 08:30
强烈要求退还以前所扣的养老保险!!!!!

发表于 2015-1-24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明白

发表于 2015-1-24 19: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赖求得说了,别人交就交,别人不交老子也不交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5 10:00
强烈要求退还我们交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有主见 发表于 2015-1-22 15:00
在这里瞎吼吼,你怎么不直接要求县委县府把机保局撤了嘛!这样机保局想收大家的养老保险费也收不成了,不更 ...

你是个二货,机保局违法时冲在前面,担责也要在前

 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有主见 发表于 2015-1-22 15:24
脑壳有包,这么简单的事的事都搞不明白,机保局有这么大的胆子!

你是个二货,机保局是奴才,先捉奴才,由奴才供出主子!

发表于 2015-1-27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府发[1995]30号_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1995]30号            为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是一项带根本性的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实现国民经济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展开。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349号)的原则,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按人事部门下达招干计划招聘的乡镇聘用干部)和国家决定由我省负责的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过去由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组织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聘用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各级人事部门管理。具体移交事宜在维护职工个人投保利益前提下,由省人事厅与省劳动厅、省保险公司商议后另文通知办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1995年重点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乡镇聘用干部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县、市进行“一步到位”全员养老保险试点,为全面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省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含国家决定由我省负责的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负责,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市、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地、市、州人事局负责,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计划、劳动、民政、财政、税务、工会、保险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与人事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起步并健康发展。      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与基金管理相对集中和保险基金管理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相对统一的原则,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和运营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农村等社会保险相协调的改革方案。社会保险关系到保险对象的切身利益,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切实做好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制化管理体系。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八日
本文转自 盐亭人社网:http://www.yt12333.cn/bencandy.php?fid=4&id=860

发表于 2015-1-27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府发〔2007〕6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和完善养老保险运行机制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范围。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6〕35号明确规定:凡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都必须实行养老保险。因此,全市务必于2007年底以前实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保尽保。各级尚未参保或中途断保、欠交保费的单位和人员应尽快与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衔接参保(续保)事宜并缴清保费。

(二)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08年1月起,在国家和省没有统一规定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按在职人员档案工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认可的)总额为基数征缴。

(三)规范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基金缴费比例,由各地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测算确定;积累金按2%征缴;个人部分按4%缴纳。

(四)规范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目前仍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区)分级统筹、独立核算、自求平衡的办法。

1.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办法,全征全支,收支挂钩,先收后支,专户管理。

2.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筹基金,各地仍按现行办法征收;积累金由各地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扣缴。

3.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个人的统筹基金、积累金和个人缴纳部分仍由同级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征收。

4.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凡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从逾期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险基金)。对逾期不缴纳保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给予相应处罚。

(五)规范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

1.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府办发〔2002〕113号文件规定,健全完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如实记入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上年12月份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

2.从2008年1月起,可将参保单位缴纳的积累金中不超过1%的部分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作为个人账户基金的补充。

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转移、支取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参保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凭有关参保资料、身份证件和《死亡通知书》到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保险手续,并一次性领取死者生前个人帐户余额。

(六)健全完善撤销、改制单位养老保险清算补偿制度。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2〕114号文件办理。参保单位被撤销或改制为企业,如果其离退休(退职)人员交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养老金的,撤销、改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4〕36号文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算补偿。

(七)做好撤销、改制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撤销、合并或重组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和被解聘、辞退、辞职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15年才能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各地可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6〕74号文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规范和完善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报批和养老金支付管理工作

(一)严格把好退休(退职)审批关。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应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查把关,不得放宽条件批准提前退休。各参保单位应建立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公示制度,配合做好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

(二)严格退休(退职)报批办理程序。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必须先到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缴费情况,再按管理权限到相关部门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因病、因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必须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才能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办理。

(三)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发放。参保人员离退休(退职)后,其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以离退休(退职)审批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计发(基本养老金以外的津补贴及丧葬、抚恤费等仍按原支付渠道由单位发给)。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离退休(退职)人员建立养老金银行代发卡,按月由银行代为发放。

(四)开展离退休(退职)人员生存验证工作。为预防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建立完善生存验证系统,加强生存验证工作。

(五)开展退休(退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退休(退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财政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委办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安排落实退休(退职)人员管理服务经费,支持和保障退休(退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总体目标任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布置安排,并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和总结考核。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一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基金营运和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为社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提供保障。二是按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2〕24号文件预算安排落实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经费,以保障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督办考核。各级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要把参保单位当年参保缴费情况纳入该单位目标任务进行督办和考核。组织、人事部门应把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和缴纳保费情况作为该单位人员办理调资、调动、退休(退职)等工作的考核条件,促使参保单位积极缴纳保费。

(四)加强审计监察。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及管理营运进行经常性的审计和监督检查,预防和避免基金征收和支付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内部建设。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提升综合素质,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地要在兼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特殊性的基础上,将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并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局牵头组织实施,尽快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信息化水平,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四、凡涉及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制定。

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0

发表于 2015-1-2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劳社办[2004]3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2]10号)精神,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规范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要统一以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适当结余”的原则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原已实行按双基数确定缴费比例的地区,要逐步过渡到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

  (二)强化基金的征缴,力争基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三)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发布〈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1999]5号)的规定,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机制。

  (四)严格社保基金账户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律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财政专户。凡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撤销账户;在财政部门结算中心开设综合管理账户将社保基金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的,必须另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账核算。

  二、建立和规范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依照川办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号码目前暂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个人账户记录参保人员本人2002年1月1日以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组成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用于职工退休后养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计算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的利率执行。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允许继续延长缴费至15年;参保职工死亡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实施参保管理信息申报制度,配备参保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查询卡,进一步理顺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关系。

  三、加强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和基本养老金支付管理

  (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各单位要建立参保人员退休公示制度。

  (二)参保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计发,另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完毕为止)。按规定应发放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待遇及补贴,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

  (三)参保职工退休时,应将档案、身份证明等材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养老金标准。因病丧失工作能力办理提前退休的,应同时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四)养老金的支付管理必须坚持先收后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养老保险费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养老金支付的需要。

  四、依法招聘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依法招聘人员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招聘人员由聘用单位为其统一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并纳入所在单位的缴费基数缴费,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缴费基数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2002年2月底以前依法招聘的人员,目前仍在聘用的,从2002年3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2002年3月1日后招聘的人员,从聘用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参保之日起计算,不间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依法招聘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计发(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另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依法招聘人员中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五、受刑事处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六、妥善解决撤销、重组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问题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办[2002]114号)的规定办理。企业单位转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撤销、合并或资产重组的,原单位离退休人员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并发放养老金。如交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应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离退休人员现行月发放养老金金额为基数,计算10年发放总额所需养老金,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预缴。预缴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其余相关待遇仍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川人发[1995]21号文件委托各地代管的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加主管部门所在地的相应养老保险。

  七、进一步加快管理信息系统等基础建设

  (一)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的总目标,加快落实信息系统建设三年、五年规划,确保按期实现市、州与省厅数据中心的联网。

  (二)各地要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出发、切实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的办公、通讯、交通问题和保证正常办公、业务经费开支需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发表于 2015-1-2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民 发表于 2015-1-27 08:20
你是个二货,机保局违法时冲在前面,担责也要在前

不球懂,就少乱发帖,制造混乱!

发表于 2015-1-28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2]10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我省开展这项试点工作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了试点工作稳妥进行。为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机制
  从2002年1月1日起,各试点单位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凡纳入本单位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职工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调整为:不到4%的按4%缴纳,高于4%的暂维持不变,并以此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此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账户。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办法前,职工退休时,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再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发给养老金,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严格按照《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稽核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严格执行全收全支、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与养老保险支出无关的任何费用,决不允许发生基金流失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努力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按照《通知》关于“建立独立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认真清理规范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逐步过渡到全地区统一。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必须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发放。
  三、继续做好参保单位的巩固工作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允许发生简单退保问题。其依法招聘人员统一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参保职工流动到未参保单位,或因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合同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允许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基数可按本人离开单位时缴费工资为基数。今后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同比例、同幅度调整缴费基数,缴费率按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前,继续参保缴费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暂参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办法和本《意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原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时个人缴费储存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凡进行改革试点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网络,逐步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纳入计算机管理,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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