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发〔2007〕6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和完善养老保险运行机制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范围。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6〕35号明确规定:凡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都必须实行养老保险。因此,全市务必于2007年底以前实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保尽保。各级尚未参保或中途断保、欠交保费的单位和人员应尽快与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衔接参保(续保)事宜并缴清保费。
(二)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08年1月起,在国家和省没有统一规定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按在职人员档案工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认可的)总额为基数征缴。
(三)规范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基金缴费比例,由各地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测算确定;积累金按2%征缴;个人部分按4%缴纳。
(四)规范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目前仍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区)分级统筹、独立核算、自求平衡的办法。
1.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办法,全征全支,收支挂钩,先收后支,专户管理。
2.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筹基金,各地仍按现行办法征收;积累金由各地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扣缴。
3.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个人的统筹基金、积累金和个人缴纳部分仍由同级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征收。
4.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凡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从逾期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险基金)。对逾期不缴纳保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给予相应处罚。
(五)规范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
1.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府办发〔2002〕113号文件规定,健全完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如实记入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上年12月份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
2.从2008年1月起,可将参保单位缴纳的积累金中不超过1%的部分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作为个人账户基金的补充。
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转移、支取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参保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凭有关参保资料、身份证件和《死亡通知书》到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保险手续,并一次性领取死者生前个人帐户余额。
(六)健全完善撤销、改制单位养老保险清算补偿制度。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2〕114号文件办理。参保单位被撤销或改制为企业,如果其离退休(退职)人员交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养老金的,撤销、改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4〕36号文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算补偿。
(七)做好撤销、改制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撤销、合并或重组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和被解聘、辞退、辞职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15年才能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各地可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6〕74号文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规范和完善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报批和养老金支付管理工作
(一)严格把好退休(退职)审批关。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应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查把关,不得放宽条件批准提前退休。各参保单位应建立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公示制度,配合做好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
(二)严格退休(退职)报批办理程序。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必须先到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缴费情况,再按管理权限到相关部门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因病、因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必须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才能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办理。
(三)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发放。参保人员离退休(退职)后,其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以离退休(退职)审批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计发(基本养老金以外的津补贴及丧葬、抚恤费等仍按原支付渠道由单位发给)。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离退休(退职)人员建立养老金银行代发卡,按月由银行代为发放。
(四)开展离退休(退职)人员生存验证工作。为预防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建立完善生存验证系统,加强生存验证工作。
(五)开展退休(退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退休(退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财政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委办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安排落实退休(退职)人员管理服务经费,支持和保障退休(退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总体目标任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布置安排,并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和总结考核。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一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基金营运和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为社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提供保障。二是按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2〕24号文件预算安排落实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经费,以保障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督办考核。各级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要把参保单位当年参保缴费情况纳入该单位目标任务进行督办和考核。组织、人事部门应把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和缴纳保费情况作为该单位人员办理调资、调动、退休(退职)等工作的考核条件,促使参保单位积极缴纳保费。
(四)加强审计监察。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及管理营运进行经常性的审计和监督检查,预防和避免基金征收和支付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内部建设。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提升综合素质,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地要在兼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特殊性的基础上,将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并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局牵头组织实施,尽快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信息化水平,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四、凡涉及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制定。
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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