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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部县法院因执行局敬某人利用职权再添黑暗 王义强李玉昌跪求网友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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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部县法院因执行局敬某人利用职权再添黑暗  
王义强李玉昌跪求网友围观
各位网友:
   你们好!
我们是资阳市安岳县的王义强和南部县大王镇的李玉昌,现求助网友关注一件南部县法院执行局的案子,听说这个论坛很多网友都是法律方面的行家,特求助大家,请大家围观一下南部县法院因执行局敬某人利用职权再添黑暗!!!
王义强于2011年10月28日在南部县河家嘴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修建酒厂干活。于2011年12月9日下午4点50分在南部县何家嘴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修酒厂盖彩钢瓦从7米多高坠落摔伤。
2012年3月13日申请人王义强向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012年7月20日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案字(2012)第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2013年2月4日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人社工决〔2012〕8-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申请人因工受伤。2013年8月22日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南市劳鉴字〔2013〕300号文件,鉴定申请人为陆级伤残。2013年11月18日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52号。2014年4月1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4)南仲执审他字第4号准予执行,已执行2500元,被申请人为一已私利伙同执行局领导申请终止执行。2014年7月17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听证通知书(2014)南执异字第12号进行听证审理。2014年9月1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听证通知书(2014)南执异字第12-1号再次进行听证审理。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为达到个人目的,不依法执行,任意玩弄法律。2015年1月14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执字第731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委》第48条、49条、50条、51条。为此,本人王义强已经在今天(2015年1月23日上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希望中级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的请求。
李玉昌于2011年12月6日在南部县河家嘴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修建酒厂干活,2011年12月9日下午5:00左右,在南部县何家嘴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修酒厂站在挖土机的抖北上顺线,挖土机抖背移动就把李玉昌的左脚夹伤。
2012年2月25日李玉昌向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012年7月13日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案字(2012)第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2013年2月4日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人社工决〔2012〕8-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申请人李玉昌因工受伤。2013年8月22日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南市劳鉴字〔2013〕355号文件,鉴定申请人为玖级伤残。2013年11月18日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53号。2014年4月1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4)南仲执审他字第5号准予执行,已执行2500元,被申请人为一已私利伙同执行局领导申请终止执行。2014年7月17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听证通知书(2014)南执异字第13号进行听证审理。2014年9月1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听证通知书(2014)南执异字第13-1号再次进行听证审理。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为达到个人目的,不依法执行,任意玩弄法律。2015年1月14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执字第730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委》第48条、49条、50条、51条。为此,本人李玉昌已经在今天(2015年1月23日上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希望中级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的请求。
今天我们二人向南充中院递交复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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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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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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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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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李玉昌的案件: 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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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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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3 22:21
如果伤残等级没有问题,再打不想赔的主意,就是没有人性的表现!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1-24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太大,看起很不方便。

发表于 2015-1-24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看南部法院一些人到底有多黑!:@

发表于 2015-1-24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1-25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1-2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不要重复发帖!

南部县法院因执行局敬某人利用职权再添黑暗 王义强李玉昌跪求网友围观-南部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
http://bbs.mala.cn/thread-11669200-1-1.html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1-25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网友提醒误操作。:P

发表于 2015-1-26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农民工一个公道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26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尝到什么是“法院公道”的滋味了吧?
如果是你是平民,让法院为你主持公道,比登天还难!
如果你有钱有势,让那些法官为你主持霸道,都会争先恐后!

发表于 2015-1-26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5-1-26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县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荒唐可笑!
南部县法院于2015114日作出的(2014)南执字第731号执行裁定书,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南部县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表面看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实际上是打的烟幕弹,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仲裁法》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制定的法律,南部县法院把我们的工伤裁决当成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495051条之规定,维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庭201441日作出的(2014)南仲执审他字第4号、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南部县法院执行局的一些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顶风作案,到底目的何在?????????? ! ! ! ! ! ! ! ! !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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