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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义强

[群众呼声] 南部县法院因执行局敬某人利用职权再添黑暗 王义强李玉昌跪求网友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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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6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县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荒唐可笑!
南部县法院于2015114日作出的(2014)南执字第731号执行裁定书,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南部县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表面看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实际上是打的烟幕弹,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仲裁法》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制定的法律,南部县法院把我们的工伤裁决当成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495051条之规定,维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庭201441日作出的(2014)南仲执审他字第4号、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南部县法院执行局的一些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顶风作案,到底目的何在?????????? ! ! ! ! ! ! ! ! !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发表于 2015-1-27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王义强1.jpg 王义强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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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玉昌1.jpg 李玉昌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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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回复就是一大进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7 21:10
遇到法律问题,发帖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人家的法律文书说的很清楚了,如果对现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不是什么都来阴谋论,不要过多的透支网友的爱心,就好像街头卖艺一样,如果这里的法院不公正可以寻求上一级法院,有渠道救济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7 21:59
依法律程序办,不要浪费网友的时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7 22:30
真相是这样哦,可依法维权啥,现在不是要依法治国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7 23:55
网友发帖与法院的回复站的角度不同,但我更相信法院的正义性,楼主的发帖是从个人角度出发,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从发帖内容来看,直指法院审查执行文书时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看出楼主也是认可法院的行为是根据相关法律做出的,至于是否适用法律错误需要专业的国家机关做出认定,绝不是我们在网上就说的清楚,更不是楼主的一家之言就得出结论。法院的回复明确的指出了,其得出不予执行裁定是经过严格的程序,经过集体的讨论,所以我们是更应该相信的。如果有问题,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解决。对楼主发帖的动机我很是怀疑,若凭一家之言,利用广大网友的善良之心,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是对广大网友的不负责任。当前网络暴力层出不穷,我自认为已经透支了太多的注意力,被网络左右的太多,但太多网友的爆料经不起事实的检验。怀疑是必须的,但一定要摆正心态,运用恰当的方式解决自身问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00:00
现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走法律途径才是最靠谱的,不要动不动在网上煽动网友的情绪

发表于 2015-1-28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你南部县人民法院也就是南部县何家嘴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理人。
我请问法院敬局能不能当合作社的代理人哪?
法院敬局一直在帮合作社辨复。
谢谢广大网友关注!

发表于 2015-1-28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县人民法敬局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我请问;这个"协议"是适用于哪个仲裁使用呢?
请你多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分解》。。。

发表于 2015-1-2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王义强李玉昌在南部县河家嘴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受伤后通过,《一》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后15日内未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二》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义强李玉昌为工伤后60日内未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同时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李某为陆级伤残和玖级伤残,在15日内未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以上三项合作社都予以认可。
现在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为合作社委托代理人了。一直辩解不予执行。
我请问法院执行局你们应该把南充市工伤决定书和南充市鉴定委员会文件推翻。
那你们就是南部县人民法院真正的侓师了。
我请问;执行局有没有权利当合作社的代理人呢?
你们每天都在为合作社辩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13:22
难道农民工就如此被老板 政府欺压吗 难道南部法院收了黑钱吗 就没有人为我们这些农民工抗议  

发表于 2015-1-2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南部人大常委会对南部县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的法官们作神经病检查;有病就治病,没病就按排下岗学习法律,治好病学好法律再上岗,免除南部人民遭殃。

发表于 2015-1-29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五项明确工伤医疗属仲裁范围;南部法院回复岂能说根据该法工伤不属仲裁范围,南部县法院你们是不是疯子。


发表于 2015-1-29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鄙视这种把判决书往网上贴的做法,舆论不能左右法院审判。

发表于 2015-1-29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不是无法救济,当事人王义强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定会支持诉请的,只不过赔偿数额相对要少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21:59
南部县人民法院所说的以上几条与王义强李玉昌执行案子无关。
王义强李玉昌案子应该执行。
而人民法院在胡说

发表于 2015-2-1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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