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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南充市中级法院不应当把法律的公平公正当成商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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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查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15-4-21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周强院长言必信,行必果,拿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有的胆识、

魄力和担当,像谢觉哉老院长那样,排除干扰,冲破阻力,扫除障碍,亲自

纠正一些久诉不决的申诉案件,倘能如此,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2、3、5、8、9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本案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舞弊枉法迫不及待。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并在同年8月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尚未作出判决,就在这个时候,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等人,眼看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急急忙忙地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和终止四川省高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序,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07)119号通知书,制作的时间是07年8月7日,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早出13天!暗中操作,留下了伪造法律文书的破绽,瞒天过海,诉讼程序不合法。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周强院长言必信,行必果,拿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有的胆识、

魄力和担当,像谢觉哉老院长那样,排除干扰,冲破阻力,扫除障碍,亲自

纠正一些久诉不决的申诉案件,倘能如此,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发表于 2015-4-25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4-26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4-24 22:36
希望周强院长言必信,行必果,拿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有的胆识、

魄力和担当,像谢觉哉老院长那样,排除 ...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4-27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4-28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4-29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4-24 22:36
希望周强院长言必信,行必果,拿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有的胆识、

魄力和担当,像谢觉哉老院长那样,排除 ...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4-30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申诉人的真相!

发表于 2015-5-1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5-2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时政] 最高法院发布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5月1日实施

发表于 2015-5-3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5-4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公正当成商品出售!

发表于 2015-5-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觉哉老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申诉再审的规定

                                         作者:马奇勋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17日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5-6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申诉再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发表于 2015-5-7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咧 发表于 2015-3-5 16:47
顶上去 望相关部门看到

关键在于落实到行动。

发表于 2015-5-8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4-24 22:36
希望周强院长言必信,行必果,拿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有的胆识、

魄力和担当,像谢觉哉老院长那样,排除 ...

是的,周强院长言必信,行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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