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网友:
收悉蓬安论坛“感谢河舒镇党委书记辛通元及其领导班子,官运亨通发大财!”帖文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帖文反映建房问题回复网友如下:
河舒镇花园村四组周国方、唐容付一家。现家庭共有人口7人,有住房一处,为砖木结构,背后靠山,共计154.2M2(其中厨房、猪圈96.87 M2),其土地使用证姓名为唐容付,面积为171 M2 (见附页)。
周国方本人于1992年在花园村四社大明田河东路(河舒镇临街处)新批宅基地一处修建平房,占地126M2。2008年地震后,该户以危房为由,要求在该地块重建,并于2008年9月25日取得《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许可证》,批准占地面积120M2,建设个人为周国方(见附页)。
1992年至2008年间周国方、唐容付夫妻分别先后办理了宅基地,一个家庭占据了两处宅基地。
2008年9月取得临街处宅基地相关批准后,周国芳一家与开发商袁明才私下达成开发协议,地块由袁明才做商业建房开发,还周国方三个门面和两套住房。并就原平房拆除和还房期限达成了协议,拆除了该处平房。袁明才至今尚未开发该地块,周国方一家至今仍占用袁明才其他地段的三个门面(见附页周国方口述材料)。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第63条对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周国方私自与开发商商量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已经违背了集体土地管理法。
如今,周国方一家称已经和袁明才解除了协议。要求自己建房。根据《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周国方2008年9月25日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许可证》按规定已经废止,超过了时效,再建需重新审批。
且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周国方、唐容付夫妇名下分别拥有一处宅基地,显然已经违背了政策,不符合再建房屋条件。
周国方多次要求相关部门出具他2008年已办理手续的证明,相关部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了证明,并告知取得的手续已经超过实效。但周国方一直将此证明视为已经取得了合法的建设手续,周国方、唐容付一家的确原住房条件简陋,生活不便、后方有滑坡隐患,临街处房屋已经拆除5年,居住的确存在一定困难。由于河舒镇2010年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区后,县委、政府对规划区内的建房有了新的、更加严格控制规定。我镇按照新的规定,要求周国方建房需要出具D级危房鉴定报告,由于临街宅基地房屋拆除已经5年,无法鉴定,同时建房位置地处道路规划之上,申报未得到批准。
2014年12月下旬,周国方一家强行在福源大街打桩面积约210M2,严重侵占规划道路用地及后方他人国有土地,经多次口头、书面告诫停工无效后,县国土城建执法大队在河舒镇配合下,对其进行了强制停工,周国方一家极力阻挠执法,并发生抓扯,事后以执法大队野蛮执法致其受伤为由,在河舒卫生院住院长达一月之久,拒绝出院,要求镇人民政府为其解决费用,镇政府要求提供执法致其受伤的依据进行调解,或走司法程序,周国方一直未做任何回应,一直四处上访。
县建设局局长何建、国土城建执法大队长康荣、副大队长何小君、河舒镇党委书记辛通元、河舒镇村建环卫中心主任陈明对周国方建房一事进行了专题研究,并随后立即告知了当事人,提出三点解决方案。
1、周国方在临街处宅基地建房,但不能侵占道路用地及他人国有土地,可用地面积约60M2,建设规模为240M2。
2、周国方另行选址建房,在符合规划条件下,自行协商集体土地,占地120M2,建设规模为240M2。
3、周国方自行协商与后侧国有土地,在不侵占规划道路用地的情况下,占地120M2,建设规模为240M2。
为解决实际困难,我镇会同国土、建设建提出了上述3点解决方案,供周国方参考选择,但周国方拒不选其中任何一种,并在打桩基础之上强行砌墙,后侧国有土地所有人刘彬对其主张自身权利,对其进行了停工。致使建房再一次中断。
蓬安县河舒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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