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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市中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用虚设假冒的所谓受害人定案铁证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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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市中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用虚设假冒的所谓受害定案铁


南充市中级法院:


        申诉人李世蓉张煜为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子张雍伸冤,在20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58页,共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和裁定书,形成了错判冤判制造假案的证据链本案所谓受害人是虚设假冒的证据和理由如下
        南充市中级法院 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 04)南中终字第6裁定书认定本案被害人叫“刘琴”,法院拿出来的唯一证据就只有一张户口证明表,该户口表上载明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沒有另外的名字。(请见案卷第19页,以下均以本案的案卷笔录编号顺序为准)。


        在案卷笔录中,所谓被害人共计有两份询问笔录16 第一份询问笔录共6页,第1页上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第6页上的签名人为“汤晓莉”,未捺印;第二份询问笔录共10页,在第7页上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第16页上签名人叫“刘羽”,被询问人与签名人不一致,询问笔录上的被询问人签名人与户籍证明表上的名字也不一致。(请见案卷第1、6、7、16页)。


         由此显示:所谓受害人有户口证明的,沒有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沒有户口证明,认定被害人是“刘琴”,询问笔录却是“汤晓莉、刘羽”的。以此论推,公安同样也可以随意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许琴或王琴户口证明表,一口咬定说“汤晓莉、刘羽”就是许琴或王琴证实公安机关移花接木。“刘琴汤晓莉、刘羽这三个名字谁是本案的被强奸受害人?相互沒有关联,无据可查无据可证,存在矛盾。既然法院认定“刘琴”是受害人,怎么连以“刘琴”签字捺印询问笔录一份也沒有?能证实“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吗?得不到印证,只凭主观认定,篡改添加,这与栽赃陷害有什么不同?所以本案的被害人是虚设冒充替代的,是栽赃陷害。法院连受害人也未审查核实清楚,随便栽赃一个就定案,岂有不冤判的?  
   
         本案已历经12年了请问法院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既然你法定了张雍10年强奸罪,就应当让申诉人张雍明白他到底强奸了谁!


         “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这个印证名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为了使“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这个名字有印证,公安在案卷第90页问:“那名小姐(即公安捏造的被强奸人)叫什么名字”?张雍答:“我不知道,也不认识”。后来在案卷第100页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安桃花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张雍已被羁押,上有电网,下有警棍钢枪看守,同案人早已服刑。张雍不可能先前不知道小姐的名字,现在就知道了叫“刘琴”,还有什么化名“汤晓莉、刘羽”。证实笔录被篡改。在其他证人的笔录中和所谓受害人的笔录中,公安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和手段。这是一个村夫民妇都看得清的事实,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怎么就看不清呢?(请见案卷第90、100页)



       因此,南充市中级法院必须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出来依法释明现行法律哪条哪款规,沒有受害人就可以虚设假冒一个定案?如果拿不出来,到底还要压案捂案什么时候?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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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嗤之以鼻

发表于 2015-3-7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法官都不公正了,还能祈求什么公正

发表于 2015-3-7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公正啊

发表于 2015-3-7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与纠错必须同时进行!

 楼主| 发表于 2015-3-8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铁腕铲除司法执行腐败现象,是国家和人民之福。

 楼主| 发表于 2015-3-8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wtys 发表于 2015-3-7 17:17
如果法官都不公正了,还能祈求什么公正

      法院一但不能代表国家公正执法,就是一场民族灾难,国家灾难,人民灾难。不公正的判决,不仅毁掉了一个人,也毁掉了一个家庭的几代人,无论是国家或是个人,拿什么去抚慰一颗又一颗受伤害的心?200万就能抚平呼格父母的心吗?长期压案捂案就能抚慰数以千万蒙冤百姓的心吗?200万就能买一条人命,一个腐败官员的钱财能买下多少条人命?如果钱能买到人命,天下就沒有公道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道不能当成商品出售!人民不会停止争取公平公正公道的脚步!

 楼主| 发表于 2015-3-8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一但不能代表国家公正执法,就是一场民族灾难,国家灾难,人民灾难。不公正的判决,不仅毁掉了一个人,也毁掉了一个家庭的几代人,无论是国家或是个人,拿什么去抚慰一颗又一颗受伤害的心?200万就能抚平呼格父母的心吗?长期压案捂案就能抚慰数以千万蒙冤百姓的心吗?200万就能买一条人命,一个腐败官员的钱财能买下多少条人命?如果钱能买到人命,天下就沒有公道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道不能当成商品出售!人民不会停止争取公平公正公道的脚步!

发表于 2015-3-8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人如果没有实在无法忍受的冤屈,谁也不会去上访!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上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接待员的言行,直接维系着党和政府在上访百姓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5-3-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履行到位的使命,实际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守卫司法公平正义的防线,人大不能缺位。因为其对司法机关监督早已融入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的期盼之中。

发表于 2015-3-9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鄙视

发表于 2015-3-9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人道了。。。。。。。

发表于 2015-3-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最不想见到与司法腐败有关的贴文

 楼主| 发表于 2015-3-10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却变成了加害者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家庭,毁掉 一个人的人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于事。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主要是司法权力过度集中,缺少有效阳光监督,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除司法腐败份子的障碍,把冤假错案揭露出来,公株于众。 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案。以此行动告诉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是言而有伩的!

发表于 2015-3-12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789lkjh 发表于 2015-3-7 19:41
反腐与纠错必须同时进行!

顶顶顶!

发表于 2015-3-13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3-12 07:55
排除司法腐败份子的障碍,把冤假错案揭露出来,公株于众。 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 ...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纠防冤假错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点和关键点。从检察机关而言,首先要做到对冤假错案不回避、不推诿,正如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强调的那样,要深刻反省自己,深刻分析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和原因,深刻吸取沉痛教训,改进司法理念,努力防范检察环节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纠错职能作用,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 2015-03-12 11:42 ]

 楼主| 发表于 2015-3-14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2、3、5、8、9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本案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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