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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angfei1234

[群众呼声] 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相关执法人员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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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6 22:42
: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7 00:17
希望南充市交警三队给予答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7 00:20
如果别人所说属实,南充市交警三大队一定一有问题

发表于 2015-3-27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2.192.87.x 发表于 2015-3-27 00:17
希望南充市交警三队给予答复

@南充市交警支队@嘉陵交警   还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请问当时是谁报的警?警察到场了,当事人是不是主动去的交警三大队积极配合警察办案?当天当事人是不是被拘留了24个小时?那为何会有不知当事人去向?难道又要给当事人加一条肇事逃逸罪?
2、请问交警部门前后几次调取车载监控的内存卡?是否均未给当事人出据证物提取手续?这么重要的证据为什么没有保护措施?车载监控的内存卡为什么会存在录像丢失?
3、请问在录像丢失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为什么不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查清案件、还原事情真相的态度恢复录像?而在没有恢复录像的情况下,就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全责?难道交警们能凭空想象事故是如何发生的?有没有其他什么外在因素?交警部门办案民警想象的事故发生情况能有监控记录拍摄下来的详细、清楚?
4、请问《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否有规定:①、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②、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③、《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为什么行人违法了这么多的事项?
5、请问为什么车载录像只记录着事故前和事故发生后拖车的监控画面?而丢失的监控录像却恰恰是事发时的,更巧的是这段画面还能清楚的看到行人快速奔跑的画面,为什么会这样的凑巧?
6、请问第一次事故责任认定中为什么没有车载监控记录这一条?监控记录这么重要的证据,为什么会被交警部门所无视?现在车载监控内存卡又在何方?
7、请问2015年3月19日已向当事人出据拘留通知书,为什么又叫当事人回家?为什么23日又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为什么19日不直接拘留?
发表于 2015-3-27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2.192.87.x 发表于 2015-3-27 00:20
如果别人所说属实,南充市交警三大队一定一有问题

@南充市交警支队@嘉陵交警   还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请问当时是谁报的警?警察到场了,当事人是不是主动去的交警三大队积极配合警察办案?当天当事人是不是被拘留了24个小时?那为何会有不知当事人去向?难道又要给当事人加一条肇事逃逸罪?
2、请问交警部门前后几次调取车载监控的内存卡?是否均未给当事人出据证物提取手续?这么重要的证据为什么没有保护措施?车载监控的内存卡为什么会存在录像丢失?
3、请问在录像丢失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为什么不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查清案件、还原事情真相的态度恢复录像?而在没有恢复录像的情况下,就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全责?难道交警们能凭空想象事故是如何发生的?有没有其他什么外在因素?交警部门办案民警想象的事故发生情况能有监控记录拍摄下来的详细、清楚?
4、请问《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否有规定:①、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②、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③、《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为什么行人违法了这么多的事项?
5、请问为什么车载录像只记录着事故前和事故发生后拖车的监控画面?而丢失的监控录像却恰恰是事发时的,更巧的是这段画面还能清楚的看到行人快速奔跑的画面,为什么会这样的凑巧?
6、请问第一次事故责任认定中为什么没有车载监控记录这一条?监控记录这么重要的证据,为什么会被交警部门所无视?现在车载监控内存卡又在何方?
7、请问2015年3月19日已向当事人出据拘留通知书,为什么又叫当事人回家?为什么23日又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为什么19日不直接拘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7 08:41
持续关注此事的发展和处理情况!
发表于 2015-3-27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25.70.175.x 发表于 2015-3-27 08:41
持续关注此事的发展和处理情况!

谢谢大家的关注和对执法部门的监督!

发表于 2015-3-27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上面打老虎,下面的苍蝇还是一样的猖狂,能不能有几个为百姓做事的官员,让百姓能够相信政府,现在很多公务员拿百姓缴的税,却不为百姓做事,还拿着权利当王法。若这件事属实,上级部门应严厉处置那些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简直太没有天理了,不能让老百姓没有活路,楼主应该让媒体曝光这件事情,闹得越大越好,让执法部门给你们一个公正的解决,就怕这个社会官压百姓,民斗不过官,最后不了了之,一定要坚持。
发表于 2015-3-27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mala.cn/thread-11803035-3-1.html交警部门已经回复,大家可以关注一下,他们的回复真的是一点都不服责任的态度。。
发表于 2015-3-27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yxz123 发表于 2015-3-27 09:03
真是上面打老虎,下面的苍蝇还是一样的猖狂,能不能有几个为百姓做事的官员,让百姓能够相信政府,现在很多 ...

谢谢这位朋友的支持,我们一定不会妥协,一定要相关执法部门给个合情合理合符法律的说法。
发表于 2015-3-2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2399578314 发表于 2015-3-27 11:00
说那么多捞球呀!只要是实事、跑到纪委坐起告、不相信告不倒。

已经实名向纪委举报,现在只是想更多的人关注。
发表于 2015-3-2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4_126:}{:4_126:}{:4_126:}{:4_126:}还请相关部门给个说法,你们是在怕什么?群众的合法权益真的就这么廉价吗?
发表于 2015-3-27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25.70.175.x 发表于 2015-3-27 08:41
持续关注此事的发展和处理情况!

{:4_126:}{:4_126:}{:4_126:}谢谢,坚持到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7 16:00
肯定是交警三大队临时工干的事。鉴定完毕!
发表于 2015-3-27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25.70.175.x 发表于 2015-3-27 16:00
肯定是交警三大队临时工干的事。鉴定完毕!

{:4_126:}{:4_126:}{:4_126:}{:4_126:}办案的是正式民警,只有那天询问材料和做笔录是协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7 16:44
社会败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7 16:44
能不能不要把老百姓的利益当成你们赚钱的工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7 16:49
你们是不是不愿意赔钱哟,全责的话他们得到的钱就要多一些。

发表于 2015-3-27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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