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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认识从电信营业厅拿走手机的美女(有照片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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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39.204.102.x 发表于 2015-4-25 06:46
楼主,这个帖子里说你笨的人也是为你好。不要狗咬吕洞宾!还那么计较!

问题是,说楼主笨的人,的确比楼主还笨,这是典型的一百步笑五十步,也可以理解为吕洞宾对狗的嘲讽嘛。

发表于 2015-4-25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整个过程看,这哪是捡!这明明是偷嘛!
盗窃的主观、客观要件完全具备!

发表于 2015-4-25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鱼池沟土鸡蛋 发表于 2015-4-18 19:52
法律的本意是惩恶扬善,但善恶之分本就不可以用语言来简单描述,只能用简单的规定来制约,有时候法律甚至 ...


看来你那土鸡蛋是真的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26 00:54
我也说几句,尽可能不偏向任何一方
假设楼主描述属实:关于照片中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很多网友认定的盗窃行为,楼主的手机不是遗失物品更不是遗留物品,而是遗忘物品,因此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只有可能是非法侵占罪,而非法侵占罪构成还有两个条件1.金额5000以上2.拒不归还。以楼主描述看来都不符合。她的行为只是不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只是道德问题。
楼主发布她照片,已经引起不特定人群对她的负面评价,已经侵犯了其肖像权,她可以提出让楼主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的请求.从法律意义上说楼主甚至过错比照片中人过错更大。
假设楼主的描述失实,只是为了报复人。那么帮楼主骂人的人都可能成了被利用都工具,2013年网上也有个发布中学生偷衣服的帖子,后果是学生迫于压力跳楼自杀身亡。建议楼主把报案证据贴上来以正试听。最好把视频中重要过程经一定处理后发上来,比如你掉手机,她捡手机的图片。
手机打这么多只是看到上面有个朋友不错,有法律意识也理性有正义感,但法律知识好像不够,特地帮你从专业角度分析下

发表于 2015-4-26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lz!
最痛恨哪些满口仁义道德,什么小偷也有隐私权,肖像权,自以为有点法律知识,就开始满口雌黄,白的说成黑的卫道士。
小偷有肖像权,那那些被偷的人有什么权?一个老农民,好不容易攒了点钱,带着老伴去医院看病,结果钱被偷了,他又有什么样的权利?
对于小偷,支持曝光!

发表于 2015-4-26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烫麻辣烫 发表于 2015-4-26 19:41
我支持lz!
最痛恨哪些满口仁义道德,什么小偷也有隐私权,肖像权,自以为有点法律知识,就开始满口雌黄, ...

      说得好,支持和点赞一个。这样权,那样权,简直是书越读得多越呆板,就没有考虑受害人有没有什么权利,难道法律是保护小偷的?这样的法律违反它又何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27 02:03
盗者,弃也。何为盗?心存恶念。4月12日中午十一点四十分,在育英路文化馆旁,后从顺庆公安分局监控看那个中年男子还在我追赶下把我心爱的自行车偷走?这样简直就是乱世,感谢中城派出所金秩勇副局和办案民警帮我找吧,现在还没有消息啊,累呀?心痛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27 02:26
支持楼主复印十万份,估计也就花几千万把元,支持楼主发视频,不要光说不做
 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8.120.114.x 发表于 2015-4-27 02:26
支持楼主复印十万份,估计也就花几千万把元,支持楼主发视频,不要光说不做

谢谢先生支持,正确的说法是支持我的朋友复印十万份。那真不是我,而是我的一位朋友。

发表于 2015-4-29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烫麻辣烫 发表于 2015-4-26 19:41
我支持lz!
最痛恨哪些满口仁义道德,什么小偷也有隐私权,肖像权,自以为有点法律知识,就开始满口雌黄, ...

不带任何偏见的十万个支持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15-4-29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莫球铭唐 发表于 2015-4-26 20:00
说得好,支持和点赞一个。这样权,那样权,简直是书越读得多越呆板,就没有考虑受害人有没有什么权 ...

支持!

发表于 2015-4-29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淫才!

发表于 2015-4-29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梁生宝买稻种 发表于 2015-4-22 07:30
报过案的,民警说慢慢等待时机。

那个女人的相貌已明确,应该比较容易查到的吧,唉,警察是在推托,小偷小摸行为他们见惯了,也懒得去真正侦办。只有自认倒霉了。
发表于 2015-4-29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侵害别人的肖像权

发表于 2015-4-29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她先侵犯别人的财产权,人家才侵犯她的肖像权,合该!

发表于 2015-4-29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要脸的人太多了! 公布视屏!报警!

发表于 2015-4-30 00: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什么“土鸡蛋”的所谓法律观点,还真是奇葩……
对贪占别人财物的行为不谴责鄙视,反说什么暴光了照片就是侵犯肖像权,一知半解。

对于那个拿走手机的女的,基本可以定性为“偷”,法律可以惩戒她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30 00:24
请楼主公布报案证据


请楼主公布掉手机和这个女人捡手机的图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30 00:54
半个月过去了,楼主十万份启示印刷好了吗,要请人张贴吗
发表于 2015-4-30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本说了,不再回这贴,但这里面总有些人追着我说,一上线,总能看到有人在这帖子里回复我。

那么我今天就再说说吧 。

我查看了下,在其它论坛,楼主也发有一样的帖子,从楼主的说法来看, 这女人的行为根本也够不上立案的标准,所以楼主在报案后,警察不予立案。当然,这只是楼主的一面之词。

我还是那句话:楼主倒底是不是有其它目的?比如和这女人有过节,发出这一个根本就不能证明什么的照片说别人捡到了他手机?反正,对我来说,我不可能就靠这一张照片就是相信楼主所说。

就算说楼主说所的一切为真,为什么警察不予立案?因为这女人的行为根本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够刑事问题。但楼主这样公布别人照片,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做的事吗?难不也是有道德问题?既然你因大意而丢失了手机,那么你就得为你的大意负责,错的不仅是这个女人,丢失手机的人同样有错。


最后,我放一个片杀伤的观点 :

对发过言且无脑支持楼主的,和即将对我进行人身攻击的,请先点开你们的个人资料,看看你们以前所发的贴子,是不是在投诉城管?是不是在投诉车管?是不是在投诉邻居?不是不在投诉炼油厂?是不在投诉火车站?是不是在投诉幼儿园?是不是在投诉你觉得对人不公平的相关部门或人员?

反正我认真看过了,说楼主侵权的,基本都不是来投诉的,无脑喷的,基本都是以发贴投诉为主的。

好好想想,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律?因为每一件事发生后,你们总考虑的是自己怎么怎么,不考虑别人的感受和利益。


如果你觉得我错了,请加我QQ1919218,我不睡觉都和你辩个明白。如果你说服了我,我来这儿发贴道歉。但有一点,骂人的,请别加我QQ,就这儿骂。


本来,我是想长期在这论坛打广告的,不想得罪人,但现在看来,得罪的人不少,但我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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