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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公安局 关于长赤中学王建华老师受伤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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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6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派人处理.

发表于 2009-5-7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师重教
 楼主| 发表于 2009-5-8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公安局

关于长赤中学教师王建华被伤害案处理的情况通报

各位网友:

备受关注的长赤中学教师王建华被伤害案现已处理完毕,现将处理有关情况通报于下:

因涉案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男,生于1993年9月)案发时未满16周岁,且受害人王建华老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故杨某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其已达到负行政责任年龄。2009年5月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之规定,对杨某某给予行政拘留8日,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不执行。其民事赔偿部分待其伤残等级鉴定后组织调解或其自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特此通报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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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1、"且受害人王建华老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 。请问:做伤残鉴定没有?王建华老师的伤叫轻伤,那重伤是啥样子?

  2、“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杨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按以上条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理。

  3、杨某某故意杀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不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

发表于 2009-5-9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教育的悲哀!南江教育的悲哀!

                     ——贫穷落后的源泉

发表于 2009-5-9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南江县公安局)南江县公安局 关于长赤中学王建...

希望家长好好管教自己的孩子哈!!!

发表于 2009-5-12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 ⊙o⊙ )?

发表于 2009-11-2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那个班出来的兄弟也太牛了吧! 子不教父之过啊!

随是兄弟蛮!但是你做的事情太不经大脑思考了吧!

   魏辽老师教育了N多次了.你却不知回改啊!

     人蛮、做些事应三思而后行嘛!

         兄弟希望你经过此事过后会改变!不要向跟你以前和我读书的那样哈!真心希望你会改变!

发表于 2009-12-9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这件事就得了这样一个处理结果?
几百元就了了事了?
看来长中的校长、老师都麻木了吗?
你们的教育的权利已经受到了限制,现在连人身安全都受到了侵害,难道就纵容这样的害虫逍遥法外吗?

发表于 2009-12-10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赤中学每年都要出个事情~!这是为什么呀??当管的该反思了

发表于 2009-12-1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葫芦僧判了葫芦案!!!!!

发表于 2010-2-11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学生,都成什么样了,还像学生吗?我想这不仅仅是学校教育的原因,跟社会也有关,最主要的原因是父母的管教,子不教,父之过!!!!!

发表于 2010-2-13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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