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且受害人王建华老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 。请问:做伤残鉴定没有?王建华老师的伤叫轻伤,那重伤是啥样子?
2、“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杨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按以上条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理。
3、杨某某故意杀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不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