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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和家兴

[民生杂谈] 一国两制的巴中市中心医院,你可知道台湾人的心酸 官逼民反,忍无可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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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0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回复的回复的剧透
1.劳动解除协议有那么回事,文中我说过,我自2005年在医院从事电梯操作至今,2008合同法施行,医院先和我们签了三年合同,我们字都签了,不知哪位高人的指点,还是出于什么动机,医院找了家保安公司逼着我们签合同的,以威逼诱导欺骗签的霸王协议有他的法律基础吗。回复人连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把以前见不得人的证据拿出来说事,足见其是不是一个正直的人。所以,回复人请你凭自己的良心说说你知道事情的真相吗,我是2005还是2008开始在医院工作的呢?在合同法实施的时候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用意是什么你明白吗?我们是自愿的吗?是医院给我们找的公司还是我们自己找的公司呢?协议签字有涂改,我叫王杨生,协议上是王阳生,未完待续,我还没吃午饭呢

发表于 2015-4-30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总是要审查通过

发表于 2015-4-30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笑哟,王杨生的劳动解除协议来了个赵丽蓉麻辣鸡丝的签名 老天爷都不站在堂堂中心医院一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30 20:53
中心医院的帖子终于像人回复的了,哪像以前回复的帖子,只凭这一点,方院长还是值得赞赏的,作的很好,支持方明恒院长!

发表于 2015-4-30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杨生啊王阳生,巴中市中兴医院喊你去吃麻辣鸡丝了,好笑哟,王杨生的劳动解除协议来了个赵丽蓉麻辣鸡丝的签名 老天爷都不站在堂堂中心医院一边

发表于 2015-5-1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依法办事,合理公正,我应该是无话可说的。问题是医院严重违背劳动法,劳动剥削歧视。我找了些劳动合同法及一些相关司法解释原文等会发出来大家给评个理。其实,我也是一个很接受现实的人,知道现实中存在很多很难改变的不公正,所以我忍气吞声许多年。可现实中就有一些心术不正的人老是欺压你,找你的麻烦。大家留意没有日期,原文是以前写下的,我也上交过,说明矛盾发生很久了,他们不但不化解,反而变本加厉的逼着我不得不求助于舆论的力量。设备科有个陈喻东的,也是电梯管理员,把电梯管理得我们的值班记录上几乎每天都有故障记录,电梯这么高安全系数和自我保护设施,连规程都只要求维保公司半月一月巡视查看一下,他却搞得我们都有点在电梯里产生不安全的心理压力。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本是我不该说的,两年前我还不认识他,我应该不存在以前得罪过他,要不是他是我前世的仇人,就是他人品有问题,从13年设备科接手电梯他排班开始,排班朝令夕改,老是为我量体裁衣。最近一次,不是我亲耳听到,而是听人说的,冯科长都对某些人说,亏你们还是党员,比别人多领那么多的工资,还去和别人争2号梯开,好像其他人也同意了。之前陈喻东也找过我在排班表上签字,是我自己要选择开2号梯的。本来事情就过去了,可没过多久他却出尔反尔,说是为了公正,还得叫我去开5号梯。温水煮青蛙,我看得到他的高明,我知道一直有那么一把火在那儿烧着。公正,也只是某些人一张披在身上的羊皮,而且就像婊子心中的牌坊那么高尚和容易。树欲静而风不止呵,昨天,他在电话里公然宣称只盯我一个人,是可忍孰不可忍!

发表于 2015-5-1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派遣, 规避合同用工的高招,楼主中招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和家兴 发表于 2015-5-1 07:5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和家兴 发表于 2015-5-1 07:5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有人怀疑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吓死人了,这是我复制过来的,47楼别去起诉我哈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和家兴 发表于 2015-5-1 08:35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

有人怀疑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吓死人了,这是我复制过来的,47楼别去起诉我哈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和家兴 发表于 2015-5-1 08:37
有人怀疑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吓死人了,这是我复制过来的,47楼别去起诉我哈

高人啊,劳动合同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台湾的法律,你萌了,我蒙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和家兴 发表于 2015-5-1 08:37
有人怀疑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吓死人了,这是我复制过来的,47楼别去起诉我哈

高人啊,劳动合同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台湾的法律,你萌了,我蒙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 09:04
1000元美金l月?

发表于 2015-5-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金樽美酒 发表于 2015-4-30 20:12
对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回复的回复的剧透
1.劳动解除协议有那么回事,文中我说过,我自2005年在医院从事电梯操 ...

赞一个  我去吃早饭了  

发表于 2015-5-1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中心医院该在查一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 13:43
回复及时,支持方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5-5-1 17:39
不管你是哪里人,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虽然不依法,不讲法。不懂法,不信法的人还很多。包括一些法官、领导 ...

谢谢,这个世界还有那么一些给人心灵安慰的力量存在,社会总是在前进的。人在做,天在看,太过份了,老天会给干预的,我不是在说虚伪话,好多事就像冥冥之中自有主宰,我真的没有存心有意去做什么,或者哗众取宠。我经历好多事,就像闹剧,前些日子,他们逼我和保洁公司签合同,结果一番周折后,居然保洁公司答复说他们都还没拿到医院的合同,不能和我签,后来,我等着签合同,他们没给我排班,乐得我难得休息了几天,也没扣我工资,本来他们弄巧成拙,结果还虚伪的炫耀没扣工资是他们的大度。闹到现在,显然也不是我希望有的结果,大家把我当猴看,当然医院也不会好受到哪里去。大家看到了,医院的证据漏洞百出,居然能否定我工作的时间从2005开始。我还是那句话,老天都不站在医院那边,赵丽蓉小品在现实中出演,我相信也不会有人认为是我心术不正的预谋,名字是他们先写上去的。哎,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害人如害己,一些古话还是有道理的。法律给我的我有信心也有我的方式一定会让它兑现,只不过我目前身心俱疲,有心无力,也不想像医院的做事风格,没有一点正气与厚道。不管别人信与不信,我真的是一忍再忍,一让再让了。有些人扪心自问一下,不说宽容退让,是不是在处心积虑的针对我!

发表于 2015-5-1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笔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 22:35
楼主是台湾人?你怎么跑到中心医院来打工了?台湾多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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