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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云之子

[群众呼声] 营山被打卢女士一家急需指点,赶紧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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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8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huilongren 回复 @散步~大猫: 这头猫也算营山论坛的老人了,真没想到你这么没有是非、没有廉耻,明明是过错小的营山女,被过错大的成都渣男施暴,你还在这里假装公允,和稀泥,对敢说话、打抱不平的冷嘲热讽。今后,你怎么有逼脸在营山论坛混?:lol

发表于 2015-5-8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本人从不认识女司机,也不知道她到底是不是营山人,但是这几天真的是看不下去了,真的很气,天下就没有公理了么?那样下死手打别人,最后还把别人那样侮辱,真是太过份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认识卢女亲友吗?这一家人需要帮助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8 15:57
渣男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一定要判刑,双开他,必须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

发表于 2015-5-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之子 发表于 2015-5-8 14:18
有没有网友知道,女士一家如何联系的?

谢谢!

这么忠心直接去医院找不就好了?就这情况就是你有电话,就算你是帮它它也不敢接,媒体不是到处都有写它住那个医院?自己带上菊花买点水果把你的理由用A4纸打好,一切就OK了!哈哈!

发表于 2015-5-8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路过   看看热闹

发表于 2015-5-8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论事,论人都有公平。

发表于 2015-5-8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朗池映月 发表于 2015-5-8 14:57
网名“利剑长”你就一杂皮,如果有一天你妹被打了,有本事就还是该打。

你既然想到别人妹被打?你有想过要是车上坐的是你孩子老婆呢?突然急刹车,就算比喻也不是你这样比的 难道是女人她就对?难道她错了我们就不能谴责?一定要按你们的思路?做你这种评价的基本不会开车,我可以这样理解吗?

发表于 2015-5-8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剑长 发表于 2015-5-8 15:16
这个叫【朗池映月 】的猪,要骂人吗?就你10个这样的杂毛一起上都不是对手,下贱的杂毛狗,滚你妈的蛋。

兄弟也别生气,你要是在麻辣论坛注意看就知道了!群众是眼睛才是雪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体轻伤害鉴定标准解析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 体 损 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 他 损 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II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II度2%以上(儿童1%以上);
  III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II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照这个标准,我看鉴定者,不敢搞个轻微伤吧,真的不敢,哈哈。

打得那么狠,才轻微伤,能服人吗?:lol

发表于 2015-5-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顶起

发表于 2015-5-8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是他婆娘叫得凶,“抖死你”,火上浇油,不然他男人根本不会坐牢。

婆娘孬了男人多祸事,这是古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8 17:27
狗咬狗,楼主也不是什么好玩意儿!
发表于 2015-5-8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新闻人物都不简单!男的信息局的吧?.女的开宝马.开房频繁不简单吧?.我这穷人不懂有钱人的世界!

发表于 2015-5-8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一定的危机处理能力,望卢家研究。。。。

发表于 2015-5-8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之子 发表于 2015-5-8 11:53
那男人最怕暴露身份,怕得要死,哈哈

我只是默默的关注

发表于 2015-5-8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这次遇到对手了!

发表于 2015-5-8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营山有这样的人感到羞耻,营山是个小地方希望少些颐指气使多点朴实真诚。看完媒体对当事女方的采访感到很是反感,虽然是老乡但是我真的不想有这样的老乡,不过幸好此人已是成都户口。人说开宝马的都不是好东西,我不以为然,不过开宝马没素质的真的比骑自行车的更加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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