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和各位看官,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出现,建议:
1、与物管方签订详细的协议,明确业主和物管方的具体义务和责任。
2、所签订的协议,业主一定要认真阅读,因为这是一份契约。
3、协议签订前,可以先起草稿,咨询律师,看看是否有漏洞,如果有,可以及时增补条款完善。
4、有责任,肯定有相应的义务,无论是业主还是物管方,都要严格遵守。
5、如果提出了财物保存(如自行车、电瓶车或者其他财物)的条款,业主肯定要多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和财物损失赔偿等条款可以和物管方商议。
6、原则上,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停车位都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将公共停车位改变成经营性或者其他性质(私家车库除外)。公共车位的出租等费用必须全体业主共同议定,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物管方必须公开透明、且必须公示(按月或者季度)。
另外,楼主涉及事件分析:使用小区内部停车场停车,缴纳的费用中,未提及保管事项,因此被认定为是使用停车位的费用。也就是说,同意你使用该停车位停放电瓶车,但是并未要求物管方尽到车辆保管义务。所以楼主提出的赔偿要求,估计有点悬。
还有,尽快成立业委会,大家要主动参与小区管理,不要以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小区的事,就是大家的事,自己的事如果自己都不理踩,你还希望谁来帮你做好?大家紧紧抱成团,不作为的物管方想咋个耍横都只有干瞪眼。
不建议广大业主采取不交物管费的方式来抵制物管方的工作,因为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如果觉得物管不好,我们可以直接辞退,另请高明。
希望以上的6点建议,能对各小区众多业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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