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9477|评论: 164

[民生杂谈] 巴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王杨生诉巴中市中心医院的仲裁裁决书新鲜出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6-23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领到巴中市仲裁委裁决书,现写出原文,然后发表个人意见,希望大家各抒己见,尽情发言。

   原文:申请人诉称,20057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电梯操作工作,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20089月,被申请人在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申请人于一家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11月,在被申请人设备科的逼迫下,申请人又与一家保洁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015428日,申请人表示不同意,随即被申请人致函保洁公司将申请人开出。为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申请人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组,医院执业许可复印件,第三组,劳动合同书,证实申请人与金盾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第四组,医院排班表,证实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上班。第五组,申请人工作牌,证实在被申请人单位上班。第六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实与英达公司解除合同。

  被申请人辩称:20081月至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时间9个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申请人签字认可。2008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合同后,先后与金盾,英达签订合同。089月以后,用工主体应是金盾,英达,同时申请人与金盾英达合同真实有效。为此,请求驳回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证据:第一组:089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证明书。证实二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组,委托安保服务合同。证实被申请人将后勤服务工作外包给金盾市保安公司,英达。第三组:劳动合同书,证实0810月至098月,申请人与金盾建立劳动关系。201311月至1410月,151月至1612月,申请人两次与英达建立劳动关系。第四组,英达执照,证实英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用人资格主体适格。

针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双方证据仲裁庭全都采信。

   庭审查明:1081月至9月,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协议,申请人签字认可。08年至今,被申请人将后勤服务外包给金盾,市保安公司,英达,被申请人与以上公司签订合同,被派遣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2申请人从089月起,先后与金盾,市保安公司,英达签订合同,被派往被申请人上班。3,金盾,市保安公司,英达均具有营业执照,符合用工主体资格。4,申请人月工资2300元。

   本委认为: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虽是申请人的直接用工方,但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后勤服务外包第三方,被委托单位再将劳动者派遣到被申请人上班,本案被申请人巴中市中心医院虽然具备用功资格,申请人王杨生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发放工资,没有进行有效管理,也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负责申请人用工主体责任。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案被委托单位无论是金盾,还是英达,他们均具有主体用工资格,平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管理,发放工资,并先后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本案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金盾,市保安公司,英达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之规定,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被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为裁决全文内容,本人提供,语句有缩写,意义完全一样,如有和巴劳人仲案【201519号内容不符,本人承但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我的事情经过仲裁庭的文件,大家应该明白了事情的一些真相。下面说说我的意见,希望巴中市中心医院关注,回应,反驳。

  • 仲裁庭裁决我不置可否,因为事情和法律依据一目了然,仲裁庭提出过调解,医院不积极配合,但是,要是我的问题不得到尽快合情合理解决,十五日内我肯定会去起诉。
  • 医院出示的证据,08年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我当厅表示完全否认和我有关,我叫王杨生,协议上两个名字都是王阳生。唯一一份十一个月期的金盾保安合同我也提出过异议,我是电梯工,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岗位是保安,二者工种都需要用人单位有相应资质,保安公司经营电梯工派遣业务是否合法,因为电梯工是特种设备操作作业,国家是立了法的,必须取得电梯操作证,电梯操作证不是由公安机关签发,和保安风马牛不相及。
  • 巴中市中心医院一直是我的用工方,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我十年来不间断工作岗位一直是在医院,我2005年7月开始在医院打工,08年医院说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请拿出真实有效的证据,医院出示的证据对我我毫不相关,对王阳生在法律上有没效力都难说,居然出示这样的证据,我都为医院自己丢自己的脸感到可笑,就算耍赖,也藏着点,说说算了,不要自己打自己的脸。
  •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特种设别条例规定,医用电梯必须配备专人电梯司机,电梯工又属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范畴,我在这一岗位已经连续干了十年,医院个别人的智商真的是高到了十年等于临时,扮小丑也别太多了好不好。就算可以当做派遣用工,为什么电梯工里又有中心医院的正式职工,临时工的付出并不比正式工少分毫,基本工资不说,为什么临时工没有绩效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双重歧视。

    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院拿不
    2005年到2015年3月的有效电梯工合同,如有,请出示。而我的工作岗位一直是在医院这一基本事实,难道和医院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工资的发放不是由我们决定,当然不知道是谁的钱,通过推理,一定是医院出的钱,而且有一部分被分流了,我只知道我的工资是在农业银行的卡上领的,照有些人的推理,我应当是农业银行的职工,呵呵,有奶便是娘。
  • 唯一和法律靠的上边的一份合同,即2015年3月签的一份日期从1
    月开始的合同,是在医院设备科逼迫下和某个好心人的劝说下不得已而签的,最后还被无正当理由解除了,讽刺,不合法的不合法,等于脸皮的平方。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调查说,考核管理是公司,这是百分之百的谎言,公司的管理人员从来没过问半点电梯工的事情,人事管理都是医院说了算,仲裁庭上询问过医院的管理和工资发放,医院代表某某某明确回答说根据设备科平时对我们的管理考核然后告知公司发工资,不知仲裁庭有没有音像设备,要是没有,只寄希望于当天在仲裁庭的所有人的良心。善恶终有报,天知地知自己知。
  • 医院蒙着耳朵拿着别人家的门铃说,08年10月后王杨生就没有和医院存在劳动关系了,可笑的是,08年医院还叫人民医院,可是王杨生有医院发的工作证,在仲裁庭上经质证被仲裁庭采信,上面明确表明工作单位:巴中市中心医院,医院手里摇着别人家拿来的门铃说的话正好听,我得去买一套医院卖的矛盾来好打仗。
  • 皇上不急太监急,每次签合同医院设备科跑上跑下,还很关心我给我说好话,最后又被拿来作为我桀骜不驯尾巴都不摆一下的证据,好不容易我答应签合同了,公司的答复令人哭笑不得,医院都没和他签合同,叫我等到起,医院太善良了,用心良苦的笑脸贴了冷屁股,医院不是找的小媳妇,找了一个太上皇,医院是和我没有劳动关系,他是雷锋,医院很爱他的小媳妇,皇上不急太监急。


暂时写这么多,我很累,字都打了两三个小时,等我有饭吃了慢慢写,五月份就没人给我发工资了,劳动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医院无正当理由开除了我,剥夺了我劳动的权利,我还饿着肚皮,他们关系好,权力大,估计在我活着的时候我是不会维权成功了,不怕,我死了,我都要到阴曹地府去把巴中市中心医院的某些人拉到阎王面前打官司。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75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3 15:41
哎!,,,,,,

 楼主| 发表于 2015-6-23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医院对我的工资2300元做出时间段和构成的说明,我的工资是打了卡的,可以查的出,若不回复,即是默认,法责自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3 17:03
临时工就低人一等?

发表于 2015-6-23 17: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心医院有些领导是这样认为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3 17:22
刁民

 楼主| 发表于 2015-6-23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揭穿了你的不法行为你是觉得有点刁,我要是真的是一条牛,为你累死了,你再吃了牛肉最高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3 17:33
劳务派遣用工?

发表于 2015-6-23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派遣用工是这样的,虽有规避风险之嫌,但确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医院的做法并不违法,你与派遣你的单位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工资待遇应该找派遣你的单位要才是合法的。

发表于 2015-6-23 17: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6-23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曾经是律师,但你这个官司再怎么打都是个输官司,因为你把你起诉的主体搞错了,你与派遣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你应该告你的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制度虽有许多不公平之处,但目前的确是合法的,这也是制度的漏洞。
发表于 2015-6-23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网上的对话就知道仲裁结果

网民说话讲良心:金樽美酒的兄弟;你与医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为什么不是医院法人签字而是代理人签字?这个代理人是医院的什么人,他的代理权限是什么?医院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个代理人可以代理医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吗?如果不合法的话还有效吗?是不是这个协议只是证明了你与医院有劳动合同关系,你为什么不从这个思路去考虑一下呢?

金樽美酒 怪不得有人说我和你有一个是咬卵犟,看来我不是。  (2015-6-22 11:31)  回复 .

金樽美酒 你最懂你主子知法犯法,有法不依,以权抗法  (2015-6-22 13:39)  回复

网民说话讲良心:网名金樽美酒的这份协议不是医院法人签字的,但盖有医院印章,并注明是委托代理人代签的,你签字时看过代理人与委托人的身份及代理事项吗?让人难以理解的问题是,这解除劳动合同本该法人签字的问题,为什么要委托代理人签字,就算院长太忙还有副院长,你知道这医院还有些什么事情是委托的这个人代理的,他与医院到底是什么关系?还是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把法律问题搞清楚为好。

  按照法律及道理:一、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都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为宜. 二、当然法律也没有禁止劳动合同代理的规定.但是代理人与委托人的身份及代理事项,必须真实,明确.并经相关部门过确认才有效。否则对方有权拒绝,也可以认为涉嫌欺诈、所签合同无效。

还有;你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呢?是不是也是这个代理人签的字?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是院长签的字,解除劳动合同是代理人签的字,你难道就不觉得有些不正常吗?

金樽美酒 我怀疑你是一个律师,应为你没有法律常识,指鹿为马的证据你在这儿狂吠。  (2015-6-22 11:28)  回复 .
金樽美酒 你知道指鹿为马这个词吗,快去上小学  (2015-6-22 11:29)  回复

说话讲良心:网友金樽美酒哇;你说的话真的叫人不敢相信呀,你说签协议不是院长签字而是由代理人签字的原因是“医院是聘请了律师负责日常事务的”,看那协议写的那一瓦字,你能够叫人相信是律师吗?如果是律师的话,能够要你把亲笔签字的名字涂改吗?只有写不来名字无法自己签字的人,哪有自己签字把名字写错的人?哪有不知道重新写一张协议书、还把名字写错的协议归档的律师?难道律师不知道涂改的要多出好多麻烦吗?你还在说是与医院聘请的律师签的协议,连鬼都不会相信的,也就只有你才相信啊。
  
金樽美酒 谢谢朋友关心我的事情,医院是聘请了律师负责日常事务的,他们应该知道他们出示的协议和我王杨生无关,对王阳生都没有法律效力,偏偏要拿这个来忽悠,无耻之极,要不是他们刻意为难了我十年之久,还不愿意和他们一争胜负,他们太不要脸了。谢谢朋友  (2015-6-22 11:16)  回复
.金樽美酒 你找出我说过医院代理人签字的证据,你真有良心,比医院更不要脸,我的原话在21楼,我也复制在下面了,你是律师的悲哀,我说的话有点不中听,你可以去起诉我,我也保留起诉你的权利。  (2015-6-22 11:21)  回复
.

最后结论;说话一定要看对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3 18:20
医院用工人是王阳生,你是二手,怎么说你都是输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6-23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5-6-23 17:49
看网上的对话就知道仲裁结果

网民说话讲良心:金樽美酒的兄弟;你与医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为什么不是 ...

呵呵,忘记给你说了,在仲裁前我早知道了结果,仲裁前有过沟通,仲裁委比医院有人情味,不想为难他们。我们以前有过交锋,好像你没有律师的风范和思维,因为我没有学过法律,不知是谁败下阵来,我已经叫过你兄弟了,以为你有了良心发现,再狡猾的狐狸逃不过猎人的眼睛,我马上明白了你这个满嘴良心的律师,专干下流勾当,我知道你的陷阱,我没上当,说明我的智商在你之上,但我深深内疚自己的智商还是很低,居然叫了你兄弟,没有良心在心里的律师轻信不得。

 楼主| 发表于 2015-6-23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58.214.120.x 发表于 2015-6-23 18:20
医院用工人是王阳生,你是二手,怎么说你都是输的。

呵呵,先去看看法律,王阳生和我无关,我在医院连续干了近十年,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工作证我都有,是谁那么不要脸,用王阳生的协议来应付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3 19:00
我觉得“说话讲良心"的网友说的有道理哟!你和医院解除劳务合同的协议上面,应该是医院法人签字,怎么是代理人签字,这个协议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和医院领导之间有没有书面委托的依据?这些问题你应该搞清楚再说,也许会给你带来帮助,同时祝你的事情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发表于 2015-6-23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5-6-23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的行为就像无良的资本家!但确实符合法律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5-6-23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9 发表于 2015-6-23 19:44
医院的行为就像无良的资本家!但确实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请看法律原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发表于 2015-6-23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91.80.x 发表于 2015-6-23 19:00
我觉得“说话讲良心"的网友说的有道理哟!你和医院解除劳务合同的协议上面,应该是医院法人签字,怎么是代 ...

这个家伙其实就是一傻逼,连庙门在哪里都不清楚就烧香,好心指点他一下,他还像疯狗一样吠,这种东西确实不值得可怜。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