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领到巴中市仲裁委裁决书,现写出原文,然后发表个人意见,希望大家各抒己见,尽情发言。
原文:申请人诉称,2005年7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电梯操作工作,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2008年9月,被申请人在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申请人于一家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11月,在被申请人设备科的逼迫下,申请人又与一家保洁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表示不同意,随即被申请人致函保洁公司将申请人开出。为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申请人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组,医院执业许可复印件,第三组,劳动合同书,证实申请人与金盾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第四组,医院排班表,证实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上班。第五组,申请人工作牌,证实在被申请人单位上班。第六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实与英达公司解除合同。
被申请人辩称:2008年1月至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时间9个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申请人签字认可。2008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合同后,先后与金盾,英达签订合同。08年9月以后,用工主体应是金盾,英达,同时申请人与金盾英达合同真实有效。为此,请求驳回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证据:第一组:08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证明书。证实二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组,委托安保服务合同。证实被申请人将后勤服务工作外包给金盾市保安公司,英达。第三组:劳动合同书,证实08年10月至09年8月,申请人与金盾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11月至14年10月,15年1月至16年12月,申请人两次与英达建立劳动关系。第四组,英达执照,证实英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用人资格主体适格。
针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双方证据仲裁庭全都采信。
庭审查明:1,08年1月至9月,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协议,申请人签字认可。08年至今,被申请人将后勤服务外包给金盾,市保安公司,英达,被申请人与以上公司签订合同,被派遣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2申请人从08年9月起,先后与金盾,市保安公司,英达签订合同,被派往被申请人上班。3,金盾,市保安公司,英达均具有营业执照,符合用工主体资格。4,申请人月工资2300元。
本委认为: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虽是申请人的直接用工方,但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后勤服务外包第三方,被委托单位再将劳动者派遣到被申请人上班,本案被申请人巴中市中心医院虽然具备用功资格,申请人王杨生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发放工资,没有进行有效管理,也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负责申请人用工主体责任。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案被委托单位无论是金盾,还是英达,他们均具有主体用工资格,平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管理,发放工资,并先后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本案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金盾,市保安公司,英达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之规定,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以上为裁决全文内容,本人提供,语句有缩写,意义完全一样,如有和巴劳人仲案【2015】19号内容不符,本人承但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我的事情经过仲裁庭的文件,大家应该明白了事情的一些真相。下面说说我的意见,希望巴中市中心医院关注,回应,反驳。
仲裁庭裁决我不置可否,因为事情和法律依据一目了然,仲裁庭提出过调解,医院不积极配合,但是,要是我的问题不得到尽快合情合理解决,十五日内我肯定会去起诉。 医院出示的证据,08年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我当厅表示完全否认和我有关,我叫王杨生,协议上两个名字都是王阳生。唯一一份十一个月期的金盾保安合同我也提出过异议,我是电梯工,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岗位是保安,二者工种都需要用人单位有相应资质,保安公司经营电梯工派遣业务是否合法,因为电梯工是特种设备操作作业,国家是立了法的,必须取得电梯操作证,电梯操作证不是由公安机关签发,和保安风马牛不相及。 巴中市中心医院一直是我的用工方,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我十年来不间断工作岗位一直是在医院,我2005年7月开始在医院打工,08年医院说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请拿出真实有效的证据,医院出示的证据对我我毫不相关,对王阳生在法律上有没效力都难说,居然出示这样的证据,我都为医院自己丢自己的脸感到可笑,就算耍赖,也藏着点,说说算了,不要自己打自己的脸。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特种设别条例规定,医用电梯必须配备专人电梯司机,电梯工又属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范畴,我在这一岗位已经连续干了十年,医院个别人的智商真的是高到了十年等于临时,扮小丑也别太多了好不好。就算可以当做派遣用工,为什么电梯工里又有中心医院的正式职工,临时工的付出并不比正式工少分毫,基本工资不说,为什么临时工没有绩效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双重歧视。
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院拿不出 2005年到2015年3月的有效电梯工合同,如有,请出示。而我的工作岗位一直是在医院这一基本事实,难道和医院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工资的发放不是由我们决定,当然不知道是谁的钱,通过推理,一定是医院出的钱,而且有一部分被分流了,我只知道我的工资是在农业银行的卡上领的,照有些人的推理,我应当是农业银行的职工,呵呵,有奶便是娘。 唯一和法律靠的上边的一份合同,即2015年3月签的一份日期从1 月开始的合同,是在医院设备科逼迫下和某个好心人的劝说下不得已而签的,最后还被无正当理由解除了,讽刺,不合法的不合法,等于脸皮的平方。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调查说,考核管理是公司,这是百分之百的谎言,公司的管理人员从来没过问半点电梯工的事情,人事管理都是医院说了算,仲裁庭上询问过医院的管理和工资发放,医院代表某某某明确回答说根据设备科平时对我们的管理考核然后告知公司发工资,不知仲裁庭有没有音像设备,要是没有,只寄希望于当天在仲裁庭的所有人的良心。善恶终有报,天知地知自己知。 医院蒙着耳朵拿着别人家的门铃说,08年10月后王杨生就没有和医院存在劳动关系了,可笑的是,08年医院还叫人民医院,可是王杨生有医院发的工作证,在仲裁庭上经质证被仲裁庭采信,上面明确表明工作单位:巴中市中心医院,医院手里摇着别人家拿来的门铃说的话正好听,我得去买一套医院卖的矛盾来好打仗。 皇上不急太监急,每次签合同医院设备科跑上跑下,还很关心我给我说好话,最后又被拿来作为我桀骜不驯尾巴都不摆一下的证据,好不容易我答应签合同了,公司的答复令人哭笑不得,医院都没和他签合同,叫我等到起,医院太善良了,用心良苦的笑脸贴了冷屁股,医院不是找的小媳妇,找了一个太上皇,医院是和我没有劳动关系,他是雷锋,医院很爱他的小媳妇,皇上不急太监急。
暂时写这么多,我很累,字都打了两三个小时,等我有饭吃了慢慢写,五月份就没人给我发工资了,劳动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医院无正当理由开除了我,剥夺了我劳动的权利,我还饿着肚皮,他们关系好,权力大,估计在我活着的时候我是不会维权成功了,不怕,我死了,我都要到阴曹地府去把巴中市中心医院的某些人拉到阎王面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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