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条例已经实行有几年了。出台后连上幼儿园的小朋友都知道,都说喝酒开车要摔跤。为什么一位三十岁的成年人还如此不堪。照原告的话说那还要交警做什么??要法律做什么?? 我认为在死者和朋友聚会时,当他们举起第一杯酒时酒已经触犯到法律责任了。而死者肇事后交警赶到并交警没有与死者发生争吵和不当行为。恰好死者是在交警返回事故现场后跳河的。这完全与交警无关。同时我想说的是在帮原告的律师,你学的法律知识在那去了?作为一个律师首先要分清是非。你的首个首要问题是抓住与死者喝酒的人,而不是交警。这样才能对该承担责任的人一个教训,才能杜绝朋友在一起首先不是想到的酒而是友情,同时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和钢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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