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游街”说下去。 在这里先纠正大家一个称谓,在我国法律上“犯罪分子'这个词已经不存在。触犯我国刑事法律的人在未审判之前通称;“犯罪嫌疑人”。经审判后确定其有罪的人,称为;“罪犯”。 通俗的说法应该是“游街”。在我国古代直到“文革”,乃至改革开放初期,是当政者对付犯人、持不同政见者比较普遍的做法。对于发生在盐亭县的“游街”事件,我毫不怀疑组织者的用心和良好愿望,但是这些天每每想起此事,如鲠在喉,不禁要问:是谁赋予了县政法机关这一权力,这一事件所体现的执法理念到底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县政法机关这样做,自己都不遵守宪法的规定,让百姓如何守法?把众多犯罪嫌疑人押解着在市区游街,是严重的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与现代文明的执法理念背道而驰,更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当今世界,人权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保障人权也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现代司法一个很重要的理念,是保障基本的人权。这就要求政法机关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贯彻到每个环节。 这件事看起来是对“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实际上盐亭县政法机关在往自己的脸上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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