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房函[2015]58号
关于麻辣社区蓬安论坛网友贴文的回复
“三拱桥”网友:
你于2015年7月31日在蓬安论坛麻辣社区反映“我们三人贷款到蓬安投资买新商品房,蓬安房管局却通知我们要先交2万多元转让手续费”的贴文已收悉,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并与县发改局就收费依据标准反复研判,现回复如下:
2015年5月18日,购房人尹修元、饶友和、黄永庆与南充嘉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金色东华”二楼商业房产过户登记,上述三人按照规定在地税缴纳了房地产交易税费,同时,根据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1393号文件规定,购房人还应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缴纳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工本费,具体理由是:
一、购房人尹修元、饶友和、黄永庆从开发商名下购买商品房本身就是一个交易行为。不论是存量房屋买卖还是新建商品房买卖(含非住宅类),都应该向税务部门缴纳房产营业税和契税,同时还应向登记部门缴纳转让手续费、登记费、工本费,且上述费用全部缴入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二、购房人尹修元、饶友和、黄永庆所购买的商品房属于非住宅类,根据 “非住宅按成交价的0.8%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的规定。其中尹修元应承担转让手续费的50%计6854元,登记费550元,工本费10元,共计7414元;饶友和应承担转让手续费的50%计5630元,登记费550元,工本费10元,共计6190元(已缴费);黄永庆应承担转让手续费的50%计7300元,登记费550元,工本费10元,共计7860元(已缴费)。饶友和、黄永庆两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欢迎广大网友对蓬安县房地产管管理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支持。
附: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1393号文件
蓬安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8月1日
附: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保护房地产交易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决定进一步调整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定产权、现场勘验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服务。
三、本通知所指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抵押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暂停收取。
四、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8%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
2.符合以下条件的,免收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因政府进行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有住房,在其他地方给予住房补偿,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农民;
(2)新建保障性住房;
(3)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
(4)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5)企业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二)房屋抵押手续费
1.按规定不得收取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
2.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贷款金额的0.1%收取,最高不超过2万元,由抵押权人承担。
五、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机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过程中存在不同理解。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补充通知如下:
一、 关于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房地产转让手续费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8%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 本通知与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文件执行时间一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