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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论道公

原国营通江县水泥厂下岗职工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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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巴中水泥厂早破产了,找当官的解决困难,当官的说是上;上;上;上届的遗留问题,他不清楚。

发表于 2009-5-4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清者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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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人心不足,这回带头闹事的几个人不是给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去的嘛,而且这回闹事的大部份人都是觉得当时企业效益不好,自己主动解除劳动的,而且这些人还是技术工人,走的时候还扬言,离开他水泥厂就会完蛋,结果了事与愿违,水泥厂效益越来越好,那些人眼红了吧,现在由于可能水泥厂可能重建,需要招商引资,那些人以为水泥厂要卖了,就想回去分钱,世上那有白吃的午餐,当初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是把员工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全交了的,在职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也时按规定报销了的,了断后也是按当时的规定给予了补偿。你现在想怎样,还想让企业把你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至退休的保险和医疗全买了,这样的好事谁都想,那还要看你合不合法,说起贪污,那水泥厂是在谁的手里让员工工资都发不起,那又是在谁的手里让员工过上了好日子,究竟领导是不是好领导那要企业在职的员工说了算,可不是凭你一人之言。这回带头闹事的人当时不是在水泥厂也有股份的嘛,你是因为什么原因要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把自己的股份卖了,要不要我在这里代你给大家说清楚,看清楚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善良的人总是被小人所利用,可悲。空山棒老二 、论公道你们不是同一个人吗,下回注册的时候记得不要用同一个电子邮件,否则很容易被人看穿你这人是何居心了
  

作者:论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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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一、开着私家车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

    二、国企改制而不是裁员;

    三、经济性裁员也无法可依;

    四、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里说“无岗位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据查无法律依据。

    14楼的同志说“主动解除劳动的,而且这些人还是技术工人。。。”你说的是真的。但是,企业几天不给职工安排工作倒影响不大,但长期不安排工作那就是个问题了,没工作就没工资啊!不主动能行吗?在单位工作过的人都知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在这里本主不谈观点只讲事实,事在变心在变人也在变,但历史始终就是历史。

    关于“空山棒老二 、论公道你们不是同一个人吗。。。”一事与事实无关,任你评说。

 

土豆。地瓜,怎么说到你的痛处了,看一下你的同伙都承认我说的事实,要不要我说一下你是什么样的人,你说你的要求不是合法的吗,那你去法院起诉呀,只要是合法的法律都会保护,就怕是有的人别有用心哦。当初你不是在背后使阴招,写检举信,想把别人弄下去自己当水泥厂的法人吗,结果了没把别人害成,反而把自己给查出来了,结果自己无脸在水泥厂待,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你不是很能干吗,现在是不是当初在国营企业贪污的钱用完了,现在又想回去弄了,这一次是提醒你,下一回我说要说出你的名字,以及你现在所在的单位。看一下你的同伙如果不是有问题,为什么要把在上面发的言,自己给删了呢,把我从十四楼变成了十三楼,那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做人要厚道,做事不会可以学,不会做人那就只有死了算了,你骂我又怎样,我呀不做亏心事,就不怕遇到鬼哦,告诉你:人在做天在看,坏事做多了,迟早会遭报应的,不是不报是时候未到。怎么我说了实话你就要骂我呀。

发表于 2009-5-4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楼的你可能是张述金家养的一条狗哈。。。。。。

发表于 2009-5-5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楼你说了哪么多;你能告诉你是谁吗/?说不定你也不干净;

发表于 2009-5-5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53][em53][em53]
发表于 2009-5-5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8][em08][em08]

发表于 2009-5-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他们忽悠老百姓

发表于 2009-5-5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干不干净,那你到法院去告不就知道了,我说过,只要是合法的法律就会保护。

发表于 2009-5-5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水泥厂哪些当官没问题;为什么不出来见下岗工人代表?躲藏是不解决问题,

发表于 2009-5-5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忘了告诉你,你的消息太不灵通了,30号你们不是一起到水泥厂闹事吗,30号厂里派了代表给你们谈,你们非要见法人,5月1号县上组织的人和水泥厂法人在水泥厂又给你们解释了,你们走了。4号你们不是又组织带水泥厂去闹,水泥厂的法人还是作出解释了。但是你们还是听不见去,既然你们不服,你们可以走司法程序,又没有人阻止你们,法官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就行了

发表于 2009-5-5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到法院去告;你就不怕坐劳吗?听说里面日子不好过哦;!

发表于 2009-5-5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要地道。水泥厂不是哪一个人的;何必呢上法院结里很难说!

发表于 2009-5-5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论坛上你几爷子都闹,,闹,闹,吵,吵,吵,骂,骂,骂,互相说对方不干净,那就把不干净的事拿出来晒ー晒塞!

发表于 2009-5-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空不作美,一切都不如人意!天意不可维!对与错自有公论。;

发表于 2009-5-5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清者自清”应当是水泥厂的喉舌啦,企业与下岗职工有利益冲突,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可以谈的。但是在论坛上闹来闹去,或相互攻击势必影响通江的形象。不论是企业还是下岗职工,应该相信政府会把这件事情处理好的。另外,理性上访,合法诉求可不叫“闹事”哦。

发表于 2009-5-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m61]

发表于 2009-5-5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还有一个水什么厂?

 

发表于 2009-5-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这里很闹热嘛,清者自清有点激动,从你激动的情况看来你不会是董事长,也不可能是总经理,看把你给急成这个样子,天塌下来有人顶着,你还称“清者自清”,难得糊涂啊,或许你对此事太清楚了,内心真有点急了。多言必失啊!

发表于 2009-5-5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em57]

发表于 2009-5-6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依法合理上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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