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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子金

[群众呼声] 向四川南充市公安局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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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阶段要证明和查明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8 12: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行政强拆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但是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强拆的事件还是经常发生。因为在强势的拆迁方看来没有拆不掉的房屋。那么公安机关可不可以在被强拆后的维权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呢?答案是当然可以。但是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众多职能部门中的一个,肯定有被拆人认为既然它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当地政府领导,而且现实中只要有强拆的地方,大多在现场都能看到警察的身影,在拆迁中阆中市公安机关怎么会轻易帮助老百姓去追究政府的违法责任呢?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8 23: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把拆迁中遭到政府强拆分两种情况,一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实施强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二是不幸被强拆虽然知道是当地政府所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前者直接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追责即可,对于后者就让被拆迁人抓狂了,想走法律维权,但不知到强拆的责任主体,这种情况就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来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所以关键点是被拆人一旦房屋被强拆应马上报警,即使强拆现场出现了警察的身影,不要太多想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怎么样处理那是后话。怎么报警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在这律师建议拨打报警电话来报警,这样就可以最简单地留下您的报警记录,为接下来的维权提证据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把拆迁中遭到政府强拆分两种情况,一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实施强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二是不幸被强拆虽然知道是当地政府所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前者直接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追责即可,对于后者就让被拆迁人抓狂了,想走法律维权,但不知到强拆的责任主体,这种情况就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来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所以关键点是被拆人一旦房屋被强拆应马上报警,即使强拆现场出现了警察的身影,不要太多想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怎么样处理那是后话。怎么报警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在这律师建议拨打报警电话来报警,这样就可以最简单地留下您的报警记录,为接下来的维权提证据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之后的事项。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此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警后积极履行法律职责,保护报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实践中实施强拆主体的都是地方行政机关,所以公安机关经常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迟迟得不到保护。这时候公安机关的作用越关键,原因就是要通过公安机关来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既然公安机关不履行《警察法》规定的职责,那您就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时候不管启动程序的结果怎样,对于确认强拆的主体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因为被拆迁人赢了官司公安机关要去调查;公安机关赢了官司会在自己的答辩书等文书中提到“强拆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之类的内容,最后这样的内容还会被法院写进判决,从而形成了证据。这样看来利用公安机关来确认强拆的主体的可操作性就变的很强,精通行政法知识的被拆迁人自己操作都没有问题。通过上面的操作是不是比较容易的确定了强拆的责任主体?
  确认强拆主体后依法追究强拆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强拆维权的核心步骤了,这里就不再展开。但是它关系到维权的结果,建议被强拆的拆迁户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强拆维权保驾护航,充分利用好启动法律程序的机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已经成功代理过众多拆迁维权案件,遭到了强拆想要启动法律维权的被拆人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之后的事项。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此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警后积极履行法律职责,保护报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实践中实施强拆主体的都是地方行政机关,所以公安机关经常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迟迟得不到保护。这时候公安机关的作用越关键,原因就是要通过公安机关来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既然公安机关不履行《警察法》规定的职责,那您就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时候不管启动程序的结果怎样,对于确认强拆的主体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因为被拆迁人赢了官司公安机关要去调查;公安机关赢了官司会在自己的答辩书等文书中提到“强拆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之类的内容,最后这样的内容还会被法院写进判决,从而形成了证据。这样看来利用公安机关来确认强拆的主体的可操作性就变的很强,精通行政法知识的被拆迁人自己操作都没有问题。通过上面的操作是不是比较容易的确定了强拆的责任主体?
  确认强拆主体后依法追究强拆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强拆维权的核心步骤了,这里就不再展开。但是它关系到维权的结果,建议被强拆的拆迁户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强拆维权保驾护航,充分利用好启动法律程序的机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已经成功代理过众多拆迁维权案件,遭到了强拆想要启动法律维权的被拆人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5-12-4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是老百姓的灾难!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忽悠、接着忽悠,作为公安部门你还真能忽悠。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诚实守信

 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22: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人员都不能约束和自律,执法还能公平公正可言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发话:政府强制拆迁可构成犯罪!
2015-12-21 反腐网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发话:政府强制拆迁可构成犯罪!
2015-12-21 反腐网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1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立案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1-6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阆中市公安局:
申请人:金维建,马大芳、金亮,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白塔村三组,身份证号码: 512930195403250015,联系电话: 15309070510、13708079331(成都)。
申请人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辖区内的七里大道39号楼房旁建筑的金亮慈竹收购加工厂房屋,面积95余平方米,于2014 年3 月 5日凌晨被不明身份的人用挖掘机挖掉,同时将机械和厂内加工使用的设备一并搬运走。申请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4年 3月 5日 ,申请人向阆中公安局报案后,至今没有书面回执。
申请人认为,阆中市公安局的作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申请人有权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第176条规定了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阆中市公安局既不立案,又不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了上述规定,使申请人无法依第176条的规定寻求救济,也无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样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这类案件自诉的条件是要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部2015年12月30日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的规定,对于报案不接,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再次向贵局申请,请求贵局按规定予以立案,不然申请人将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

                              申请人:金维建

发表于 2016-1-7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6-1-7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善受案立案制也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公安查4个多月,还骗下去,有权不要任性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改革完善行政受案、刑事立案审查制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20: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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